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及转让
导语:合同有多种操作形式,既可以进行合同变更,也可以进行合同转让,可能很多人会觉得这两个是一样的,其实不然,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了解!
一、合同的变更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合同内容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部分情形下,除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外,还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合同事项有具体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招标采购合同的变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此种限制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变更内容不得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告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于招标人与中标人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而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合同履行中变更合同内容受到一定限制
鉴于招标采购项目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在符合合同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履约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包括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都应当是允许的。但是,此种变更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变更是基于招标采购项目的客观需要,而非出于压低中标人的价格、缩减中标人的合同范围并重新发包给他人或由自己实施等非客观需要的变更;
二是对于涉及需要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备案的变更事项,应当遵循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合同的转让
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改变。根据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转让包括了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以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类型。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分别享有债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对于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若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以下四种合同权利不适宜转让:
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
②以选定债务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某个作家的创作活动为基础所订立的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
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其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等。
④属于从权利的合同权利,如保证合同权利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但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该转让行为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文物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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