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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武汉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办学、科研、产业、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财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和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签订。
第九条 学校分类刻制合同专用章,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 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一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对需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两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对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学校法制工作部门不予复查。
第十五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第十六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九条 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后勤服务集团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独资企业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 年 5月 1 日起施行。
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2
按照财政部、 国家教育部《中小学财务制度》及各级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在教育经费实施财政统一结算支付新办法后,根据量力而行、勤俭办校的精神,为确保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如下:
一、预算管理:
1、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全部收入纳入预算,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校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后逐级上报;
3、学校的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和变更均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4、学校在每个预算年度末,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开。
二、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入、租赁收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
2、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筹措教育经费。任何部门不得缓交、截留或擅自坐支应交款项,更不得隐匿不报。
3、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4、学校的.一切收入均要入帐,并及时上解。
三、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2、学校须根据支出预算,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
3、根据支出计划,建立申购制度,按金额额度分级审批;
4、支出凭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学校校长签字方可入帐;
5、注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做到内容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
四、资产管理:
(一)现金管理:
1、学校所有一切现金收入,均须及时解入银行;
2、学校报帐员、出纳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根据实际按核定的三至五天的日常开支额度,库存现金超过额度应及时存入银行;
3、学校报帐员、出纳人员每日按时记好现金日记帐;
4、学校报帐员、出纳人员与会计应定期对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5、任何人不得挪用现金,不得以借据“白条”抵库。
(二)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遵守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
2、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不准出借银行帐户;
3、支票、银行印鉴必须由出纳、会计、分管领导分开保管;
4、及时与银行对帐,发现问题立即查询;
5、按照财务要求做好银行日记帐;
6、每月将资金运转情况报校长室。
(三)财产物资管理:
1、财产物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固定资产帐目,每月由事务主任检查一次,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2、所有财产物资均按请购、验收、领用、保管、登记、使用、维修、处置等制度执行,执行情况每学期由事务主任向校委会汇报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学校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按有关规定办好报损和报废手续。报损报废要逐级申报、审批;
4、学校不定期对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四)票据领用管理:
1、各种票据由会计人员向有关部门领取。领取后,按票据种类分门登记造册;
2、出纳人员使用代收费收据时,向会计领用,并依次编号逐一登记。各种票据不能混用;
3、学校代收费应在期初收费结束后一周内及时上交,收回记帐联装订成册,并同收费清册核定有关差错。各种存根在年末也应收回,登记造册存入档案室;
4、开具收据时,摘要栏内写明收费项目,金额不得涂改,字迹端正清楚,并加盖收款人、学校公章。
五、经费报销制度:
(一)办公费使 用范围及规定:
1、范围:办公费主要用于学校添置办公用品、教师差旅费、学校门窗及台凳小修理、支付水电费等,不得移作它用。
2、实施大宗办公用品的定点采购,购置的办公用品及其它支出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规定的报销手续,对校产设备作好详细的登记,每学年末由保管员将校产设备有关情况报事务处、校长室;
3、购置的物资应有经办人,在购置前经校长审批;
4、购置物品一律入库后再领取使用,由经办人、保管员签字,校长批准后报销;
5、凡上级调拨物资、各单位捐赠物资均要进仓入帐,校产管理员记好帐。
(二)差旅费报销规定:
1、两个相符:差旅费票价必须与报销相符,实际车程价与报销价相符;
2、差旅费报销要做到月月清,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
3、经办人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由校长审批;
4、到外地学习、考察等按标准报销。
(三)学生代收费规定:
1、向学生收费,一律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不得超收或欠收。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
2、收取现金一律开具代收费收据,及时上解;
六、申购验收制度:
1、办公用品由学校安排人员负责购买,零星购买须填写请购单,校长审批,500元以上固定资产购买由校务委员会研究,报教育办批准;
2、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由教导处、事务处落实专人负责订购,事先须请示校长室;
3、所有物品(购买或调换)均需经验收后,入库登记;
4、领用物品须办理有关手续。
七、报废报损制度:
1、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可予报废;
2、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一半,可予报废;
3、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及器材须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按规定经上级部门批准,方可报废报损;
4、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及时销帐,同时调整教学仪器、设备帐册;
5、已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可拆零件作维修用,或交总务部门处理,不得继续存放在仪器室内。
八、会计档案管理:
1、按照《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材料,应由会计装订立卷,并保存备查。
3、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规定分永久、定期两类进行归档;
4、财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妥会计资料交换手续,有移交时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进行说明;
5、除上级主管部门查帐和物价部门年审外,会计档案的查阅、凭证的复印,都应征得一把手领导的批准方可。
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可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短(一年以下)、标的金额较小(50万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标的金额较大(50万元及以上)或事项重大抑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四条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 学校合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审计处、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会签;
(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合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审核;
(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
订,并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
(三)监督有关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国资办负责学校合同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报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二)审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及签订程序;
(三)参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四)管理合同专用章;
(五)监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备案。
第九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须进行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或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合同条款要聘请有关专家、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评估;
(二)审核项目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合同及授权管理制度的落实;
(六)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有审核责任;
(七)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八)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核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并进行调查和验证;
(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
(五)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审查与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除即时结清方式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条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合同文本的,学校国资办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学校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人)根据学校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向归口部门和国资办报告;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承办单位(人)应联系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人)应当填写《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报送归口部门审查,重大合同经归口部门初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请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涉及到承办单位(人)之外其他部门的,需经其他部门审签。涉及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利益合同需经校财务、审计部门审签。
校财务部门主要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财税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审计部门主要审查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十六条 各审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重大合同及涉及到预付款项目的要上报该项目主管校领导审定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人)向国资办报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外,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谈判纪要等;
(二)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十九条 根据我校校长书面授权,合同由项目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接受校长授权的各部门,应认真落实合同签署授权责任,制订内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内部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校长授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涉及个人申请科研项目经费合同(含科研任务书),图书出版类等项目合同,由归口部门根据我校校长授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授权管理细则,研究确定部门授权签署合同人员名单,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核准后,将部门授权人员名单、授权范围和授权起止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条 各类合同统一使用“河南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正式签订后,项目承办单位(人)送国资办审核无误,统一加盖“河南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一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归口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人)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承办单位(人)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归口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承办单位(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财务部门中止付款。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入账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人)和归口部门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成能达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归口部门应书面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召集归口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办、承办单位,以及法律顾问、经济顾问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单位(人)应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送国资办存档,
第二十八条 国资办应建立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初审稿、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完毕时间段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变更文件、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合同档案应在合同履行完毕15个工作日内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号,整理成册,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合同承办单位(人)、归口部门未调查或审核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签约被骗的;
(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五)合同审查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人)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党政纪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单位应对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积极预防,降低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为学校带来重大利益的,学校将对相关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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