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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警惕中间商风险—与假合同《后会无期》
【案情介绍】:
上海一工厂因为没有外贸进出口权,故该厂负责人陈某在2012年3月委托深圳A贸易公司代理其出口,收货人为美国B公司,支付方式为OA90天。A公司接到委托后即向我公司申请买方限额。2009年4月我公司批复支付条件为OA90天的买方信用限额50万美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A公司从未与B公司有过任何联系,B公司是上海陈某推荐的。2012年5月A公司将其单方签署的销售合同寄给当时在美国的陈某,委托其把合同转交给B公司,以便B公司作为买方能在合同上签字。在发货前,陈某将B公司已签署的“合同正本”交A公司。从合同上看,代表B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张某。同年6月A公司向B公司发运了价值约46万美元的货物,并将全套单据通过DHL寄B公司。到了应付款日,B公司没有支付货款,A公司曾多次向B公司催要货款,但B公司一直未付款。为此,A公司于2009年10月向我公司报可损。
我公司于2009年10月委托美国一追帐公司调查取证,并追讨欠款。经调查发现,该批货物仍滞留在美国某口岸,无人提货,美国海关已准备将该批货物作拍卖处理。在追帐公司向B公司追讨债务时,B公司则表示从未与A公司签署过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上签字的张某不是B公司的员工。
调查结果显示,所谓销售合同乃是张某自作主张冒用B公司的名义签署的。B公司从未授权张某代表其在合同上签字。A公司的损失应向工厂索赔,因为是工厂负责人陈某将B公司介绍给A公司,合同也是陈某带给B公司的;从案情上看,陈某认识张某,陈某应该知道张某能否代表B公司签合同。此案很有可能是陈某与张某窜通欺骗A公司。由于A公司在向B公司出口货物之前,已把货款付给工厂,所以A公司损失惨重。
【启示:准确判断交易主体,保障合同真实有效】
在通过中间商撮合的贸易中,出口企业应积极争取与合同买方取得联系以确认合同关系,或要求中间人提供更多的买方信息,争取拿到买方原始订单核实要约内容。在签署合同之前,出口企业必须严格审查,确保买方签字真实、合法、有效。特别是在由中间商代表买方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要求中间商出具买方的授权书并进行相应核实,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在合同签署环节,如以传真形式发送合同,可注意传真件页眉的传真号,是否与出口商获悉的买家传真号一致;如以邮寄方式寄送正本合同,可注意寄出地址及邮戳与出口商获悉的买方信息一致;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合同,可注意发件人邮箱后缀名是否为买家的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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