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年度工作总结

时间:2022-10-12 01:47:25 年度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实习律师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今年做为实习生进去实习学习律师工作的你感觉如何?一年一度工作总结你们也许还有点陌生,为此,小编收集整理了实习律师年度工作总结范文,欢迎阅读。

实习律师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实习律师年度工作总结

  2012年11月30日,司法考试成绩一经公布,怀揣律师梦的我便迫不及待地踏上了成为一名正式执业律师的必经之路——实习。至今,在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一年有余的学习时间里,在指导老师及各位前辈悉心的指导帮助下,我学习并掌握了大量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切实完成了实习阶段的各项学习任务。这是一个从零开始学习法律操作的全新征程,也是一个将法律理论运用于实践的回归过程。经过了这样一段时期的全方位技能锻练,深感自己受益匪浅,法律实务得到实质性充实,法律理论也得到进一步夯实。一年的实习生活有颇多的收获与感悟。

  一、 对法律职业及律师职业道德的深刻认识

  既然选择了律师作为自己的终生职业,那么在开始步入律师队伍

  之初就应该对这一行业有个清晰的认识,从根本上理解律师的职业本质。律师行业是法律职业的一种。(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三大主体之一,职业性质较之法官、检察官更具独特性。法官、检察官从事法律职业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而律师从事法律职业代表更多的是公民的私权利,其根本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正因为此,律师有着不同于法官、检察官的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

  首先律师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在此前提下,作为律师还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同时还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上述基本准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对律师所有行为都产生约束作用。作为一名新律师要时刻谨记这些规范,并在执业活动中努力地身体力行,使之最终成为自己执业活动中的当然之事。

  二、 对各种法律实务的学习心得

  虽然经过了司法考试的系统学习,理论上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

  基础条件,但当自己身临其境地面对庞大而复杂的法律实务时,却是一脸的茫然,不知所措。法律实务有着许多在准备司法考试的学习中没有涉及的知识,比如接待当事人咨询;起诉状、上诉状、阅卷笔录、代理词、答辩词、各种法律合同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看守所会见;检察院复印案卷;参加庭审;行政机关调档;整理卷宗;结案归档等等。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必须从点滴学起,切实掌握法律实务的每一环节,并把自己学过的法律理论运用其中,同时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论理解。

  庆幸的是,指导律师尽可能多地通过自己代理的案件教授我各种实务技巧,实习律所也为我的学习提供各种机会与方便,使我在短短一年的实习时间里,掌握了大量的实务操作技能,也使自己有信心去迎接今后执业道路上的各种挑战。现仅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1.法律文书的撰写

  作为律师需要娴熟地掌握大量的法律文书的撰写,这里我仅就学

  习撰写起诉状来说一下自己的体会。对于从来没有写过诉状的我,指导律师意味深长的一句话真的是受益非浅,至今记忆犹新,“诉状内容不能写太多”,因为诉状中所提出的事实都是需要拿出证据来支持的,陈列太多无关紧要的事实无疑会增加自己的举证难度。一份恰到好处的诉状,应该是既能充分主张权利又能避免不必要的举证。有时候老师不经意的一句经验之谈,会让我少走不少弯路。

  民事起诉状是当事人欲通过法律的诉讼途径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通过一份起诉状,能够让法院第一时间了解到关于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纠纷的所有的信息,包括主体、请求事项、基本事实等。首先,诉讼主体身份信息。一般来说由诉讼主体中被告方的身份信息来确定管辖法院,而且,被告的确定往往会影响整个案件最终的结果,如果出现被告错误或者遗漏,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其次,应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列明直接关系到法院确定具体的案由类别,所以,诉讼请求应概括明了,能突出案件的性质,便于法院确定案由,同时也能提高立案的成功率。最后,概述案件事实与理由。如果说诉讼请求的提练体现的是律师对法律关系的分析与判断能力,那么,案件事实的陈述则更多的体现出律师对法律事实的概括总结及文字表达的能力。一份好的诉状应该运用巧妙的语言来充分表明自己所要主张的权利,同时,又能回避对自己不利方面。不管是多么简单的案子,都应该认真撰写出一份漂亮的诉状,既让当事人能看得懂,又让法官觉得专业。

