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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合同常识
房地产租赁市场成为特区整体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一部分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逃避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或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出租人偷税漏税,随意提高租金;承租人逃租、擅自转租、故意破坏房地产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政府于1990年3月成立了“深圳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同年12月制定颁发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深府[1990]402号文)。1992年市人大获得立法权后于12月26日讨论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于次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市人大颁布的第一个房地产法规,标志着深圳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开始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宗旨就是要维护深圳经济特区的房地产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所有进入市场的出租房地产,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指深圳特区内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均属《条例》的适用范围。
1.房地产租赁为什么要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出租,须持有《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房地产不得出租。《许可证》由市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区主管机关发放,但市主管机关规定由其发放的除外。
实行许可制度,一方面规定出租房地产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另一方面为承租人租用合法的出租屋提供了保障。
2.如何申领《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有哪些具体规定?
申领《许可证》,房地产所有人首先须到出租屋所在地管理机关领取《房地产出租申请书》,填好后向租赁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出租申请书》;
(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3)申请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管或共有的房地产出租,可由代管人或共有人申领《许可证》,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同意书必须依法经过公证或认证。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审查符合规定的,自房地产出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租赁管理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房地产租赁为什么要办理登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地产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区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实行登记制度,一方面对房地产租赁双方的合法关系予以保障,另一方面租赁过程中双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调解和跟踪管理;第三,便于有关部门介入出租屋的整治,利于出租屋的综合环境改善和提高。
4.如何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理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出租屋所在租赁管理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2)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3)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租赁所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租赁所逾期不作出答复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所办理登记手续。
房地产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区 街(巷、里) 号 部位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 (按房屋使用性质填写)用途使用, (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包括 (自搭、原有)阁楼 (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用 ( 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有余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期限
月租金额(币种:人民币)
小写
大写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金按 (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 (月、季、年)的第 日前按 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执行国家福利租金政策的房屋,执行的租金标准或房屋结构、装修条件变动时,租金随广州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布的租金标准调整,乙方按新调整的租金付给甲方。
三、乙方已向甲方交纳( 币) 元保证金(公有住房的租赁保证金,按房改有关政策规定收取;非住宅用房及其他住宅的租赁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并按照双方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使用房屋,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本金 (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四、在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1.依合同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小于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负责对房屋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费用;如因房屋维修须乙方临时搬迁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如因甲方维修责任而延误房屋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甲方应负的其他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房屋时,须提前 个月(大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4.租赁期内,甲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事前征得乙方同意。
五、租赁期内,乙方负责承担下列责任: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 %(小于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2.严格按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3.因使用需要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并按规定重新议定租金,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4.将房屋转租、分租的,适用以下第 点:
(1)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分租。如违反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房屋使用权,本合同在转租或分租之日起解除,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同意将房屋转租或分租。必须签定转租合同,重新议定租金和其它合同条款并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5.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因乙方过错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使用房屋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乙方应负的其他修缮责任:
6.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 ,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7.注意防火安全,不得在房屋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8.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9.租赁届满且甲方要求收回房屋或解除合同之日,应交回原承租房屋和设备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 个月(大于3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订合同。
10.在租赁期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房地产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定合同且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逾期不交出承租房屋的,甲方除期限乙方迁出和补交占用期租金外,并有权按占用期内租金总额的 %(小于100%)收取违约金。
3.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按租赁存续期内租金总额的 %(小于100%)收取违约金。
七、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十日内付清,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 %支付滞纳金。
八、在租赁期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房屋不符合使用标准时,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九、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租赁期内因征地拆迁的,双方应共同遵守《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同时选择两种无效)解决:
1.向 (具体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协商与诉讼期间,双方均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威迫对方。
十二、上述房屋在租赁期内,需要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 各自承担。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但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如与本合同有抵触且补充协议中不作注明的,以《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为准。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和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自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五、在租赁期内,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及附件,须在十日内到经管的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十六、租赁期届满,若不到原办理租赁登记的管理机构办理终止登记手续的,视为甲方对乙方继续使用房屋无异议,双方延续租赁关系,租赁期为不定期,在新的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仍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十七、本合同一式 份(正本 份,副本 份),甲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乙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合同副本一份送交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备案;如作为拆迁周转房使用,另送合同副本一份交房地产拆迁主管机关备案。
十八、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立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
1.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2. 住宅用房的租金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
3. 如以上表格不够填写,可另行附纸按上列格式填写。
4. 如未填满,必须注明“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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