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
引导语:预算管理体制是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和预算收支范围的一项根本制度。
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事业行政财务管理体制、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等。财政管理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等;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仅指预算管理体制。在实际工作中,讲财政体制时,一般是指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是各级政府之间的收支划分。我国预算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改革,总体上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高度集中管理体制,到逐步实行多种形式的分级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是1994年起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由于国家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预算管理体制所进行的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划分,对国家财政以至整个国民经济有着重要影响,因此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主导环节,占有重要地位。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和监督。我国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预算法、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批准国家预算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国家预算执行的职权。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职责、审查方法和程序。预算法明确了人大、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决算审查中的职责、作用和操作程序。审计法规定了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的对象、内容以及职权和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对中央预算的审查监督,并将有关人大进行预算审查监督的条文具体化,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任务和有关工作程序。
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自建国以来随着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经历了多次改革,试行过多种办法。总的.趋势是,由建国初期的高度集中,逐步过渡到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不同程度的分级管理。1994年起实施的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这
种体制以分税制为主要特征,又称为“分税制”。实行分税制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模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划分税源,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自税收权限、税务机构和协调财政收支关系的一种制度。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以分税制为核心内容的预算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划分中央、地方的支出范围。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革新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主要有关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主要有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2002年国家对所得税划分进行了调整,自2003年起,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3.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按照 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 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现有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增长0.3%
如若 1994年以后净上划中央的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2002年国家对所得税划分进行了调整,自2003年起,所得税不再按归属划分,而改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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