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如何制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分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范本如下:
街道资产管理制度
一、街道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日常工作管理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列作固定资产。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列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正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维护、保管好现有固定资产,保证街道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三、外购固定资产应按计划进行。
四、实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在街道财政所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原则下,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和管理要求,由有关部门负责归口分管,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并进一步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的原则。财政所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负有协调、监控、组织管理的责任。
街道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可设定为:
1、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其他设备:由党政办负责管理;
2、 计算机类设备: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五、对固定资产实行预算管理,未列入预算的购置不予以批准。新增的固定资产要有可行性分析。在购置之前,要写出请购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街道领导审核。
六、购置固定资产,各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交财政所审核预算,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方可用款。
七、街道办公用固定资产由党政办统一购买.
八、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统一由财政所建帐管理,财所根据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领用单据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或台帐,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在街道财政所,一份给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对于账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九、固定资产领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本人领用的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或毁损必须照价赔偿。
十、调离本街道的干部,不论其领用的固定资产是在哪个部门时购领的,均须完整地交出所领用的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十一、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1. 固定资产清查是从盘点实物开始的。在盘点过程中,要认真核对帐面价值,重新鉴定质量,查明存在的各种问题。
2. 街道的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如果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固定资产,由负责保管或负责使用的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发生的净损失,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进行财务报损。
3. 对于经过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属于需要进行清理的,应及时清理,该入账的要入账,该报废的要报废。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一般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4、由于有关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令其全部或部分赔偿。固定资产账面净额与清理费用之和扣除责任人赔款、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5、固定资产出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并附详细情况说明,包括固定资产现使用部门(须经现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直接使用人或管理人签字),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额、固定资产现使用状况、出售原因、售价、对方单位、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货方式等内容。送财政所审核备案后按报批程序报领导审批。
6、固定资产出售必须签订正式合同.
廉政风险等级:三级风险
防范措施:
1、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程序,实行登记制度。
2、党政办、财政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街道纪工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民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程序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请本局各单位和部门严格执行。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含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为大批类同类物资,这类资产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的建造、购置、出售、报废、报损、维修(装璜)以及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一切经济行为。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承担增加资产的预算、计划采购、验收、登记台账、领用、发出、维修、合同的签约、各部门资产的相互调配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职能,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实物明细台账。财务科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并以正式合同、合法票据入账、登记明细账。每年办公室负责牵头与财务科、使用部门对全局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核对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财务账面数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的保管、维修等是否正常,做到帐帐、帐卡、账物相符。办公室必须认真履行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职能,财务科必须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固定资产的登记
根据购买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分类和范围,办公室首先登记固定资产台账,财务科按程序进行核算并登记财务明细账,做到帐帐、帐卡、账实相符。并按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加强管理,明确使用部门的保管人和责任人,保管人一般为使用人,责任人原则为部门负责人。登记后的固定资产除经批准,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接受捐赠和其他原因等配备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补办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各部门对使用的固定资产作相应调整。捐出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财务科双方办理手续,各部门相应调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由接受单位出具接受通知;对捐出的固定资产,下属单位需先报局批准同意,然后办理相关手续。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类办公用品、器具、材料等办公室也要分类登记,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按规定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台账登记和保管工作;各部门在使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应明确保管人和责任人,科室资产由科室保管人登记资产明细表,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部门之间相互调配、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及时更改存放部门、使用部门、保管人和责任人。对于贵重物品、设备指定专人保管。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
根据《扬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进行。包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含:购建、报废、报损、调出、出售)。办理程序:(1)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报损。由各部门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办公室,办公室、财务科进行初步审核,经领导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下属单位需报局同意后办理报废和报损等相关手续,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审批。(2)固定资产如对外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应报局办公室,经领导同意后,报国资办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固定资产的出售必须经过权威部门评估,按规定程序进行出售。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资产,更不得先处理再上报,否则一经查出,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保管人的责任。
六、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1、购置固定资产符合政府采购的,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实施,房屋维修(装潢)、购买服务等项目凡是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也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非政府采购的商品,必须比质比价严格把关。
2、固定资产的建造、装修都必须实施公开竞标,工程竣工后经权威部门审计后,按审计确认的金额付款。如违反本款规定财务部门可拒绝付款。
3、固定资产的出租、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外出租的经营性资产出租期限一般在一年内,最高不得超过三年,租赁期一年以内的,租金在合同订立后一次付清,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金按年收取,实行先交付后使用原则。对外出租必须公开招租,经局同意后报国资办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统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并在国资办的监督下,筛选确定承租人,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出租合同办公室一份存档,财务科一份作为入账依据。出租期间,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处置出租资产和另行出租给第三方。
4、出租、出借、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和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益,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5、废旧、损坏、报废的固定资产集中存放,由国资办统一处理变卖,各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变卖。
七、本办法适用于本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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