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合同管理制度
街道合同管理制度对街道的正常运行,优化管理有作用。下面是街道合同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
街道合同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街道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法律风险,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主体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凡以古美路街道办事处作为法人在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财产租赁、转让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备忘录等,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古美路街道对合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合同内容涉及的业务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合同事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与该合同事务最直接相关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承办人,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比选,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合同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按相关流程报送合同会签与审批;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五条法制办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参与合同谈判及拟定、签订、履行、修改合同,并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负责制作街道常用领域合同的示范文本;
(三)代理或协助参与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四)根据情况需要,组织律师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条保障办的主要职责:
(一)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财务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二)加强与合同签订和履行主体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三)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四)及时履行合同收、付款条约;
(五)对合同资金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或纠正意见。
第七条监察室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合同管理和履行中的廉政和效能情况;
(二)监督合同管理程序操作的合规性、公正性和保密性;
(三)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或纠正意见。
第八条党政办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订街道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二)对合同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管理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台账和合同管理台账,对合同进行编号,负责合同所需的法定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第三章合同订立及履行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涉及政府服务采购、货物采购和工程类项目的合同,合同订立前,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闵行区实施标准)》、《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区招投标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古美路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制度、《xx街道办事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闵古办[2015]14号)、《xx街道主任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闵古办[2015]38号)、《xx街道政府财政资金小额交易网上管理平台操作办法(试行)》(闵古办[2015]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不按制度和流程订立的合同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合同订立程序:
(一)所有执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类项目、20万及以上的政府货物采购和政府服务采购,招投标结束后,按照招投标统一的合同文本、招标内容、中标价格,由职能部门负责、招标办配合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须由办事处主任签字(或签名章)或者主任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街道办事处合同专用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二)5万及以上到20万以下的政府货物采购和政府服务采购,严格按照《xx街道政府财政资金小额交易网上管理平台操作办法(试行)》(闵古办[2015]54号)执行,在街道小额平台上完成采购后,按照小额平台上的合同文本、招标内容、中标价格,由职能部门负责、招标办配合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须由办事处主任签字(或签名章)或者主任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街道办事处合同专用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三)除(一)、(二)两部分规定的合同外,5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合同、 财产租赁转让、重大投资等其他各类合同,按照以下程序订立:
1.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填写《合同会签单》,法制办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核;保障办对合同涉及资金、财务相关条款、合同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应在会签单上详细写明,并将具体审核修改意见附后。会签程序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研究确定。合同文本经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如涉及财产租赁转让、重大投资等其他类型的合同事宜,应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3.签字及盖章。合同须由分管领导或办事处主任签字,加盖街道办事处合同专用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由于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履行告知等相关义务,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并向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政府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上述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六条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合同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派出所报案。
第十七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通告司法所,由司法所牵头负责调处。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由街道法律顾问代理,合同承办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证据、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经办人送交党政办备案。
第五章合同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等资料。应当取得有效原始文件。合同文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附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抄告单、中标通知书等签约审批材料;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其它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相关的所有原始文件资料移交党政办,不得随意处置、销毁。党政办做好合同的登记、备案和归档、保管工作,并根据合同的重要性,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合同至少应当保管10年以上。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规避合同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要严格执行回避纪律。需回避情况如下: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自行回避的,应由本人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由承办部门会同监察室决定是否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承办部门会同监察室也可以直接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人)的党纪政纪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由责任单位赔偿并向责任人追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未经授权或不按本办法报批,擅自签订合同的;
(三)由于责任单位(个人)的主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由于档案管理不当或随意处置、销毁,造成损失的;
(五)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街道合同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推动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xx街道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街道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68号)、《xx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街道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争议解决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街道办事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国有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拆迁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资合同、政府借款合同等。
第四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合同起草部门为各办(所),承办人员为各办(所)具体合同起草经办人员,主要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负责承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统计、清理、检查等具体工作。订立合同前应实行事先报街道法制机构(或街道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六条 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担保;
(四)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作出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诺;
(六)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内容。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风险以及自身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论证或听证,形成书面报告。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九条 合同应当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代理人签订的,应当出具委托人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和权限。合同未经签字不得盖章。
第十条 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特殊形式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没有格式合同文本的,街道办事处各办(所)可以组织制定本部门的格式合同文本,并报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多个各办(所)的,可以由主办办(所)会同其他办(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前,应当先经街道法制机构(或街道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报街道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与合同有关的背景材料、法律依据、草拟过程、反映对方当事人情况及风险论证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后,承办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再次送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事先与街道法制机构协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街道办事处领导决定。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一)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
(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包括经市政府同意或审批)的;
(三)合同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
第十七条 重大合同在签订前,应当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送市法制办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草案;
(三)与合同有关的背景材料、法律依据、草拟过程、反映对方当事人情况以及风险论证等情况的材料;
(四)街道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重大合同签订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制办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应向市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备案说明;
(三)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
(四)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
(一)出现不可抗力,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方案。
因己方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请或者参与仲裁、诉讼。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属于己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合同订立后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向对方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等,应书面送达对方,并保留送达凭证。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下列材料,并予以归档:
(一)合同草案、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反映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及风险分析论证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调解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法院裁判文书;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本办法第十六条涉及的合同档案应当永久保管。
第二十五条 街道法制机构应当每年对订立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合同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
第二十六条 街道法制机构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订立、变更、履行、备案、清理以及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定期统一分析,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向市法制办报送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的;
(五)擅自放弃行政机关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或档案材料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街道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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