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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为公司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不断优化用户结构,推进发展,特制订混凝土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混凝土销售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混凝土销售行为的规范性,有效控制资金风险,加强应收款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预拌混凝土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 管理职责
1、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和授权,负责合同签订事宜(包括对方资信、价格、质量、供货期、付款条件、优惠政策)的审核、指导以及合同签订的审批,监督合同的履行与应收款的收缴等工作。
2、销售部经理:负责销售合同的评审及履行监督,随时了解货款回笼情况,制定和落实资金回收计划,督促和协助销售员应收款催收工作。
3、销售员:积极对市场进行走访、分析,负责销售及销售合同的草签、报批以及对帐、收款工作。
4、销售内勤:建立健全客户台帐;配合财务对已供、在供、未供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定期检查对帐单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及时配合销售员做好应收账款回笼工作。
5、财务部:建立建全客户台帐,做好已供、在供、未供合同的分类管理及日常执行监督管理。
6、搅拌车驾驶员:负责混凝土的运送及《发货单》的传送。
7、法律顾问:负责合同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查,指导、监督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负责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四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混凝土,均应签订公司统一版本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一式四份)。原则上必须先有销售合同,再安排生产或供货,小方量(2000方以内)现金业务,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可以在收款后根据生产任务通知单安排生产或供货,但需在供货事实发生后1天内补签合同。
第五条 销售员根据公司的销售管理规定(含价格、技术要求、付款方式等)与客户达成混凝土买卖意向,经协商一致后,订立合同,并附送《生产任务通知单》,便于合同履行时买受方提前通知我方。
第六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买受方经营资格是否具备、营业执照是否合法、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经营场所是否稳定等情况,无经营资格和信誉、未经企业年检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如购买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等。
第七条 对于较大项目信息,销售人员应及时反馈给销售部经理及公司总经理,以便公司能及时进行配合跟进,结合公司的优劣势,根据公司的销售计划及销售基准价,有计划有目的地接洽业务。公司总经理有是否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
第八条 签订合同时根据合同签订的各项规定清楚明了的填写合同,经买受方盖章后,按合同审批要求送销售部经理、公司总经理确认,报法律顾问审核,经确认审核后加盖公司公章。盖章后,合同原件交公司财务部、销售内勤各1份留存,另2份送买受方。
第九条 订立合同时,必须附上经买受方书面盖章确认的收料约定,约定有效收料人。
第十条 与公司(单位)合作,买受方盖章应为公司公章或项目部印章。如以包工头等个人行为代表买受方公司签订合同的,原则上不允许签订,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合同须经三方(施工方、业主、供货方)签字,并附上业主、施工项目经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付款方式栏目,原则上为每月25日结上月所供货款的100%(小
方量业务必须先付款后供货)。严禁使用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按图纸决算、回弹测试合格后付款、按甲方支付比例付款”及其他影响货款回笼的用词。
第十三条 分标段施工的项目严禁多个标段工地放同一合同中一起签订。
第三章 货款规定
第一节 货款结算
第十四条 2000方以内的小方量现金业务必须先付款后供货,主体砼供完后多退少补,且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第十五条 月结项目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每月5日前由销售内勤制作上月的对帐单,经会计核对确认后,销售员于每月10日前与客户办理完确认手续,确认后的'回单交销售内勤。
第十六条 对帐单的确认需要对方签字及盖章。签字确认必须由约定的有效收料人签字,若对帐单确认签名与有效收料人签名不一致,销售内勤应拒收。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月25日前完成上月所供货款100%的回笼,结款额最低不得低于上月供货款的80%,余款原则上要求在主体砼供完后一个月内付清,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节 在供项目应收款管理
第十八条 在供合同项目,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期限及付款方式支付上月货款,如按合同约定逾期超7天内,可正常供货,超过7天且无付款承诺的,从第8天起一律停止供货。
第十九条 逾期超过7天,但取得对方书面付款承诺,且承诺付款期限在23天以内的,经销售部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可暂时少量供货(500方以内),付款承诺期到仍未能付款的,一律停止供货。个别特殊情况,由销售员以书面形式写明原由,提出申请,且取得对方的第二次书面付款承诺,经销售部经理核准,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继续供货。
第二十条 销售内勤每日与财务核对资金回笼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付款
的在供项目,及时通知相关销售人员,每周以报表形式汇总把各项目资金回笼情况告知销售部经理。对符合以上规定停止供货条件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停止供货建议,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后,通知生产部停止供货,相关销售员及时通知被停供单位。
