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时间:2022-06-11 17:15:39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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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4日讯市民张强(化名)在当时在建的某沿街楼盘购买了两间商铺,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9年底前将商铺交付于张强使用。

  签订购房合同后,张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开发商的交款期限,及时交付了首付款,并在某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有效履行了付款义务。

  但开发商却迟迟未能交房,张强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赔付违约金与按揭贷款本息。

  被告开发商辩称,原告所购房屋正在建设之中,预计2014年10月份可竣工验收,合同目的即将实现,被告不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告应还的个人贷款本金和利息应由其自己偿还,被告没有偿还义务。

  银行方面述称,因开发商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现张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的过错不在银行方,依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银行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请求判令开发商、张强返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强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超过18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逾期交房均已逾三年,原告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由于被告开发商实际收受了购房款及购房贷款,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均被解除,故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银行及原告。

  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购房合同及原告与银行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首付款以及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分别给银行和原告,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46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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