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核心。我国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由《劳动法》和为数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劳动合同法》中吸收了不少原有规定的内容。1994年的《劳动法》仅仅用了二十个条文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而这次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则有八章九十八条,比原有规定更加充实。对比新旧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劳动合同法》中的亮点,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法》拓宽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要适用本法。同时,还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章专门用两节共十六个条文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也作出了规定,填补了原有规定的空白。《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劳动法律制度的不足,但新规定还不够彻底,因为还有大量的“劳务关系”以及自由职业者并未纳入其中。
2、《劳动合同法》突出强调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工会的职能。该法总则部分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正在转变劳动法的调整方式,不再把劳动合同问题看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问题,政府也开始谋求在三方机制中对劳动合同进行监管,工会在劳动合同问题中也有了越来越响亮的声音。另外,《劳动合同法》非常重视工会在集体协商、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中的作用,赋予了其更多的参与和监督权。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赋予了工会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有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些都是《劳动合同法》中的进步。不过,考虑到我国工会制度改革的滞后,对这种进步的意义还不可高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义务缺乏劳动者和工会有效的制约,集体协商机制也没有比较完善的操作机制,实行起来难度还是会很大。
3、用人单位的义务更多、更细、更重。首先,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义务更多了。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新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定义务,并且规定在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方面的劳动规章的制定、修改应当通过民主程序来进行。这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劳动合同法》中还可以见到大量的用人单位的新增义务,例如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义务(第七条)、书面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义务(第十条、第三十五条)、试用期工资保障义务(第二十一条)、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地域约束义务(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文本的保存义务(第五十条)等等。
其次,与以往相比,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更细了。例如在竞业禁止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和违约责任都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进一步限制了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肆意限制劳动者自由的行为。类似的还有不少内容都进一步细化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例如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面义务的规定,第四十六至第四十八条中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方面的规定等等。
再次,从总体上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更重了。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点体现得非常明显。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二倍的工资”是以往的劳动法律规定当中所没有的。又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四条连续规定了三个连带责任,都同用人单位有关,这也是以往的劳动法律制度中所没有明确规定的。
4、劳动者的权利更多、更强,义务更加规范。《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权利,这有助于其合法权益的维护。用人单位的新增义务大多是针对劳动者的,这些也都是劳动者的新增权利。劳动者的权利也更强了,例如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更多,对于用人单位违规用工时的解除程序更加简便。在劳动者的义务方面,《劳动合同法》也有增加,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对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有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的义务就是一个新增内容。《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义务的规定也更加规范。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对劳动者义务的规定就比较规范。
5、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等具体制度更加完备。《劳动合同法》总结原有劳动法律制度中的规定,针对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作了更详尽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障。在试用期方面,则对试用期的长短、次数、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的义务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比起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中仅仅规定试用期长度的规定显然要完备多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劳动合同解除中的违约和补偿问题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也较以往规定更加完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一点也是以往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所没有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非常重要的。
6、集体合同的类型更丰富,其同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中专门用一节共六个条文来规定了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的种类上,首次在立法中规定了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等类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还针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关系作了专门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这个规定对于处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7、新增了劳务派遣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两方面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三节是“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共有十六个条文。这两节内容一方面弥补了原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空白,另一方面也带有突破性质。在原有的法律制度中,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问题大多被认为是属于劳务关系,这是一种民事契约,其权利义务通过民事法律来调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得这两部分的内容转由该法来调整,不能不说是一种突破性的规定。不过,这十六个条文仅仅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被派遣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非全日制用工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显得还比较单薄。
8、进一步强化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劳动合同方面的监管职责。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管职责不强、不明确和执行不力是导致劳动法在现实生活中被视为“弱法”的重要原因。这次的《劳动合同法》大大加强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劳动合同监管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罚款权是以往的法律规定当中所没有的。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 元。
乙方月工资为 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九、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 %。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编码:
乙方(签名):
鉴证人员(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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