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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法律常识
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常识,大家有多少的了解呢?其实我们了解这方面的法律尝试从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是很有帮助的。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借款合同法律常识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1、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四、借款合同还应当包括依法约定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五、借款合同的内容不完整,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成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六、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七、借款合同可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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