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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中标后没有及时签订施工合同
【案情】2005年11月22日甲房地产公司就某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乙建筑公司和其它四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乙中标。2005年12月14日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工程面积74781平米,中标价8000万元。要求12月25日签约,12月28日开工。乙按甲要求,先做施工准备,并进场于28日完成了开工仪式。但由于双方对于合同细节认识不一致,且甲希望将其中一个专项工程分包而导致未能签约。2006年3月1日,甲函告乙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乙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损失500万元。甲认为合同未成立,双方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有权另行确定施工人。
【问题】合同是否成立?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细节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合同成立存在两种观点。但一般认为合同关系已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依据诚实信用责任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合同却不成立或无效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结果】判决违约,据实赔偿196万元。未对继续履行合同做出处理。
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涉及而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问题,可以由双方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法第62条,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将导致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出现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也没有进行施工的情况。由于《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没有签合同就没有生效,没有生效但是已经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承诺),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出现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但是已经进行了部分或者全部施工的情况。《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施工方已经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完毕并且业主方接受的,那么该合同成立。这个时候一方拒绝签订合同就是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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