  2.接待当事人咨询

  个人感觉接待当事人咨询要比学习法律文书的难度大很多,因为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是生活事件,律师要把这些事实进行分析处理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再在脑海中搜索对应的法律法规,最后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其利益的法律方案。此即关于法律适用的内部证成的运用过程。由于当事人所遇到的生活事件林繁复杂,可能是律师没有涉及过的方面,也可能是几个法律关系的交错,这就需要律师不但要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广泛的社会知识,更要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能力,这样才有可能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较理想的解答。

  做为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咨询业务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通过解答咨询做到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和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扩大化,为当事人减少诉累,真正做到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此项工作若做不好,有可能出现不该出现的错误,甚至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此外还应该注意几点:第一,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全部事实细节,同时观察其精神状态及情绪反应,目的在于弄清其真实意图。第二,当事人陈述完事实后,对于自己认为关键的情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问,使整个案件事实尽快明朗化,从而抓住争议焦点。第三,给当事人作出解答,要做到实事求是,符合法律法规,提出的方案要具体可行,语言要通俗易懂,不能不懂装懂,随声附和,更不能有意规避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不合法的意见。对于自己不是十分了解的问题,在没有确实依据的情况下,不能凭借主观臆断而信口开河,可以先不做具体回答,待确定后再做答复,以防给日后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参加庭审

  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庭审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不管案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得如何充分、详实,如果庭审过程中出现一个小小的疏漏,都有可能前功尽弃。庭审不仅需要律师做好充足的准备,还需要律师做到最好的临场即兴发挥,所以庭审效果的好坏直接取决于律师个人的综合素质,这需要律师进行不断的摸索锻炼与总结才有可能提高。记得第一次随同老师出席庭审,一个离婚案件,慷慨激昂地读完诉状,一项一项列举完证据后,就不知所措了,尤其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对于对方提出的观点更是不知如何应对,几近呆若木鸡,虽然庭后老师给予了肯定,但心里清楚自己距离独立完成庭审还差有十万八千里,更不要说去驾驭与掌控庭审。

  经过多次庭审锻练,目前总结出自己的一点感悟。仅就民事案件来说,庭审中由于原、被告立场不同,各方律师会有不同的庭审思路及对应节奏。原告主要是围绕自己的诉讼主张发起攻势,多数工作应在庭前就准备充足,证据收集尽量完整,开庭前做好证据目录,针对案件事实分门别类地归纳好证据顺序,力求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在庭审当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而对于被告来说,要想扭转乾坤,如何答辩则至关重要。因为被告的答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法官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总结,答辩应该避重就轻并努力把庭审节奏引导到自己的逻辑上来,以达到最终不承担责任的目的。但答辩的内容不能太过具体,应简单明了地直击关键点,具体的事项放在举证或辩论环节去说明。

  不论代理原告方还是被告方,对于庭审来说,律师都应该重点做足两方面的功夫,一是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这方面工作是进行庭审活动的基础,前期准备工作做得充分,庭审才有可能取得满意的效果,包括本案事实、相关法律法规、相似判例等方面都应该了解清楚,重要部分打印备查,做到有备无患。二是庭审现场。一道菜最后好不好吃,关键在于烹饪。庭审过程就相当于做菜的烹饪阶段,无论前期准备工作做得如何完备,但如果庭审中出现了任何的一个小疏漏,整个案件可能会一败涂地,回天乏力。庭审从法官宣布开庭始,就该高度集中注意力,做好自己的庭审笔录,在法官进行询问的同时,积极揣摩法官审理思路,因为法官重点关注的问题,很可能是关系法官如何进行裁判的依据问题。证据的质证是庭审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重点要做好质证工作。质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来展开的,需要注意的是对证据的三性表态要直截了当,但切记不可轻易认可对方的证据,无论从三性的哪一性的角度出发都要尽量找出不认的理由,因为一般情况下,法官在质证结束后基本上就会产生倾向性的意见,一旦出现失误,很可能使自己陷入无法挽回的不利境地,更会使对方抓住把柄,所以,质证环节要慎之又慎!法庭辩论是最能体现律师综合素质的阶段,也是庭审过程中最容易让律师出彩的时刻。法庭辩论能全面展现出律师个人的语言功底、逻辑思维、即兴发挥等多方面的能力,这些对于即将执业的我来说,还需要在今后不断地去学习与锻炼、总结与反省,以望提高。

