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计算问题
【问题】:该公司应当如何支付梁某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案情介绍】:
梁某与公司老板关系不和,公司老板一直视其为眼中钉,但苦于没有合法的理由将其辞退,2008年12月份,老板忍无可忍,决定不惜任何代价炒掉梁某。公司人事在计算梁某经济补偿金时发现:梁某2006年1月份入职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发为8000元/月,实发为7500元/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月。
【案例分析】: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赔偿金的支付年应当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计算,笔者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处的入职之日理解为 2008年1月1日之后入职更为妥当。据此公司计算梁某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应当以 2008年1月1日作为分水岭,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2008年1月1日前:
经济补偿金:8000元/月×2个月=16000元
2008年1月1日后:
赔偿金:2000元/月×3倍×2倍×1个月=1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000元+12000元=28000元
【律师建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候要支付赔偿金的概念,《实施条例》明确企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支付赔偿金的起始日期从员工入职之日起计算,但笔者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处的入职之日理解为2008年1月1日之后入职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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