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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咨询工程师《政策规划》考点: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包括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等。
一、专项规划的定位
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专项规划的功能,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手段,也是指导该领域的发展,以及审批核准该领域重大项目和安排重大投资的重要依据。
二、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及内容要求
(一)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的领域
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以下领域:
(1)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2)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3)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二)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专项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发展方针和目标;
(2)重点任务、主要建设项目及其布局;
(3)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4)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
专项规划的实际编制工作可以分成三大部分:研究分析部分、规划部分和保障措施部分。首先根据提出的问题,对问题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的现状分析和预测分析。对所规划的专项领域或行业有了明确的认识和把握后,便进行规划部分。规划部分由规划的目标,战略步骤以及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财政预算等组成。最后,对规划实施后的效果进行分析,并提出具有操作性保障措施。
(三)不同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
专项规划内容要体现该领域的特点,对供给和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
(1)对资源开发保护类专项规划,其编制要求是,明确规划期内资源供需情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供需平衡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要提出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的具体措施。
(2)对基础设施类专项规划,其编制要求是,测算规划期内需求情况,分析规划期内供给的可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规划期内建设重点、建设时序和布局要求等,要有与国家、省总体布局及与周边地区有关规划相对接的内容,形成规划期内的建设方案。
(3)对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其编制要求是,根据规划期内本级财政可能提供资金的数量,确定完成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资金使用方向、重点和要达到的目的,并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及完成的时间要求,提出除财政资金以外增加投入的方式、渠道,测算规划期内能够筹集资金的数量、使用方向和绩效。
(4)对竞争性产业领域,原则上不编制专项规划,如确需政府引导或扶持,可采取编制产业政策、预测报告等。如确需编制专项规划,其编制的要求是,分析预测规划期内该产业国内外的供需情况,明确政府引导和扶持的手段,以及使用这些手段后应达到的目的和绩效,如政府提供资金扶持,要明确资金扶持的方向、重点和绩效,对一些在布局上有限制要求的产业,要提出布局方案等。
三、专项规划的编制
(一)专项规划的编制单位
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
1.前期工作及立项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编制前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规划期、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报同级政府审批的依据或理由等。工作方案是专项规划立项的依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2.起草
编制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规划编制部门起草专项规划时,应当根据需要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1)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2)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专家;
(3)经济、科技和企业界的代表。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相关人或组织的意见。涉及国防设施保护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3.专项规划文本内容
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专项规划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需要国家安排投资的规划,要充分论证并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和相关部门意见。
4.专项规划的衔接
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编制部门起草专项规划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
(1)专项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国家级专项规划的发展方针、目标、重点任务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相关规划之间对发展趋势的判断、需求预测、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要相互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
(2)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草案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3)涉及其他领域的专项规划,应当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4)相关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成的事项,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专项规划之间协调不成的重大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5.专项规划的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和省级专项规划草案,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
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6.专项规划的报批
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基础工作不深入,不能保证在一年内完成上报程序的规划,不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各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序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1)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
(2)论证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后上报,也可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展改革部门。
7.备案和公布
(1)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国家级专项规划掇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3)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发展改革部门存档。
8.实施
(1)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2)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3)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十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4)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5)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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