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条例
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工作都会有试用期。但试用期一般多少薪酬可能大多数人都不清楚。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工资的条例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解读: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另一个表现方面是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作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试用期内工资待遇较低的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它确保了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至少领取最低的劳动报酬,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立了将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企业以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拒付工资的可能性。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定最低标准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工资最多打8折
1、拖欠工资,可直接上法院追讨
员工讨薪,通常先去仲裁,不行再上法院。此次明确规定,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可直接上法院追讨,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
未付或少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规定,此次比本市现有的处罚规定更严厉,即赔偿金金额从目前应付金额的25%提高到应付金额的50%至100%。
2、降薪终止合同也要给补偿
按照目前的规定,单位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得不到经济补偿。此次规定,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员工不同意续订情况外,单位与员工终止合同员工可获得经济补偿。
言下之意,由于单位降低薪金等原先合同约定的条件,员工不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按在单位干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3、裁员,优先留用3类人员
为了降低因裁员对员工生活造成的影响,此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并且明确将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人员列为优先留用人员。
为了尽量照顾老职工的生活,此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执行劳动法
在大部分人的观念里,企业执行的是劳动法,事业单位执行的是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此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人员,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未作规定,其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都将执行《劳动合同法》。
单位和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将向员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年后将被视为“长工”———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刚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现了众多突破,将对员工今后维权产生重大影响。昨天,作为法律制订过程的参与者,劳动法专家、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谈育明就此解读了其中7大关系民生的规定。
5、不签约单位将付高“代价”
不签劳动合同一直被视为单位侵权顽症。此次明确,今后一旦查实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要付出比签订合同高得多的“代价”:1个月至1年内,单位支付员工的薪金是原来的2倍;1年之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即单位不能再随便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6、主要工种服务员不得签订劳务关系
与单位直接
签订合同通常属于劳动关系,而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则属于劳务关系。
此次对劳务派遣岗位性质作了明确规定,即一般情况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才能作为劳务派遣岗位。言下之意,从明年1月1日之后,作为餐饮、商业企业主要工种的服务员,都将属于劳动关系。
同时,首次为劳务公司设立门槛: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而劳务派遣单位也必须与被派遣员工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试用期工资不低于约定工资80%
一些单位常常在试用期的期限、工资上玩猫腻。由于法律对于试用期没有明文规定,很多员工只能吃哑巴亏。
但此次首次对试用期作出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从明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的聘用制人员与单位发生聘用争议,如符合上述规定,将不再上人事仲裁打官司,而应该上劳动仲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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