  4.其他方面的学习

  在实习期间还跟随老师学习了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如何在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好律师自己;学习了到工商管理机关调取档案,需要准备的各种手续;学习了如何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案情,及时跟踪案件的进展;学习了如何分析案情,找到案件的突破点;学习了结案如何归案,做好后续工作等等。

  一年的时间稍纵即逝,学习了很多法律实务的操作技巧,感觉自己对法律实务的操作有了质的飞跃,但对于毅然选择法律职业道路,并掷力于成为一名成功的执业律师来说这些远远不够,还需要脚踏实地的继续努力,要学习应变,学习人际交往,学习政策理论,要学会迎接挑战,学会推销自己,学会随着社会的变化更新自己。

  最后,在实习即将结束之际,再次感谢指导律师对我的悉心指导,感谢实习律所对我的接纳及前辈们对我的包容,使我有能力有信心去坚定自己的理想。

  律师实习年度工作总结

  按照太原市司法局和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实习的要求,我在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王克俭主任和王大瑞律师的带领下,忙碌而充实的实习生活已经结束。一年里,我全程参与了8件案件的代理活动,其中包括2件法律援助案件和1件非诉案件,涉及民事、商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刑事等多个领域,案件性质涵盖了合同纠纷、建筑纠纷、房号买卖纠纷、工伤保险认定、企业应收账款回收、工伤鉴定、抢劫和交通肇事等多个方面。我多次参与庭审和商业谈判,接触数十位当事人,起草了上百份法律文书,并免费为多人提供法律咨询。

  刚到律所时,王克俭主任就曾对我说过,“律师不仅仅是谋生的职业,更是一份崇高的事业,律师的神圣使命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通过一年的实践,我对这句话有了更加深刻透彻的理解,律师的使命更是牢记在心,不敢懈怠。而这一年来,我在王克俭主任和王大瑞律师的指导下,认真学习,积极实践,迅速地成长并成熟起来,在执业态度、专业知识、人际交往、从业规划等方面收获颇丰,并已经具备了独立办案的能力。在此,我要衷心地感谢王克俭主任和王大瑞律师,正是他们精益求精、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耐心指导、大胆放手的带兵方法,坚持不懈、锲而不舍的法律人精神,让我时刻如履薄冰,也让我获得了更多的实践机会,我也才能取得如此之进步。

  一、认真对待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充分体现法律人的社会价值

  律师不仅要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承担起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做法律援助的排头兵,做普法宣传的志愿者。实习期间,我和我的指导老师代理了太钢工人于某劳动争议案、大同李某等22人劳动争议案两件法律援助案件。2012年12月4日,我和王克俭主任参加了山西省总工会组织的服务富士康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从中学到了很多东西。

  (一)、一丝不苟的援助太钢工人于某,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于某是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四高炉看水组大组长。于某从2010年12月4日至12月15日下午5时发病前的12天内,除了其中的10日至12日三天是短时加班外,其余的9天,每天24小时连续工作在岗位上,2010年12月15日下午5时许,于某在检修水管时当场跌倒后,突发脑溢血,致身体瘫痪,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于某的家属于2011年12月带相关材料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太原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太原市人社局只委托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于某做“工作中不慎摔倒,头碰在水包上,头戴安全帽,没有外伤受伤与脑出血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而未对于某做长期加班与发生脑溢血有无因果关系作鉴定。2012年3月12日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于某作出工作中不慎摔倒,头碰在水包上,头戴安全帽,没有外伤受伤与脑出血无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2012年4月5日太原市人社局以该鉴定意见为依据,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2—233》,认为于某“不属于工伤、不属于视同工伤”。

  我们接受山西省总工会委托对于某提供法律援助。我们仔细分析案件,并专程去见了于某本人,认为于某是因长期超时加班的工作原因导致脑溢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应予认定工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劳动能力的解释的规定,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没有法定的因果关系鉴定资格,其做出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太原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2-233》的依据。

  2012年5月25我们给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发了于某应认定为工伤的律师意见书。2012年5月26日我们向山西省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关于对过劳病职工应进行工伤认定的建议》,并把该建议发往各大媒体。

