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时间:2020-09-03 08:31:19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同时又规定在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以便和今天的主题做一个比较: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者不存在过错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主要是第四十和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代通知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因为经营状况需要裁员的: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发生了一下事由: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以上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但是为了维护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又同时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即劳动合同法提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简单理解就是,在劳动者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同时又有以下事由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劳动技能不合格、合同履行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

  这些事由主要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受到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以及职业病人是社会弱势群体,非常需要社会的关怀和法律的保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反过来,如果经过检查确认,劳动者不存在职业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关系。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一旦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都可能造成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此时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会给劳动者的医疗、生活等带来困难,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有两个条件:即在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同时,劳动者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职工因工负伤,但是并未伤害到劳动能力,那么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的医疗期。执行标准: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女性职工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因此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主要体现为:1、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及本条规定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虑到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为了便于与以后颁布的法律相衔接,本条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本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也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中的一种,但是只要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过错,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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