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宣传月活动

时间:2022-07-02 09:01:29 其他节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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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宣传月活动

  如何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日”活动?以下是小微企业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4月1日,xx国税系统20xx年税收宣传月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日”活动在南宁梦之岛水晶城广场、南宁火车东站、南宁T2航站楼、华成都市广场等16地同时启动。江南区常务副区长罗琮琳、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陈志刚等城区领导,以及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南宁火车东站领导参加宣传活动。全系统还结合正在开展的“上门送税法”活动,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小组,到临浦社区、永武社区、农业科技市场、软件园等,广泛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纳税人疑问,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据统计,4月1日,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日”活动中,全局共接待纳税人咨询近500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7000多。

  市局与青秀区局、经开区局开展“税宣伴君万里行”活动

  4月1日,市局、青秀区局、经开区局联合南宁机场、南宁火车东站,广西国税12366联合南宁公交公司,面向广大乘客和纳税人,开展为期1个月的“税宣伴君万里行”大型税收宣传活动。

  针对各类交通工具人流量大、密集度高的特点,分别在在南宁新航站楼,南宁火车东站,设置税收宣传台,安排税收宣传人员,为旅客讲解税收知识,发放税收宣传资料。4月1日,发放税收宣传资料2000余份。在新的航站楼、新的高铁客运站等宣传税法,也使广大旅客、纳税人、社会各界切身感受到税收给城市建设和市民生活所带来的巨大变化,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广西国税12366加强与南宁公交公司联系,在12条市内主要公交线路的20台公交车身作税收形象广告,有效发挥税收宣传万里同行、入脑入心得效果。

  今年4月,市局除了开展“税宣伴君万里行”活动以外,还将组织开展“漫画税收”、“绿城税宣文化行”、“办税便利通”系列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媒体看税收”、“上门送税法”、依托中小学税收教育基地开展青少年税收教育等一系列各具特色、富有新意、贴近民生的宣传活动,使税法知识普及千家万户。

  西乡塘区国税局到东博机电城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

  4月1日,该局派出由10名业务骨干组成的税收宣传队,到南宁东博国际五金机电城开展201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日”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吸引了机电城的广大企业主前往咨询了解,税务干部们一一向他们进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的解析辅导。本次活动该局共印制了4000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知识宣传小册子现场发放,制作了4幅大型宣传板报开展宣传。活动现场氛围热烈,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兴宁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月借力“春风行动”促企业发展

  3月31日上午,该局税务干部来到广西盈康药业集团和南宁振宁西南薄钢集团,走访车间、与企业分管财务副总、财务总监和营销、采购等多部门负责人在会议室进行座谈。座谈中,企业工作人员对税务机关近年来在加强税企沟通、优化办税流程、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也对税收政策解读不到位、发票真伪查询困难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纳服一线的工作人员为企业解答了疑惑,并用播放光盘的形式,向企业介绍宣传广西国税12366公众微信平台以及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制问题。

  高新区国税局常态宣传重实效

  3月31日,该局向辖区内小微企业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发送税宣日活动短信,4月1日上午该局在科德西二路华成都市广场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宣传日”活动,拉开2015年税收宣传月序幕,一大早就有闻讯而来的小微企业纳税人,咨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该局干部耐心解答纳税人的疑问,让纳税人对自身税收权益应享尽知。同时,由青年文明号集体组成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小组,到农业科技市场、软件园等小微企业密集地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纳税人疑问,扩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面。4月1日当天该局接待、走访纳税人约300人次、发放小微企业宣传资料300余份。

  邕宁区国税局大力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4月1日上午,该局组织业务骨干,到辖区内人流量集中的新兴广场,设点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日”活动,向群众宣传国家税收政策。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类税收问题,发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1000多份。当天,该局还组织2个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小组,到小微企业,开展“送税收优惠上门”活动,就如何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超过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以及有代开专用发票业务如何申报等问题进行辅导,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逐户辅导办理减免税申报。

  第一稽查局开展税收宣传月校园行活动

  3月27日,该局领导带领部分干部职工来到南宁大唐小学,以多样的形式进行税收宣传校园行活动。在此活动上,该局领导给同学们讲税收好故事,对于什么是“税”,为什么要“纳税”,用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解析纳税的意义,让学生们对税收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促进发挥学生的纽带作用,将税法宣传做到“教育学生、带动家庭”,从而形成诚信纳税的社会风气。

  【税收宣传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编

  围绕“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第2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为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进一步打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江东地税组织人员依据现行税收政策,对支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摘录,选取了一部分重要优惠政策进行汇编,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扶上马、送一程的作用。

  一、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等、《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1号)

  哪些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与工信部的小微企业概念不相同,与其他税种的小微优惠概念不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4年度起优惠范围包括核定征收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2、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另行专门备案,申报即备案。

  我市地税部门的申报软件实现自动勾稽审核,只要纳税人填报的当年度当前累计数据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优惠范围,申报软件会自动带出优惠金额,纳税人完成申报即可自动享受优惠。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补缴税款即可。

  目前最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版式和填报说明应查阅哪个文件?

  自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填报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第79号)执行。

  今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哪些纳税人今年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减半征税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项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样,实行按季度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10月1日之后实现的利润,在2016年1月份征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这一政策调整,只涉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企业,对其他小微企业没有影响。

  (三)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

  (四)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不需要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本公告规定,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

  例1:小红咨询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30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其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小红咨询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3÷12)=7.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7.5=22.5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减免税额=22.5×(25%-20%)+7.5×[25%-(1-50%)×20%]=1.125+1.125=2.25(万元)

  例2:红星印刷厂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5月1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

  红星印刷厂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3÷8)=9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9=15万元。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15×(25%-20%)+9×[25%-(1-50%)×20%]=0.75+1.35=2.1(万元)

  例3:新兴软件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5万元。

  新兴软件公司成立于8月3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8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5个月。

  新兴软件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5×(3÷5)=1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5-15=10万元。

  例4:丁丁物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3万元。

  丁丁物业公司成立于10月30日,其在2015年度的利润全部符合减半征税条件,不需要划分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利润。

  丁丁物业公司减免税额=23×[25%-(1-50%)×20%]=23×15%=3.45(万元)

  例5:某企业2013年办理税务登记,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其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税额=25×9/12×20%+25×3/12×10%=4.375万元

  例6:某企业2015年7月办理税务登记,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其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税额=25×3/6×20%+25×3/6×10%=3.75万元

  二、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政策内容: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同时免征。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政策内容: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四、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政策内容: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财税〔2014〕71号、财税〔2014〕12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4〕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政策内容:自2014年10月1日始,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六、残保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

  政策内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政策解读: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自工商登记之日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且工商登记之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自2016年2月2日起残保金征收标准暂不作上调,维持2015年标准不变:

  各级机关、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下列行业的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24元。

  (一)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典当、拍卖等企业;

  (二) 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三)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含房产中介);

  (四) 原油生产销售(不含化工加工制造)企业;

  (五) 烟草生产及调拔企业;

  (六) 通讯运营企业(不含通讯零售服务企业)。

  除以上六大行业外,其余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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