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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问解读
虽然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未对劳动合同中止予以规范,但在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司法机关的会议纪要中对劳动合同的中止有所涉及。
政策法规---劳动合同中止的5个实务问题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劳动合同法》未采用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对于劳动合同中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曾有规定,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因该条争议较大,后来正式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采用该条规定。但这表明政府部门也想对这种特殊的劳动合同状态予以规范,但最后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现。
此前在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采用的是“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概念。该《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笔者认为,此处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中止概念一致。
虽然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未对劳动合同中止予以规范,但在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司法机关的会议纪要中对劳动合同的中止有所涉及。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条件及中止情形消失后的处理做了规定,而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达成劳动合同中止协议。
天津市采用的是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的概念。《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在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二)被强制戒毒期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恢复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市虽未对劳动合同中止予以明确规范,但也有类似概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这种长期两不找的关系与劳动合同中止概率相似。在该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者也实际未履行劳动法的权利和义务,至于劳动合同中止判断的时间,北京市司法实践一般按照1年来处理。
目前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来源于劳动法库微信号)第6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虽然《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未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但在劳动用工过程中,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那么在何种情况下能适用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中止后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工资支付以及恢复劳动合同履行问题该如何解决?下文将做进一步分析。
一、劳动合同中止的适用条件问题
劳动合同的中止可以分为协商中止和单方中止。协商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协商中止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的合意并通过书面的形式达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笔者建议对劳动合同中止应采用书面协商一致的形式。
单方中止,是指当发生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单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的协商中止,单方中止仅需一方通知另一方便能达到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目的,但是为了避免劳动合同中止被用人单位滥用,不少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司法指导意见里面也对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予以了限制。结合各地的规定,在如下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双方合同的规定或者各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1.劳动者应征入伍;2.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的;3.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在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强制戒毒期间;4.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当发生这些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
二、劳动合同中止后的工资支付问题
劳动合同中止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笔者认为:首先,有约定,从约定。双方达成了劳动合同中止的协议,可以约定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如果对工资支付有约定,则从约定。其次,无约定,不支付。因为劳动合同中止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状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无需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既然劳动者未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则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工资,这样权利义务方能对等。
例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工资。
三、劳动合同中止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问题
劳动合同中止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中止属于劳动关系的特殊状态,但是即使劳动合同中止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止,仅是双方可以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社会保险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社会保险的缴纳具有强制性,而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中止属于劳动关系的特殊状态,该期间,双方无需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而社会保险也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且该期间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法上的义务,而用人单位也应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该期间用人单位仍需缴纳保险,则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公平。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在部分省市的社会保险政策中也能找到类似的规定。例如,在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笔者认为这种“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与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比较相似。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劳动合同中止或者劳动合同暂时履行有规定的,则还需要按照各地的规定执行,以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对于劳动合同中止期间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同样存在争议,但是依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根据《条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指标解释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中止也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所以,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同意继续缴纳的除外。
四、劳动合同中止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合同的中止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对于工龄的计算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4条的规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可见,在立法思路上,立法者最初的设想是把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因为工龄涉及到劳动者的其他权利,例如劳动者的年休假、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后的医疗期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等都与劳动者的工龄有关。笔者认为,因为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也无需履行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所以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龄应不予计算。当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协商工龄连续计算,并按照相应的工龄享受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同样,对于应征入伍的劳动者,应考虑到应征入伍属于对国家履行义务,属于特殊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对于退役的劳动者,如果退役时,一般仍回原单位工作,对于工龄问题,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间仍计算为工龄,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保护。
五、劳动合同中止的恢复履行问题
劳动合同中止的恢复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当中止履行的条件消失时,依法或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比如上文提到的退役的劳动者,如果在服役之前存在用人单位的,则服役期间,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同时,当服役结束后,在原单位予以复工、复职。对于因为特殊原因而与劳动者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履行的,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特殊情况消失时,劳动合同中止应该停止,双方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例如,在《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恢复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只有特殊情形下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法达成协议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总结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劳动合同中止一般需要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亦能单方面对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中止后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或者特定条件消失后再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计算工龄,但是需要注意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会议纪要等文件对劳动合同中止或者类似概念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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