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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抵消解释
法定抵消指的是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下文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抵消解释,欢迎阅读。
《合同法》第99条和第100条规定了债务的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在对等的数额内以其债权冲抵债务的履行。抵销有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两种情形。
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指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是抵销的前提,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 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发生的对待债权、债务。如甲欠乙原料款,乙欠甲设备款和咨 询费。
(2)双方债权、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未届清偿期的债权可也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如《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相同,如都是支付金钱。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
具备上述条件,任何一方均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有三种情况例外:一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如法律禁止扣押的抚恤金、抚养费等生活必需费用。二是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如不作为债务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例如劳务、讲课、受托处理事务、开发技术。三是合同约定不得抵销的。
法定抵销条件具备时,一方当事人主张抵销债务,应当将抵销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产生抵销的效力。抵销通知不得附期限或附条件。
拓展阅读
债权转让抵消的条件:
债权转让后,如果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并且该债权先于原债权人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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