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制格言精选
有国必有法,以下是关于法制的格言,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二、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三、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四、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五、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六、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七、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八、造法易,执行难。
九、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十、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十一、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十二、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十三、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十四、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十五、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十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十七、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十八、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十九、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二十、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二十一、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二十二、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二十三、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二十四、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二十五、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二十六、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十七、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二十八、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二十九、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三十、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三十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三十二、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三十三、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三十四、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三十五、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三十六、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三十七、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三十八、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三十九、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四十、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四十一、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贪腐的法制有关。
四十二、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四十三、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四十四、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四十五、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四十六、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四十七、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四十八、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四十九、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五十、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五十一、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五十二、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五十三、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五十四、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五十五、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五十六、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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