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劳动合同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佛山劳动合同条例,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佛山劳动合同条例
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佛山市禅城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区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和银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下称企业)执行《佛山市禅城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企业和农民工关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宣传力度;
(二)依法对企业执行办理招用工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受理农民工的劳动保障举报投诉,依法处置企业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企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五)督促建设单位和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并对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以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应及时依法作出裁决。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所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企业(建筑工地)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
(二)对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结清工程款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依法对其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或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对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或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或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将建设单位(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告知有关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予授信;
(五)对未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承诺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和存储保证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尚未按规定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和足额存储资金的,采取停工措施,直至其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和足额存储资金为止。
第四条 区公安部门职责:
(一)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置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维护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上升到社会治安问题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对事件的挑头人或重点人物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加大联合打击恶意逃薪的力度,依法处理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使农民工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影响公共秩序安全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包工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负责处理因企业或分包企业或“包工头”借追偿工资为名,追讨工程或材料款为实,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为借口,煽动农民工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信访等部门协助处理。
第五条 区地方税务部门职责:
(一)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二)联合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企业或个人,加大对建设单位(业主)和企业或分包企业的纳税情况的稽查力度,依法查处单位和个人(包工头)偷逃税收的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二)会同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对企业或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企业或分包企业;
(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企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银行责任:
(一)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控管理,依法对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企业出现工资支付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佛山市企业拖欠工资信息已经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各金融机构应对企业拖欠工资信息高度关注。对恶意拖欠工资和因工资纠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企业,或因工程项目流动资金不足,可能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企业,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三)协助建设单位(业主)和企业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和存储保证金,加强对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核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资金是否全部到位,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出现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情况时,审核企业是否在限期内补足资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业主)责任:
(一)对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开设保证金专用帐户负有督促责任;
(二)负有按工程总造价3%的比例一次性存储保证金的责任;
(三)负有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划拨工程款并督促检查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四)发现企业存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责成改正,并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企业应当自录用农民工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录用人员每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对企业实行罚款。
企业应当在录用农民工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机构)办理用工手续,为被录用的农民工申领就业证。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并按照企业的招用人数,处以每人每月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情节严重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填报使用农民工情况和工资支付电子信息化监控管理资料(表格样式见附件1、附件2)。
第十条 企业禁止使用童工。违反规定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对企业实行罚款,并责令企业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名童工每月10000元的标准对企业实行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招用农民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的,依照《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签并按每人30至50元的标准对企业实行罚款。
第十二条 企业施工班组负责人(含包工头)每月把本班组经农民工核对和确认后的工资核算单(样式见附件3)报送企业。
企业按工资核算单编制《工资支付表》(样式见附件4),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而造成农民工损失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工有权向企业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支付工资时,应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清单。没有提供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应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农民工工资。使用从事清理建筑垃圾、建筑设备以及装卸建筑材料农民工的,必须在清理或装卸完毕当日结清全部工资。违反规定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工资应当每月支付一次,不得拖欠或者克扣。拖欠或者克扣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施工进度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业主)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拒不垫付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委派的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超过24小时未到现场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业主)、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应及时到场协助处理事件。
第十八条 对采取逃避或者卷款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农民工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两个或以上企业联合共同承包的建筑工程,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因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工程款后,必须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非因农民工原因造成企业停工未超过30日的,企业应当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未约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30日的,企业应当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未约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农民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企业每月应详细填写《佛山市禅城区建筑业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月报表》(样式见附件5),同时附上《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在当月支付工资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机构)备案。逾期不报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用工登记备案材料、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建筑工人名单妥善保管好,以备有关部门查询或调阅。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确保企业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保证金提取条件时,能足额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业主)和企业应当在招投标文件内容中,对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作出承诺。标书中未作出承诺的,不能参加招投标活动。
中标后,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或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应对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和存储保证金作出如下承诺,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
(二)建设单位(业主)按本实施细则要求,按时足额将资金存入保证金专用帐户;
(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符合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开户银行同意建设单位(业主)和企业联签,提取相应的金额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保证金帐户资金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时, 企业在30日内补足资金。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内,由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建设单位(业主)按工程总造价3%的比例一次性把全部资金存入该帐户(不包含在拨付的首期工程款内)。
发生增加工程量的,在企业确定增加工程量后的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业主)按增加工程量造价的3%划拨相应资金存入保证金专用帐户。未按时补足的,责令限期整改。
账户内的实有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建设单位(业主)存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的资金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予以抵扣。
第二十七条 保证金帐户资金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时, 企业必须在30日内补足资金。违反规定的,采取暂停施工措施,在补足资金后才能批准重新施工。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存储资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企业应把存储资金的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工备案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保证金实行每个工程项目一个专用帐户制度。
第三十条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誉好的企业,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的,经审查同意,可酌情减低保证金存储比例。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非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两个月以上、涉及人数30人以上,不及时解决可能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
(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未能尽快筹集资金支付的;
(三)因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企业未能尽快筹集资金支付的;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取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后,负有对被拖欠工资的人数、具体人员名单和金额的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并审查是否符合提取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条件。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保证金专用帐户开户银行联合发出《提取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意见函》,通知建设单位(业主)和企业到开户银行联签提取资金,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三条 保证金资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全部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所有农民工工资后,企业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保证金退款书面申请。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保证金退款申请后,应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张贴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告示30天。
第三十六条 公示期内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出具《保证金专用帐户退款、核销通知书》。企业凭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开户银行接到《保证金专用帐户退款、核销通知书》后,将专用帐户内全部本金和利息返还企业,核销专用帐户。企业把办理情况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和银行,建立企业遵守国家劳动保障、建筑、治安、税务、工商、金融等法律法规的诚信档案。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守法诚信情况制度;对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随时发现随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公布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劳动力市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公共网站等方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 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全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情况以及工程项目的名称和地点等。
违法事实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3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非法使用童工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公布期满仍未纠正违法行为或拒绝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罚)决定的,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为止。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后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外,还应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不予通过当年度劳动保障年审。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年内不得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投标。
非禅城区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暂停进入本区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在全省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为套取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或追索工程款,故意制造拖欠农民工工资假象,欺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从重处罚,一年内不得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投标,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全市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禅城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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