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时间:2023-04-04 10:33:30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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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范文

  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只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那对与劳动合同法规都有怎样的看法?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新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范文

  新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一

  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新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现行劳动合同法执行5年以来,规范劳动关系起到了很大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量增加,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这次修议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首先是对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劳动派遣岗位范围。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用工是我国的企业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劳动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等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务者代替工作的岗位。

  其次是大大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置门槛。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合理,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进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为促进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新发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务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产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两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再次是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必须同工同酬。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作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务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务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务者,参照用工单位所有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实践中多数企业做到了,但也有部分企业对待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为了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增加了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劳动报酬的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有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我们有理由相信,新法的实施,一定会迎来更加公平公正同工同酬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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