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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校放暑假时间
暑假,是适用于全世界在校学生的一个较长的夏季假期,下面是为你精心编辑的2017高校放暑假时间,欢迎阅读!
2017年部分大学暑假放假时间【预测版,具体时间请以官方为准】 | ||
学校名称 | 暑假放假时间 | 开学时间 |
浙江师范大学 | 7月2日 | |
北京大学 | 7月4日 | 9月11日 |
清华大学 | 6月27日 | 9月11日 |
复旦大学 | 7月3日 | |
上海交通大学 | 7月25日 | 9月11日 |
南京大学 | 7月4日 | 8月7日 |
苏州大学 | 7月11日 | |
江苏大学 | 7月2日 | 8月29日 |
西安交通大学 | 6月27日 | 9月4日 |
大连理工大学 | 7月25日 | 9月4日 |
东北大学 | 7月24日 | 9月3日 |
辽宁大学 | 7月17日 | 8月27日 |
大连海事大学 | 7月25日 | 8月27日 |
武汉大学 | 7月10日 | 9月3日 |
华中科技大学 | 7月4日 | 8月28日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7月11日 | 8月31日 |
中山大学 | 6月26日 | 8月13日 |
华南理工大学 | 7月18日 | 8月28日 |
四川大学 | 7月17日 | 9月3日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7月4日 | |
东北林业大学 | 8月1日 | 9月4日 |
中南大学 | 7月9日 | |
湖南师范大学 | 7月11日 | |
湘潭大学 | 7月10日 | 8月27日 |
重庆大学 | 7月11日 | |
安徽大学 | 7月23日 | 9月3日 |
合肥工业大学 | 7月11日 | 8月28日 |
南开大学 | 8月25日 | 9月11日 |
天津大学 | 7月4日 | 8月12日 |
吉林大学 | 7月11日 | 8月19日 |
燕山大学 | 7月18日 | 8月28日 |
河北工业大学 | 7月11日 | 8月28日 |
太原理工大学 | 7月11日 | 8月28日 |
山西农业大学 | 7月17日 | 9月4日 |
厦门大学 | 7月24日 | 9月10日 |
福州大学 | 7月9日 | 8月28日 |
南昌大学 | 7月8日 | 9月1日 |
江西农业大学 | 7月17日 | 9月2日 |
山东大学 | 7月11日 | 8月7日 |
郑州大学 | 7月11日 | 8月28日 |
兰州大学 | 7月18日 | |
新疆大学 | 7月4日 | 9月4日 |
广西大学 | 7月11日 | 8月26日 |
云南大学 | 7月14日 | |
内蒙古大学 | 7月4日 | 8月7日 |
附:大学生暑假实习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实习生的身份——学生or劳动者?
通常所说的实习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实习。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存在类似情况的有律师、医师等等。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大学生的毕业实习属于此种情况,对于这种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这里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2、准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
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准毕业生达成初步意向后,用人单位要求准毕业生到其单位实习,带有试用和考察的性质。准毕业生实习是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以就业为根本目的。这时的实习生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或三方协议,或者虽什么都没签但是接受实习单位管理领取了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准毕业生作为行将毕业的学生,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在司法实务中有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司法实务中普遍的观点还是认为实习学生在取得毕业证前一般不被认为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只有在取得毕业证后方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二、实习期间出现意外伤害怎么办?
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实际参与劳动和工作,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身体健康权益的情况。在校生在实习中权益受损时由谁负责、应当由谁负责?
具体说来,在校实习生在实习中受伤的责任归属应当区分为三种情况认定:
1、在校生的实习通过学校安排、推荐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学校作为学生的施教者、监护人和实习活动的推荐者应当预见实习生在实习劳动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因此,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方或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2、在校生的实习过程未经学校安排或者推荐
实践中,由于实习生的学习时间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安排进行实习。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也不需要学校的有关推荐或者证明资料,实习活动是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过程也没有向学校老师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学校在平时的监管活动中尽到了监管责任,对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适当的告知或宣传活动,就应当由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实习单位作为实习生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无论何时都负有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的责任。同时,学校毕竟对学生负有监管的义务,应当尽可能的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基于此种监管责任,学校要对在校生在实习中受伤承担补充责任。即在用人单位不能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危害到受伤学生的治疗或康复时,由学校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3、参与实习的在校生是未成年人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学生的实习活动是否有学校的参与,学校都应与实习单位一起对该学生在实习中的受伤负连带责任。因为,学校作为其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的学生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更严格的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能力有限,学校对其承担较之其他成年学生更重的监管责任。
三、实习生是否有权要求劳动报酬?
1、实习生是否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确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但是实习生毕竟为实习单位服务,提供了劳动,因此,实习单位应该给予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
2、实习劳动报酬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吗?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报酬,但这不能看作是工资,而是一种劳动报酬。而实习生一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其身份就由学生转化为社会上的一名普通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会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发放的劳动报酬就属于工资性质,最起码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但是我国个别地区也有政策规定实习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实习生的劳动报酬是否需要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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