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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天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我校技术合同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细化和规范合同管理的流程,明确合同管理的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作为合同缔约方签署的各类技术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均适用于本细则,统一由科技处管理。
第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心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一经生效,应严格履行。
第五条 签订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其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合同须符合各项现行法律政策;相关课题组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职务技术私自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七条 学校签署的各类技术合同原则上使用学校规定的统一模版。项目委托方有专门合同模版的经学校同意后可以使用项目委托方的专用合同模版。签署合同统一使用“天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作为有效印鉴,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过后方可使用“天津大学”图章作为有效印鉴。科技合同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学院和科技处审核,合同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上或经科技处审核认为法律风险较大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交学院、科技处、校法律事务室审核。
第八条 项目联系人一般为校内项目实际负责人。
第九条 技术合同由我方联系人与另一方进行洽谈。我方联系人应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如有问题要如实、全面向学校汇报,必要时可由学校派专人进行谈判。
第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有必要,应在技术合同谈判前与对方先签订保密协议,在协议中,各方当事人应做如下承诺:
“各方当事人保证,无论合同是否最终得以签订,各方在谈判、签约、履约及以后任何时间内均应对所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技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技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和扩散,否则应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前,项目联系人应告知合同另一方查询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并在合同中明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免责条款;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时,应注意技术秘密使用范围及有效期限的约定。涉及专利权的需由学校专利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及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时,需向学校提交一套能全面反映整个项目全过程的技术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联系人根据技术合同的性质和研究内容认真填写技术合同书,并在“联系人”栏内签章。合同文本中所有条款,包括有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的条款要慎重填写。我方的违约金额不得超过技术合同的实际进款额,风险责任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额以内实际损失的50%。
第十三条 合同实行校院两级审核机制,合同文本填写完整后送交学院,对签订、履行合同的风险、技术指标、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学院审核通过后送交学校科技处会同学校法律事务室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科技处按要求加盖印鉴。盖章应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 对以下合同书,不予审核用章: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学校权益的合同书;
(二)缺少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的合同书;
(三)经审核认为不宜签订的合同书。
第十五条 双方签订合同的手续完备后,经办人将合同文本一式两份正本交科技处备案,项目应纳营业税金额超过30万元的需提交三份正本。非中文合同需要附中文译本,因表述歧义造成的损失由项目联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与修改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课题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合同缔约各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我方联系人应及时向科技处说明情况,并尽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款。对修改、补充技术合同的相关文件,均应由科技处审阅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寄发,并在寄发后10日内将底稿送科技处备案。
第十八条 签约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已签合同时,应与对方签订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协议书,并送交科技处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联系人应及时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 在技术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不遵守合同规定或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或权利减少、丧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理。
天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2
为了规范对合同的内部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特制定学校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1、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必须是法定责任人,一切合同必须由法定责任人签署的方可视为有效合同。
2、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的使用需建立台账,详细登记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记录。严禁任何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4、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较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5、对于金额较大、影响较大的合同,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根据有关程序,进行集体决策。
6、学校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应该实施有效的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7、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法人报告。
8、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学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9、加强对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秘密。
10、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学校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应向法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天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佛山一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总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学校总务部门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办公室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名,总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对需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第十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合同,须统一在完成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学校档案室归档备案,同时档案室应开具回执并留存备查。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送学校档案室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饭堂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单位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xx年12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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