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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中的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人的义务包括:负担费用;妥善保管委托物;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等。行纪人应按委托人对价格的要求办理受托事务。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委托人指定价格,经纪人低卖或高买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但经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有效。委托人指定价格,经纪人高卖或低买的,可依约增加报酬。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又协议不成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及时受领买入的委托物;及时取回不能卖出或者撤回出卖的委托物;支付报酬。
关于行纪合同的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行纪合同概念的规定。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最早罗马法所称信托是一种遗产处理形式。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转交给指定的第三人,这时的信托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英美法信托是从英国中世纪所通行的用益权制度发展而来,源于英国的衡平法。信托是英美法中一项很重要的财产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受托人根据信托人(财产所有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第三人)的利益而运用此财产,对信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大陆法系由于有财团法人制度及法定代理制度,可以实现信托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大陆法无信托制度。
随着行纪业务的发展,行纪合同逐渐被广泛应用,成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与委托合同并存。有些国家把行纪合同规定在商法典中,如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对行纪合同都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行纪也有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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