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印章管理规定

时间:2022-07-05 17:35:59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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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我们需要增加对合同的了解。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合同印章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合同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印章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印章的定义及分类

  (一)本规定中的印章是指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及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力义务有关的文件上,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二)公司印章有以下几类:

  1.公司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2.部门章:在公司内部使用,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行政印章,不具备对外法律效力。

  第二章 刻制、改刻与废止

  第三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改刻与废止的的议案由印章使用部门提出。提出的议案中必须要将新旧公司印章的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予以说明。

  第四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改刻与废止经董事会批准后由管理部办理并以公司发文颁布,同时,如有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由印章管理者迅速将旧印章交还管理部

  第五条 废止印章的保存年限

  除特别需要,管理部将废止的印章保存三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再行销毁。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永久保存,以备日后查考。

  第六条 遗失、损毁与被盗

  公司印章出现遗失、损毁、被盗的情况,印章管理者应迅速向管理部递交原因报告书,管理部根据情况依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手续予以处理。

  第三章 印章的登记与保管

  第六条 管理部应建立印章登记台帐(印章登记表),并永久保存。此台帐需载明每个印章文字、印模、起印和废止时间、使用部门、部门负责人姓名、保管人姓名、保管人变更等信息。

  第七条 印章在公司以外申报登记时,应由印章管理者将印章名称、对未申报单位、申报年月日以及申报者姓名报管理部予以记录。

  第八条 印章保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保管,并存柜加锁。印章保管人员应该明确责任,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盗用或滥用。对于印章被盗用而产生的后果,保管人应该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用印手续

  第十条 用印审批

  (一)使用公司具法律效力印鉴时应先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依审批权限获准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鉴管理人。

  (二)使用部门行政印章须填写《用印记录表》,经所属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后,连同需用印文件一并交部门章管理人。

  (三)财务专用章的使用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人

  (一)公司印章的使用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担任。用章时,印章管理

  人员首先应仔细核实印章使用手续是否完备,严格按照获准用印范围用章并做好用印登记,同时应保留《印章使用申请表》及用印材料一份以便存档备查。

  (二)印章管理人离开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代理使用印章人。代理实施用印的人在用印后应将用印依据或用印申请表交印章管理人审查,同时《印信使用申请表》和《用印记录表》上应有代理人签字。

  (三)印章使用人用印完毕后详尽填写《用印记录表》。记录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项。《用印记录表》在次年元月份交行政部永久存档保存。

  第十二条 用印手续的简化

  经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常用印或需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与印章管理人取得联系或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填写申请表的手续。此时,印章管理人应将文件名称及制发文件人姓名记入用印记录表,以备查考。

  第四章 用印要领

  第十三条 印章用于:

  (一)落款处:盖于文书作者落款处,表明法定作者及文书的有效性。 (二)更正章:对文书书写中的错误进行改正后,加盖更正章,以做为法定作者自行更正的凭证。

  (三)骑缝章:介绍信与存根衔接处须骑缝加盖印章,以便必要时查核、对同。

  (四)骑边章:将材料多页沿边取齐后均匀错开,从首页到末页,骑各页之边,加盖一完整公章,以证明该材料各页是同时形成的。

  (五)弥封章:在公文封套封口处粘以纸条加盖公章,以确保在传递中无私拆之弊。

  (六)封存章:在封条上加盖印章,以封存财物、仓库、住房、文件

  橱等。

  第十四条 盖章时精力要集中,用力要均匀,盖出的印章应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得歪斜或颠倒。

  第十五条 盖印除特殊规定之外,一律用朱红印泥。

  第十六条 部门文件份数较多,可盖只须保留原件的份数,其他可采用复印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使用,如确需工作需要带离公司用印的,必须落实责任人后报经公司役员室批准,交还公章时必须一并交回用印材料被查。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原则上不允许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公章。确有需要的必须经役员室批准并编号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归公司管理部。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印章管理权限表》 附件二:《公司印章登记表》 附件三:《用印记录表》 附件四:《印章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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