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必知的法律常识
合同签订不是随随便便签个名字就可以解决的,那些条款如果你不细看,以后有你吃亏的。为了让大家少吃亏,小编分享签订合同必知的法律常识,签订合同签先了解下吧。签订合同必知的法律常识
一、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
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
《合同法》第36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
不履约怎么办?
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不一定。
《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
债权人一定要同意吗?
不一定。
《合同法》第71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六、合同没有订立,
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
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一定条件下可以。
《合同法》第42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七、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时,
怎么办?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1条规定,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
第152条规定,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人不能中止支付价款。”
八、通过一个合同购买几件物品,
其中一件有问题时,
能否解除整个合同?
不一定。
《合同法》第165条规定,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影响到其他物品的价值的,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九、 什么是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十、承揽人能不能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辅助工作可以,主要工作必须要经定作人同意。
《合同法》第253条规定,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54条规定,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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