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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挂靠的风险
导语: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挂靠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由于立法上并未对“挂靠”进行明确界定,而现实中的挂靠以及与之相类似的现象又纷繁复杂,挂靠行为使工程量难以查清,工程款支付混乱;资质不够、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挂靠双方难以主张权利。
【挂靠风险】
一、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回收无保障;
二、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对工程质量、工期、工伤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挂靠人因挂靠工程项目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劳动者工资的,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并且,被挂靠企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五、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没收挂靠所得收益,并有权就挂靠行为对挂靠人、被挂靠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防范措施】
一、挂靠人应格外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因为工程验收合格是挂靠人主张工厂价款的前提条件。
二、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既可以起诉被挂靠企业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偿还,但发包人仅需在潜伏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三、被挂靠企业防范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可以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将挂靠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由被挂靠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遣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加强工程款的管理,以免挂靠人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用于其他支出。
四、被挂靠企业可以要求挂靠人提供担保或交纳担保金,对其予以制约。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严格财物管理,监督挂靠人将款项用于项目建设。完善劳务管理,督促挂靠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加强项目印章管理,对外明示项目章仅限于技术往来,避免构成表见代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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