  2012年7月2日我们受于某委托将太原市人社局起诉到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2012年10月29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太原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2-233》,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经过不懈努力,我们终于赢得了诉讼。

  但是,太原市人社局随后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2)0001号》。2012年12月17日我们再次受山西省总工会的委托对于某提供法律援助。随后我们向太原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撰写《太钢工人于某连续加班68小时致病不认定工伤》新闻稿,向各大媒体投送。2016年3月8日我们联系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为于某做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考虑到于某的家庭情况,我们设法联系到了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多方努力,终于为于某赢得了减免鉴定费的机会。2016年4月11日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于某长期超时加班与脑溢血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书。4月22日我给法制办送去,现该案正在复议中。

  案件代理过程中,我们并未因为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有所懈怠,而是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和法律援助中心等社会力量,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了省总工会、于某及家人的认可。通过这件案件的代理,我也认识到律师不仅仅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要在实践中归纳总结提出建设性意见。这亦是法律人的神圣使命。虽然我们发出的《关于对过劳病职工应进行工伤认定的建议》暂时没有回音,但这更让我们感到责任之重大,为了推动中国法制进程,前进的脚步永不停歇。

  (二)精益求精的援助大同李某等22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在援助大同李某等22人的劳动争议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人数众多,每个人的工作情况又各有不同。为了写好申诉书,办好案件,我们对每个人的工作情况逐一进行整理,再查找相关法规,尤其是地方性法规,还要耐心与当事人沟通,工作量之大,不能言表。但我们并未因为是援助案件而有丝毫的放松与懈怠,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2012年12月4日我们还参加了山西省总工会组织的服务富士康的公益法律活动,免费为富士康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通过参与法律援助、参加公益法律活动,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提高了专业技能,更对律师这个行业有了深刻的认识。诚如肖扬所言,“法律援助,简言之,就是为弱者、残者、少者、贫者提供法律救济、法律帮助,保护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体现我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律师用专业知识为弱者、残者、少者、贫者提供义务的法律援助,让困难群体享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的阳光,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温暖,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从而体现律师的社会价值。服务社会,帮助困难群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律师的职责和使命,做一名热爱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每个律师必然的追求。

  二、实践社会主义法制大调解制度,积极参与非诉案件的代理

  我们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遵循法治建设的发展规律,积极实践大调解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及时解决各类纠纷,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我们代理山西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催收应收工程尾款案件,就是成功运用调解解决工程欠款纠纷的典型案例。

  2007年11月20日北京某公司以17270095.27元价格投标某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航站楼钢结构工程中标后,其下属钢结构分公司于2007年12月22日与山西某公司签订协议书把中标工程以1450万元转包给山西某公司,同日签订补充条款要求山西某公司交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山西某公司于2008年1月7日向北京某钢结构分公司交150万元履约保证金。2008年10月山西某公司将工程交付给北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还欠山西某公司工程尾款219.51万元,未退山西某公司质量保证金150万元。从2008年10月至2012年5月委托我们之前,山西某公司一直向北京某公司催要工程欠款,北京某公司一直拖着不给。山西某公司要通过诉讼向北京某公司索要工程欠款。

  我们认真分析、讨论案件后,认为北京某分公司把中标工程转包给山西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强制性规定,其与山西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北京某公司应付山西某公司工程尾款219.51万元,返还保证金150万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主管单位可以责令北京某公司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经过慎重考虑,我们认为此案仍有调解之余地。我们认为:一是北京某公司违法转包某机场建设工程给山西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二是某机场工程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北京某公司应依法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山西某公司工程价款,并退还山西某公司质量保证金;三是北京某公司对违法转包的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四是双方的合作并为完全中断。于是我们一方面做己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利用发律师函、谈判等各种形式,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展开沟通协商,并表明为了双方的长期合作、节省资源、提高效率,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但没有得到对方回应。但我们并未退缩,于2012年8月7日、9月25日、12月13日三次赴京展开谈判,摆事实,讲道理,搬法条,并阐述了诉讼会给双方带来感情伤害、经济损失、时间、人力、物力的消耗,以及北京某公司将面临降低甚至吊销资质的风险等诸多不利后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我们的努力下,双方终于在2012年12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且结果堪称完美。

