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设备采购合同

时间:2020-10-31 17:54:46 采购合同 我要投稿

幼儿园设备采购合同

  幼儿园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有那些条款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幼儿园设备采购合同,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幼儿园设备采购合同

  幼儿园设备采购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买卖双方就********幼儿园(以下简称项目学校)监控设施设备购置项目买卖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货物内容: 第 一 条 标的、数量、价款

  编号 标的名称

  规格 型号 功能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具体明细见《合同清单》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小写:

  第 二 条 质量标准:出卖方提供的货物符合行业标准。

  第 三 条 出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提供符合买受方要求的优质货物;

  质量保证期为三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出卖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消耗品除外),费用由出卖方负担。

  第 四 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负责完好的送到项目学校,并确认

  品牌、型号接收。

  第 五 条 货物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随货物包装一并配齐送

  达项目学校。

  第 六 条 货物损耗处理办法:货物到达项目学校验收前,由出卖方承担;验收

  签字后由买受方(即项目学校校长)承担。

  第 七 条 交(提)货方法、地点:出卖方提前48小时通知货物接收项目学校

  负责人,并按时将货物送达接收项目学校。

  第 八 条 运输方法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汽车货运,到站是*****项目学校,

  运费由出卖方负担,雇佣搬运工和搬运费由出卖方承担。

  第 九 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验收单进行验收,并在货物到达当

  天由各项目学校清点并验收,验收合格后签收。

  第 十 条 成套设备及软件的安装与调试:所有需要进行安装与调试的设施设备

  及软件,均由出卖方负责。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签订合同后10天内付50%,验收合格后10

  天内付45%,质保金为5%(无质量问题一年后支付)。

  第十二条 售后服务:如遇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买受方应立即通知出卖方,出卖

  方负责人在4小时内给予回应,并在一日内到达现场排除设施设备故障。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

  限内,履行其合同义务,买方有权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如果卖方违约造成合同的终止时,买方有权购买类似未交合同货物的合同货物,卖方应承担购买类似合同货物而超出的那部分费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也未取得买方

  的同意),由此给买方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卖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办法:迟交货违约金每七天按合同总价的1%计算,不足七天者

  按七天计算,如延期交货超过4个星期,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

  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买受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方

  出卖方(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买受方

  买受方(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拓展阅读

  设备采购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1. 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直接影响着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应该对合同相对方企业的主体资格以及合同实际签订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注册资本审查)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

  因此我方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如对方是单位的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在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时,应注意企业参加年检的情况,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与其签订的合同也将因为对方没有主体资格而失去效力。

  在一般的商业实践中,合同相对方一般委托其子(分)公司或相关业务人员作为代理人进行合同签订。因此我方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应该对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第一,确认合同签订方不能为相对方的业务部门,如:业务部、销售部等,应该由其上级的公司法人签订合同。第二,如果公司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应当出示法人授权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并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确认,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缺乏主体合法资格而无效或者由于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或者无权代理而使合同成为效力待定合同。 备注: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时,应向对方索取《授权委托书》。

  2. 合同条款审核

  1) 设备的规格、型号、功能与价格的匹配性

  在合同应尽量明确所购买产品的规格、型号以及设备的功能模块,尽量避免使用过于模糊的产品质量标准,诸如“低压配电柜GGD”,在情况允许下尽量在采购合同后附上技术协议,在主合同中以下文字约定“低压配电柜GGD,详细的参数标准请参见附件”,以避免纠纷。

  备注:在设备采购中,经常会出现对设备的随机备件约定不明确的现象,诸如“供方提供随机备件一套(含易损件及关键件),详见供方的产品说明书”,这种规定显然使我方对供方提供的备件缺乏清晰的了解,而处于被动。产品说明书是供方制定的,我方无法准备了解供方所提供备件的种类和数量。供方可能会出现通过抽调核心备件或减少相关备件降低成本,这样即使我方将价格谈得很低,但实际上供方仍可以通过对备件提供的安排而折回成本,而我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果相关部件损坏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部件,又会再次向供方购买相关部件。总之,对于随机备件的种类和数量的约定,尽量明确规定在技术协议中,防止供方通过抽调备件的手段来节约成本,损害我方利益。

  2) 关于预付款与定金的约定

  “定金条款”要慎用。大型设备采购合同中一般约定“预付款”条款,切忌与“定金”条款混淆。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合同中所谓的定金罚则。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则我方如违约,则我方无权要回定金。如对方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关于预付款,法律上规定预付款为货款的一部分,即使我方违约,我方仍有权要回预付款,因为依据《合同法》第97条和《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我方有权要回预付款。

  所谓定金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在标的物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内(一般不超过20%,根据《担保法》第91条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定金的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因此,即使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也不能高于货款的20%,否则我方有权要求将定金修改为“预付款”或者将定金金额修改为货款的20%。

  另,关于定金条款的认定,只有在合同中以“定金”字样出现才会被认定为定金,否则将被认定为预付款。

  3) 关于权利担保条款的约定

  关于权利担保条款主要是指涉及到产品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担保问题,其中主要是卖方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50条和151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也即卖方有义务保证任何第三人不得主张我方所买的产品或者货物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但我方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方将不再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因此当出现法律纠纷时,虽然我方可依据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向卖方主张权利担保,但是我方还是不可避免的介入了法律纠纷,产生了相应的诉讼成本和经济成本。因此,建议公司在签订涉及产品专利或实用新型等知识产品的采购协议中,要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权利担保条款及如若发生第三方主张权利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时的违约责任。另外,建议公司的相关采购人员或者采购调研组在调研时也要着重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是否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

  4) 关于质量条款、质保金的约定

  质量条款是设备采购合同中的核心条款,直接关系到我公司购买的设备或产品能否满足企业的需求。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的质量条款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设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以及主合同后附的技术协议;第二部分为质量保证条款。设备或产品的技术指标部分,前面已经论述。下面,重点就设备采购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及质保金方面进行阐述。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着重对合同的质量条款进行审查,以避免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存在瑕疵(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为了防止质量瑕疵纠纷的发生,我们应当在合同中尽量明确产品的技术规格与指标,并在合同的质量条款中尽量明确、细化验收的标准,防止出现诸如“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有关标准执行。”等模糊约定;对于大贵精设备,建议单独制定详细的“质量保证协议”(可与技术指标及参数等包含在技术协议中),以防止纠纷发生时,我方维权无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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