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规论文

时间:2022-12-14 00:16:58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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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法规论文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论文一: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论文

  1.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建筑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政府管理职能部门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

  2.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社会中介组织指作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法人。

  4.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建筑物(有形产品)及咨询服务(无形产品)。

  5.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建设法律事实的类型1)事件2)行为

  7.《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为法令,条例为行政法规。

  8.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1)有损害事实发生2)存在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9.建设工程的主要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

  10.竞合: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一般选择违约。

  11.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

  12.工程报价标志着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结束,工程项目可以进入建筑市场,转入建设该项工程的实施阶段,

  13.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14.建筑许可制度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组织、个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建设单位开工或者确认单位、个人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行政行为。

  15.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行政行为。

  16.建筑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7.建筑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用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有偿70年)和划拨(无偿无年限)。

  18.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9.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2)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3)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一是既不在三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即建设单位在申请的期限内仍没有开工)。

  20.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2.我国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23.撤销注册情况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刑事处罚的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5)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24.不与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情形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3)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5.不予注册造价工程师1)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2)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3)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5)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6)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26.建筑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7.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28.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筑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29.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伤害(给第三方造成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0.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起诉一个或两个都可)。

  31.1)业主与承包商是承包、发包的合同关系2)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3)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32.建筑工程一切险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33.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定损失额。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2%;施工机具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34.保险标的工程中有一部分先验收或投入使用,则自该验收或投入使用起,自动终止该部分的保险责任,但保险单中应注明这种部分保险责任自动终止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论文二:

  建设工程合同是明确建设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形式,是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的重要手段。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文试图从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概述、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全文约四万余字(不包括注释)。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概述。罗马法中即有规定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承揽合同。

  在西方国家有关不动产的规定都在承揽合同部分。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前苏联开始把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加以规定,并得到我国的移植。

  其次,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但该理念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受到公法规定的较大限制。我国民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传统承揽合同中剥离出来,强化当事人的社会责任,限制其合同自由,目的在于保护合同之外社会公众的利益。但行政管制的密度过高又导致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层出不穷,降低了社会效率,增加了社会成本。

  第三,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不同于承揽合同的特征,主要是:承包人只能是法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建设工程、国家管理特殊性、建设工程具有计划性和次序性、要式合同。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研究。通过招标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形式。以招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几个阶段。建设工程招标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招标它不同于一般的要约邀请之处在于招标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这又不同于要约的法律约束力。承认招标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并不会因此否认招标的要约邀请性质。投标的法律性质是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是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国际上对推广应用建设工程合同标准文本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标准文本。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的肋研究。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即建设工程合同的约束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合 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法律约束力,则要视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定。建设 工程合同有效与无鞭指对已成立的额工程合同是否依法成立的一种法 律评价。评价为有效则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有效合同发生何 种范围的法律约束力,还要视合同是否生效而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但 不生效和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有两个方面的区别。目前,对以招标方式订 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国际上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规定。我国招标投标 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问题,采取的是上述第二种规定。转包与胞是 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常见的,但二者又有帧不同。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的几种情形,笔者提出了无髓设工程合同的处理方法。

  第四部分:建设1程腕砒先赔栅究.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在 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确立了一项崭新的制度一优先受偿权制度。关于优先受 偿权制度的性质有三种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应是法定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的成立必须具备一系列的条件包括积极斜门1峭极条件。优先受偿权的效 力不毗先于一鹏权,而且优先于一删Mq。仅,邵先于商品房预售购 买人和破产财产。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邯价权效力范围包括跑人施 所付出劳动的报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二所·垫付的其他费用,及依合同 发生的违约金、损害徘金和实现建设工利优先受偿权的费用。

  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的范围胞括抛恤.工。的建筑物。承包人对土地使 用权的交换价值无优先受偿权。禁止对性质.a“不宜折价、拍卖的”跳工 程行鲢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时效效力。抛人优 先权的实现有三条途径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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