  当事双方最终接受了我们主张的不伤和气、友好协商的办案思路,不仅成功化解了矛盾,而且双方正在研讨新的合作项目,其结果令人欣慰。通过这个案件,我深感到律师在诉讼案件非诉化处理方面大有可为,这样一方面不但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有助于企业化解矛盾,长久合作;另一方面,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让资源达到更加合理地配置。

  三、面对社会热点问题,认真剖析法律关系,不屈不挠,赢得诉讼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房价节节高升,房产纠纷成为当下社会热点。而由房号的买卖产生的不动产纠纷尤为特殊。特殊在房号买卖适用物权法还是合同法在法律界存在争议。我们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主张房号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无明文禁止既可为及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既认为房号可以作为合同标的物进行转让,又注重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代理张某应诉萧某诉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就是剖析法律关系、不屈不挠赢得诉讼的典型案例。

  2006年萧某因买不起回迁房告诉邻居王某要卖拆迁房号。经王某介绍萧某长女温某与张某签订转让拆迁房号的协议,王某在协议上签字作证。后张某向案外第三人缴纳全部房款并入住至今。2012年10月萧某以对转让协议不知情为由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原物。

  仔细分析案情后,我们认为原告萧某转让给张某的是房号,房号转让协议是该案的基础法律关系,该案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涉案房屋是张某基于房号转让协议向案外第三人太原市晋东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付款购买,萧某对涉案房屋无任何权利。萧某诉张某返还原物,主张适用物权法之规定,我们并没有被萧某牵着鼻子走,而是主张萧某把房号转让给张某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口头委托温某办理相关手续,意思表示真实;温某受萧某之托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有证人王某在协议上签字作证并就该事实出具证言、出庭作证;萧某已经丧失2年时效利益。

  该案萧某三次起诉张某,两次撤诉。我们三次代理张某出庭应诉。2012年11月20第一次起诉开庭,萧某(已84岁)未出庭。我们申请法官落实起诉书、授权委托书上萧某签字是否真实,以证明起诉张某是否是萧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萧某代理律师主张房号买卖诉讼时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即引用民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阐述本案的标的物是拆迁房号、在民事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张某买的是房号而非房屋,主张案件适用合同法规定及两年诉讼时效之规定,予以反驳。不久,萧某撤诉。

  2016年1月萧某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起诉。我们分析该案后,注意到在第一次庭审时萧某及其大女儿温某都承认涉案房屋由我方当事人张某出钱购买。为防止萧某及温某反悔,我们多次向法院申请查阅第一次开庭的庭审笔录,但几经周折没能查到,我们将多次申请未能查阅案件的情况以及法院让萧某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撤诉后又起诉的事向该法院领导反映。虽然未能如愿,但我们不屈不挠,据理力争的态度给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施加了很大压力。开庭时,我们再次将萧某起诉书、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提交法官核实,法官当时告知当事人庭下调解未继续开庭。迫于压力,萧某再次撤诉。

  2016年2月1日,萧某又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起诉张某。为了预防萧某再次撤诉以免增加我方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又浪费司法资源,我们向法院提出让萧某亲自出庭并对其提出反诉,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庭审时,萧某、我方证人王某均到庭。萧某在庭上的陈述内容自相矛盾。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了萧某因买不起房要卖房号,委托温某卖房号给张某且签订房号转让协议并在其上签字作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事实证明,我们所采取的反驳措施,对案件定性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最终,我们坚持原则,不屈不挠、据理力争,灵活应对,赢得了法官的认可。2016年4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萧某的诉讼请求,萧某未上诉。

  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关键就在于我们准确的剖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找准了切入点;而认准方向,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是赢得诉讼的又一法宝。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在短短的6个月时间内,萧某三次起诉,两次撤诉,涉嫌滥用诉权,对此,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作出限制性规定,以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诉累,同时又浪费司法资源,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

  通过一年的实践,我深刻地体会到:律师既是一种崇高的职业,更是一项值得我用一生去追求的事业。律师这份职业不仅能为客户规避风险、降低成本、化解矛盾,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而且能为我们提供施展才华的大舞台,使我们的人生价值与社会价值得到和谐统一。

  实习是短暂的,也是充实的,是结束,更是新的开始。我定会练就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堂堂正正做律师,为律师事业奋斗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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