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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释义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解释】本条是对提货的规定。
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并没有完成所有的运输义务,其还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于收货人。这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如果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以便于收货人及时提货,因为收货人对于货物何时到达目的地一般是不知道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并不知道收货人是谁,而托运人又没有及时告知承运人,在此时,承运人就没有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并没有告诉承运人收货人是谁,而只是在单证上写明“凭提示交付货物”,则承运人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就可能不知道收货人是谁。所以本条才强调“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果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是谁时,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在合理期限内就运输的货物的处分作出指示。
一旦收货人接到承运人的通知,应当及时提货。这是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如果收货人在收到承运人的提货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或者没有规定时间而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提取货物,而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逾期的保管费用,如果因为逾期提货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收货人应当承担损失。如果在逾期期间,货物因发生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收货人提货时,应当将提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交还给承运人,承运人一般也只有在收货人出示了提货凭证后,才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按照运输合同的规定或者提货凭证的规定,应当由收货人交付全部或者部分运费的,收货人还应当向承运人履行交付运费的义务后,才有权利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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