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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有关风险负担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内,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一、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次性无纺布口罩、抗病毒口罩两种型号的医用口罩各l万打,交货期为2013年4月,验收日期为收货后5日内。A公司为履行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同样标的的合同,交货期为2013年3月。2013年5月,B公司催促A公司发货,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亲自赴C公司催货,但未找到C公司的负责人,张强了解到C公司将该批货物交D公司生产,就直接到D公司催货。D公司答复张强,仓库中只有一次性无纺布口罩一种型号的医用口罩,抗病毒口罩无货。张强表示只发一种型号也没问题。D公司即将一次性无纺布的医用口罩2万打交铁路发运,将提货单交给张强,并通知C公司已经发货。C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张强提出C公司迟延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A公司扣除5500元作为违约金后,支付了其余货款。A公司将提货单交给B公司,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验收时发现医用口罩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且部分医用口罩已过期。B公司当即向A公司提出退货,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未答复,B公司即拒不提货。承运人在火车站将医用口罩存入仓库,2013年8月,当地暴发洪水,火车站仓库遭水淹,该批医用口罩全部报废。
二、根据以上案情,分析案例中的风险负担
1.部分医用口罩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该风险应由谁承担责任?
部分医用口罩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在A、B、C、D四个公司的关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公司向B公司发货,C公司向A公司发货,D公司向C公司发货,因而A公司与D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越过C公司,直接向D公司表示只发一种型号的医用口罩即可,对此C公司未提出异议。张强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思表示即是A公司的意思表示。张强的行为意味着A公司变更了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而C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说明A、C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变更。
2.部分医用口罩过期的责任,风险应由谁承担?
部分医用口罩已过期的风险责任,应由A公司对B公司承担,其后向C公司索赔,再由C公司向D公司索赔。医用口罩过期的风险,属于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风险,亦应遵循合同相对性规则,先由A公司向B公司承担责任,而后由C公司向A公司承担,最后再由D公司向C公司承担。
3.医用口罩全部报废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医用口罩全部报废的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且部分医用口罩过期,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货物风险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火车站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免于承担责任。
4.如B公司验收时发现部分医用口罩已过期后,工作人员疏忽,一直未将该情况通知给A公司。3个月后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该批货物的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不予支持,因为合同约定验收日期为收货后5日内。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因为B公司怠于通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应视为货物质量在交付时合格,所以,对于该风险,A公司不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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