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证明要求

时间:2022-10-31 14:08:16 尚民 工作证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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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证明要求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大家都写过证明,肯定对各类证明都很熟悉吧,证明是具有证明特定事件效力的文件。那么拟定证明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有关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证明要求,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证明要求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关于从事消防技术工作范围包括哪些?

  答:《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据此,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应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包括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以及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设计院、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和在企业从事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否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答:鼓励建筑设计院和消防设施施工企业人员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其所从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工作年限可以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

  那么,哪些公司或事业单位可以证明你从事了消防技术工作几年了呢?

  小饭馆不可以,但大型酒店可以。

  小商店不可以,但商场超市可以。

  居委会不可以,但消防大队可以。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只有只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重点单位、消防队、建筑设计院、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等才可以证明您从事了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令很多人困惑的是:到底哪些单位属于消防重点单位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信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此外,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在不久的将来消防重点单位可能也会有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配置要求,建议在消防重点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尽早考取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这可能会是您事业上的一个里程碑。

  拓展阅读:注册消防工程师之工作证明

  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9]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

  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19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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