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特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为前提,以下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特征,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因而应当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参加承包关系,获得本集体所发包的土地之经营权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年到50年,林地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3.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家庭),并且是承包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滩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换句话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者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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