第二节 完工项目应收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体砼供完后,应加快余款催款节奏,原则上要求拖欠方在1个月内结清,如3个月后仍无法结清且无书面还款承诺的,第4个月向拖欠方发出催款函,催款函发出后半个月仍无结果的,可向法律顾问申请向其发律师函(发律师函之前,至少三次以上和拖欠方协商沟通)。发律师函后半个月仍无合理解决方案的,可交法律顾问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拖欠方余款还款承诺的承诺期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且累计不得超过3次,若第二次还款承诺仍不能兑现,应向其发律师函,发律师函后半个月仍无合理解决方案的,可交法律顾问提起诉讼。
第三章 供货及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部安排生产供货必须有《生产任务通知单》。符合停止供货条件,且已被通知停止供货的项目,生产部不得安排生产供货。
第二十四条 签订销售合同后,由买受方填写《生产任务通知单》,经试验室主任、销售内勤签字确认后,交生产部安排生产供货。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手续或资料不齐全的,销售内勤不得批准生产任务的下达,并要求销售员补齐或修正相关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补齐或修正资料的,由销售员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下达生产任务通知安排生产。
第二十六条 砼供应量以搅拌车驾驶员随车《发货单》为准,《发货单》经约定有效收料人现场签认后,供方联由搅拌车驾驶员带回交给销售内勤,作为销售员对账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销售内勤每月核实对帐单、合同、发货单等,并建立健全相关台帐,对资料不齐全的及时督促销售员补齐资料,并以书面形式报告销售部
经理、公司总经理。
第四章 异常情况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产品质量异议或特殊质量要求
1、销售员应及时跟踪施工进度,协助生产部门搞好与施工单位的合作关系,出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2、遇到突发性的生产或质量技术上的问题,销售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清楚具体事实后,把情况报告销售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同时告知试验室,配合试验室按照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及其它合理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3、确实因我方交货时间、产品瑕疵等服务和质量问题,导致客户利益受损,提出减免部分货款要求的,应由买受方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经销售员、试验室主任现场确认后,送销售部经理、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若减免货款在5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须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合同及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含付款方式、印章、有效收料人约定单),或对帐单、发货单等资料遗失的,应及时修正或补齐资料,客观原因不能补齐的,须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批示。
第三十条 买受方的有效收料人、经办人更换时,须要求对方另外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接受支票时应注意对支票的审查,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收款过程中如果买受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账,应让对方出具收条,并在收条中注明款项未付,或索要未付款回执。
第三十三条 买受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或其他重大问题,可能导致货款无法回收时,应及时书面报告总经理及法律顾问。
第五章 督查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部每月对照货款回笼情况,编制应;第三十五条擅自违规操作的销售行为,由当事人负全部;第三十六条凡存在对帐单不完整、合同票据不齐全或起;第三十七条经销售内勤提醒督促需补齐的有关材料,销;第三十八条销售员未及时对帐或对帐单丢失,导致货款;第三十九条未经相应权限人批准,擅自减免货款,按谁;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未尽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每月对照货款回笼情况,编制应收款明细表,并做好已供、在供、未供合同的分类登记管理,报表送公司总经理。
第三十五条 擅自违规操作的销售行为,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予以100-500元罚款,销售部经理、公司总经理负领导责任,予以100-5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凡存在对帐单不完整、合同票据不齐全或起诉所需标准材料的收集不完备等现象,销售内勤若未能及时核对发现并报告相关领导,给予警告处分。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对销售内勤根据责任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经销售内勤提醒督促需补齐的有关材料,销售人员未能及时补齐,且无任何书面形式的正当理由说明的,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销售员个人承担,且公司有权委派其他销售员接管该业务。销售部经理、公司总经理负领导责任,予以100-5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销售员未及时对帐或对帐单丢失,导致货款不能按时回收或造成死账坏账的,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货款总额及逾期利息并记入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未经相应权限人批准,擅自减免货款,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人与相关销售员承担赔偿责任,并予以100-500元/人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未尽事宜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凡与本制度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之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评审通过后,颁布。修订或废止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施行。
混凝土销售合同范本
需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就购销商品混凝土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供应混凝土量 10600 m3(结算时按实际数量结算)
