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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我校合法权益、保护学 校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外合同的签订工作,加强合同管理,制定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审计处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审计处正当权益、保护审计处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规范合作行为,确保合同履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05〕28号)及学校的其它规定,并结合我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以中山大学审计处名义签订的经济、工程、科学研究、人事等所有合同。
第三条
除归口学校各业务部门签订的'合同外,审计处日常发生的期限短(2年以内)、金额小(10万元以下)且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经济合同,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后,经处长签署或经处长书面授权的代表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审计处印章签订。2年以上、10万元以上的合同,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后,经处长签署或经处长书面授权的代表人签署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加盖中山大学印章签订。
第四条
属于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或上网竞价采购的项目,按照学校规定,在通过招标采购或上网竞价采购方式后报学校签订合同。
第五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审计处应及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合同他方出现违约情形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及时向学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作出书面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六条
合同的履行和其它有关事项,依据学校相关业务部门公示的规章制度为准。
第七条
合同档案由审计处指定专人按照学校相应类别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审计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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