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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涉他合同种类
合同法规定的涉他合同种类:
1、买卖合同、公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赠与合同。
买卖合同、公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赠与合同原则上均不存在渉他性,通常不可能成为涉他合同。然而依德国法中“附保护第三人的契约”理论,这些合同及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均可能是涉他合同。但就我国的合同法立法及其他相关立法,此类纠纷通常均是依侵权规则进行诉讼的。且由于仅侵权诉讼可得主张精神抚慰金,故选择合同之诉不仅面临立法瓶颈,而且从赔偿的利益得失而言,也非上策。就此而言,涉他合同在这些合同领域勃兴的可能性较小。
2、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原则上也无渉他性,但与借款合同联系最为紧密的担保合同却会给其增添几分渉他性色彩。担保合同设立的目的在第一债务人,也就是主债务人不承担清偿责任时,由担保人来承担,此合同的设立也是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但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的产生显然不是来源于主合同,而是从合同本身,故无论主合同还是担保合同均不是涉他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以致不少人误以为租赁合同是涉他合同,因为该租赁合同为合同签订后的房屋购买人设定了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的义务。这实际上是赋予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适应当今债权物权化的趋势。那么此租赁合同是否为利他合同的一种呢?笔者以为,此种合同虽然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但不是利他合同,因为不破租赁义务的产生与其说是基于租赁合同,毋宁说是合同标的物房屋本身所负担的权利瑕疵。这突出表现为租赁合同中仅房屋租赁合同有此种特别规则。
4、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第237条、第239条的规定似乎是两个合同的简单拼凑,但依第240条的规定则融资租赁合同即只是一个合同,如此理论,则融资租赁合同仅是一个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单一合同,根本无渉他性可言。
5、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都规定承揽人可将非主体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只是后者强调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合同法虽不曾明确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但却明确了发包人的直接请求权,当属涉他合同。
6、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中的非签约承运人依合同法第313条规定显然属于涉他合同。我国合同法关于多式联运合同规定似乎无渉他性,但很明显多式联运合同的收货人可直接向最后的承运人主张权利。就此而言,多式联运合同显然是涉他合同。但由于合同法第321条的规定,这一结论似有进一步论证的必要。
7、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涉及第三者主要情形似乎都可以依侵权规则处理,适用涉他合同的可能性较小,技术合同不可能成为涉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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