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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1】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质量约定不明确;b.履行地点不明确;c.付款期限不明确;d.违约责任不明确;e.付款方式不明确;f.履行方式不明确;g.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5.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二、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
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2】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一、 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要件
1、 买卖合同
2、 送货单(收货单等)
3、 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4、 其他(对账单、询证函等)
二、 买卖合同的要素
1、 主体
A、 签约主体要确定(最好是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公
章)
B、 签约人的权限(最好是公司公章+公司法人授权书)
C、 尽量是实体公司(个人、个体工商户、贸易公司、商贸
公司-----审慎赊欠)
D、 尽量是独立公司(分公司、经营部、项目部----审慎赊欠)
E、 订立书面合同(口头、传真、邮件-----很难作为有效证
据)
F、 合同必须为原件(买方法人公章或经备案的合同专用章)
G、 非个人买方主体的信用基础审核
H、 实体公司以副业采购公司签订合同,应尽量促使其实体
公司担保的方式签订合同,同时注意担保内容和期限
2、 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是否含税
A、 明确(特别是数量中的“米”或“卷”)
B、 数量据实结算(本合同固定单价,实际交货数量按实结
算,但结算总量不得超出合同总额的±5%,如超出5%其超出部分价格双方另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合同)
C、 “不开票”的标准表述:此价格为不含税价,开票税金
由需方承担,注:诉讼前,发票最好要开具
D、 谨慎对待不法交易:禁止在合同中体现“九O标”或“厂
标”等所谓的“非国家标准”
E、 谨慎对待不法交易:“多开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贪污罪(共犯)
3、 收货人
A、 在合同中应注明一个或若干个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
B、 非合同约定收货人签收,应事后尽量补得授权
4、 验收标准
A、 防范客户拒绝验收、怠于验收(反制条款:如需方收货
一周内未进行验收或未验收完毕的,视为供方货物合格,需方应当按约付款)
B、 质量异议条款
(a)、质量异议期限:卖方交付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出。
(b)、质量检验:在卖方交货前,买方应当现场对货物
的外观质量、商标牌号、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检验,并在确认检验合格后收取货物;在收取货物之日起7日内由买方对货物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时应邀请卖方派员参加;如买方在收货之日起7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卖方交付货物质量全部合格。在检验前,买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不得裁剪、使用,否则视为货物合格,其损失由买方承担。
(c)、买方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1)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通知卖方,以便分析原因和责任并处理。若买方不停止使用,其扩大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2)如经核实,确系卖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由卖方负责修理、调换;(3)由于买方保管、使用、维护不当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方自行负责。
(d)、如卖方提供的`货物虽有质量问题,但买方同意使用的,双方应当另行按质协商价格,且不得再退货或换货处理;如买方未与卖方就价格问题协商一致即使用的,应当按照合同所定的原价格向卖方支付货款。
C、注意需方提出的“书面”质量异议
5、 货款的支付方式:
A、 支付方式:电汇、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贴息问题)
B、 注明收款人的全称、开户银行、账号
C、 收款人:除电汇外,均需收款人持有供方盖章的专用收款收据
6、 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标准:
单利罚息 复利罚息
7、 法院管辖
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
约定的范围:原、被告双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8、 “手写无效”、“以下无正文”
9、 采用对方合同最好经律师审核
10、 常见的合同陷阱
在甲方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后合格后30日内付款
建设工程甲方付款后即付款
工厂开业后支付工程款
质量应符合最终客户要求
合同签订后,根据乙方通知送货
三、 送货单的要素
A、 明确的收货人,正确的收货人签字
B、 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明确
C、 注释可明确质量异议期限、法院管辖等
四、 发票
当面送达,可复印后,由接收人签字
邮寄送达,填写正确的收件人,注明发票号码等
五、 对账单、询证函
统一格式
法人公章+经办人签字----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原件
建立规范的合同评审机制
重大客户的审查机制
规范的送货机制
定时的对账机制
建立规范、长期的档案保管机制
延伸阅读:买卖合同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要真实,合同当事人一定要有签约的权限。签订主体只有真实存在,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如果当事人是提供的是虚假信息,法院一旦无法送达,则可能有被驳回的法律风险。另如果当事人无权签约,则所簦合同的效力则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
2、交易标的'要具体。如果交易标的是特定物,则要写明标的物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等;如是不动产,则要标明四至、面积、或门牌号等。
3、交易数量要明确,多或少的情况如何处理。在买卖合同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数量约定不是很明确,从而导致买卖双方发生歧义,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再有最好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将标的物超出约定数量或少于约定数量的情况作一明确处理约定。
4、质量要有标准。合同签订时双方一定要对标的物质量作出约定,能样品封存的最好封存。对于种类物也要有级别或时限等标准。
5、价款或报酬要明确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有的买卖合同只约定付款或报酬的金额,没有对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作出约定,从而支付方为无限期不支付或无法支付找到借口。是用现金支付还是转帐支付,在何时支付,合同中应作明确约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有的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地点与方式一样也要将其明确化,具体化。
7、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笼统,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如“姓名不实”应支付违约金多少元;质量不合约定应如何处理等等。
8、争议解决方式要约定。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或法院。那么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则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一定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而约定法院则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其一,而不能随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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