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
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为在实际情况下,许多时候劳动合同的订立晚于用工时间。实践中,也有许多企业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成立。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建立职工名册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能够在劳动者请求维权时,起到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作用。二是便于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适用要点
1.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实际用工时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实际用工开始之前,合同一方违约的,由于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只能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工名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用实例
2008年12月1日,王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作期限为两年,王某在公司主要承担装订工作。由于公司业务比较繁忙,因此要求王某第二天就开始上班。于是王某就从12月2日起正式在公司上班。12月5日,王某在装订过程中,不慎将钉子打到了手掌上受伤,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因此属于工伤,公司应当支付其医疗费用,但是公司仅仅支付了王某1000元的医疗费用,就以王某尚未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公司正式职工为由拒绝再承担其他医疗费。王某在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本市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建议王某首先向法院申请确认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然后再进行工伤认定。随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然尚未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王某已经于12月2日正式开始在公司上班,因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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