四、供货期 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需方委托供方供应预拌混凝土,经双方议定产品名称、强度等级、坍落度、数量、单价
产品名称
坍落度(cm)
数量(m3)
单价 (元/m3)
工地输送方式
备注
(特种要求)
C15混凝土
8-12
C20混凝土
8-12
C30混凝土
8-12
C40混凝土
8-12
C50混凝土
8-12
合计金额(人民币)
补充说明:1、以上单价已含税;
2、以上单价不否含泵送费;
3、其它:以上单价包已含运输费;
六、供货量的确认
1、商品混凝土的供货量以成型砼量为准,需方应指定其合法代表人签认供方的混凝土随车发货单,该发货单作为供方实际供应混凝土数量的结算依据。
2、需方可对供方提供的混凝土量进行随机抽验,抽验费用由需方承担。如同一批次抽验的数量不少于 2 车,且平均欠量大于 3 %时,供方应按该次抽验的总欠量的 2 倍数额赔偿并负责该批次抽验费用。
七、商品混凝土质量标准要求
供方所提供的混凝土及使用的原材料,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902-2003《预拌混凝土》及其所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
八、需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需方应在浇筑混凝土的 1 天前,以提交订货单或其他有效方式将所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浇筑部位、浇筑方式、交货地点及其他有关要求通知供方; 如遇需方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混凝土浇筑时间临时改变的,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2、需方应在建筑工地为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备的`条件,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有必要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并安排专人在现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和随车人员顺利进出工地。
3、混凝土搅拌车到达工地后,需方应在 30 分钟内办完查验交接手续,并安排在 90 分钟内卸料完毕。
4、若供方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约定,需方有权拒收。
5、需方不得对混凝土加水或其他未经约定的掺合料。
九、供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供应商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根据合同和需方通知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混凝土生产供应任务。水泥采用蒙西水泥,其它材料需方检验合格。配合比经需方验证后,不可随意调整,调整应提前8 天通知需方。
2、供方负责按国家规范设计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必须使用同一配比并采用同一品种规格的原材料。供方应及时按不同混凝土品种等级向需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需方付清货款时应提供全部有关技术资料。
3、供方运送车辆和随车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需方负责人员的调度指挥,提供优质服务
4、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对混凝土质量和供应量的抽查,出现争议时,供方应及时派员进行协商处理。如因供应方原因造成需方出现质量问题,供应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供方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6、如需方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等违约行为,供方应积极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果,可在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需方的情况下,停止向需方供应混凝土。
十、结算和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
供方根据需方签认的发货单每月一次编制结算表,并提供给需方,由需方在结算表上盖章确认数量及金额。如有异议,需方应在10 天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2、支付方式:货款当年支付75%,其余部分次年付清。
十一、违约责任
1、需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时,应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疾病、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供货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⑴所有人员伤亡和设备等财产损失由本方负责。
⑵按需方通知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混凝土,其损失由需方承担。
⑶延误的供货期相应顺延。
⑷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三、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需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工程停建或缓建、混凝土生产运送设备严重故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10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3、 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四、解决争议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效时,按下列途径进行解决:
1、提请 当地仲裁委员会 仲裁;
2、如果经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效,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他事项
1、供货期间价格不宜调整,如需调整双方可协商调整混凝土供应价格,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叁份,需方执贰份、供方壹份。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未达成之前,依本合同执行,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更改合同内容。
4、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需 方(盖章) 供 方(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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