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待定

时间:2023-01-14 00:51:39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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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待定

  导语: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意向不到的情况,比如有些合同是在不公平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看吧!

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待定

  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待定

  概念解读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秉着公平原则,这类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合同,还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

  受害方可以使用以下救济方式:

  1.撤销权的行使

  因乘人之危而订立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合同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1年内,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致使不发生合同的效力。

  2.变更合同内容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还属于可变更的合同。利益受损方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参考案例

  甲的妻子乙生病住院,重病入院抢救,急需一大笔医药费。甲找亲朋好友借钱,好不容易凑到了20万元,可还差治疗费30万元,于是又找到了朋友丙借钱,丙告诉甲,钱是没有的,但是愿意用30万元购买甲珍藏多年的一副名画。甲本不愿意将市值80万元的名画卖给丙,但是为了救妻子乙,只好答应丙的要求。后来,甲的妻子病愈,甲后悔不应该将房屋卖给丙。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办案中,丙明知甲住院急需医疗费,而故意压低价格购买甲的名画。甲以30万元出卖价值80万元的名画,是为了救妻子乙,迫于无奈,并不是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丙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乘人之危,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甲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撤销该合同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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