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及其适用范围
一、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我国目前为止有三部合同法,一部是1981年颁布、1993年修改,主要解决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经济合同法》;第二部是主要调整涉外经济合同纠纷、1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部是1987年制定的《技术合同法》,这是为了确认科学技术也是商品,促进发明创造而制定的。三部合同法是否包括了我国所有关于合同的法律呢,不是。合同的涉及面非常广,我国还有一些法律对合同问题作出过规定。譬如,1986年《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一章,有一节是“债权”,对债权的规定主要就是有关合同的规定。如对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民法通则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义务,在债务人的所在地履行。1984年颁布、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也属于合同问题。1982年颁布、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如何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1979年颁布、1990年修改的《合资经营企业法》就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有一章是“劳动合同”。做买卖离不开运输,我国有三大运输法,即铁路法、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有关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和民航运输的合同问题在这三部法律中都作了规定。有关合同的法律还有一些,不一一列举,这些法律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新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但其他有关合同的法律如海商法、劳动法等仍然有效。另外,国务院颁布过十多个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对有关合同的问题作了五十多个司法解释,因此,三部合同法、其他有关合同规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的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框架。
为什么要制定新的合同法。首先,三部合同法的颁布时间相对较早,最晚的一部是1987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虽然于1993年修改,但当时有大、中、小三种修改方案。大改相当于重新起草一部合同法,中改是把有关合同法的重要内容都加以规定,小改是指非改不可的才加以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当时采纳的是小改的方案,小改方案的背景是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改革开放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合同法是1981年制定的,当时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刚提出改革开放的任务,经济合同法中有一些过分强调计划管理的内容。1993年对经济合同法修改时,删去了过分强调计划管理的内容,如第一条中删去了“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第四条中删去了“破坏国家计划”,对其他内容基本未作修改。十多年前制定的法律,在不少国家是新的。法律具有稳定性,特别是涉及民事权利方面的'法律,如法国民法典是1804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是1896年颁布的,颁布之后很少作修改,当然,像反垄断法这样与经济政策关系密切的法律,修改的次数会多一些。为什么说三部合同法制定的时间相对较早,原因在于中国处于经济体制的变动时期,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经济体制还不够成熟、稳定。前几年实行的某些政策,现在也许就不适用了。这也从一个方面表明,我国近十多年来,尽管有令人不满意的地方,但是,我们发展得很快,从立法上看,这些年是黄金时代,从1998年到现在,我国制定了三百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由于改革开放迅速、深入的发展,原有的三部合同法显现出不足之处。如何评价原有的三部合同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三部合同法在中国的法律史上、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所起的作用,怎么高估都不为过。1980年前后,学者还在讨论劳动力是不是商品,1981年,全国人大就通过了经济合同法,而且,实践证明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及绝大多数具体规定,至今看来仍然是正确的。当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经济贸易中以及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三部合同法的当时不可能预见。如融资租赁问题,一个企业需要引进先进的生产线,没有自有资金,在银行又贷不到款,这时可以找租赁公司,请租赁公司把需要的生产线买进来,由该企业使用,企业向租赁公司分期交付租金,这样,就解决了企业一下子要付出大笔资金的困难。融资租赁在中国是1981年出现的,当时成立了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广泛开展业务是1984年以后。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不可能对
融资租赁作出规定。我国经济贸易中有一个“外贸代理”的提法,代理的问题。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有规定,属于大陆法系的一般代理,即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的后果归被代理人承担。现实生活中,因外贸经营权等原因,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需要从国外进出口货物,只能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为签订进出口合同,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之间属于代理关系,但由于外贸经营权等原因,外贸公司不能以被代理人即生产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只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对这种代理即间接代理的问题未作规定。今后有关外贸经营权完全放开了,也还有一个分工协作、专业优势的问题,外贸代理还会存在。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房地产中介商,对公民来说购买房子是一辈子的大事,不可能每个公民都具有房地产方面的专业知识,需要找房地产中介商、开发商咨询、协助办理有关购房手续。房地产中介业务主要是在1990年以后发展起来的。因此,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作出新规定。 第二,当前国内经济秩序有些混乱,经济信用程度较低,香港有位学者把合同法比喻为商务游戏规则,这是有道理的。合同法是一种游戏规则,看谁掌握得好。如果掌握得不好,容易上当受骗;如果掌握得好,就能较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为了防止和避免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作一些新规定。
第三,三部合同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起草单位不一,有的规定较为原则。譬如,合同如何订立,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防患于未然。这方面应该认真地向国外先进企业学习,他们的合同有的长达一、二百页,各种问题,哪怕是不太可能发生的问题都有约定。不发生纠纷则罢,一旦发生纠纷,都有详细的条款作为解决依据。关于如何订立合同,三部合同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即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的,合同成立,这个规定是对的,但不具体,一家企业想出售钢材,向另一家企业发出要约,要约中有关货物的数量、品质、价格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应俱全,对方收到要约后,同意这些主要条款,只是提出如果发生纠纷,能否在受要约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也就是说双方在解决纠纷的地点上还没有协商一致,这时合同是否算成立?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是通过信函发出要求十天内答复。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并在七天内作出答复,但由于
邮局的耽搁,信件一个月以后才到达要约人,这时合同是否算成立?合同订立的问题非常复杂。新合同法有关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的规定共有二十多条,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这些规定不能解决合同订立中的所有问题,但是与三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相比,要具体、完善得多,基本确立了合同订立的规则,因此,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出发,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合同法,使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对三部合同法中个别不一致的地方作出统一规定。
二、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
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指的是如何解决起草过程中的各种关系,起草合同法的根本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同志在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关于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注重可操作性,把近十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对需要增加的,尽可能作出具体规定”。
顾昂然同志这段话,最重要的是七个字,即“统一的、较为完备的”。怎么理解“统一的”?这里讲的统一,是相对于三部合同法而言,不是相对于中国现有的整个合同法律体系。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是指在新的合同法施行后,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同时废止,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已经作出这一规定。如何理解“较为完备的”?第一,要根据三部合同法实施以来在经济贸易和司法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只要条件成熟,都应当相应地作出新规定。譬如,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法中有专章规定;外贸代理的问题,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等有规定;房地产中介业务,合同法规定了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可以较好地解决中介业务中的权利义务问题。第二,要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吸收到合同法中来,使之上升为法律。第三,合同法是贸易规则,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的对外开放,国内贸易和涉外贸易虽有区别,但这种区别愈来愈小。制定合同法,应当充分
借鉴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规则,使合同法的原则、具体制度甚至具体规定,都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这样,才有利于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利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一规定与1998年9月7日在报纸上全文公布的合同法草案相比较,有两处作了修改。第一处修改是把“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在合同法草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合同法既适用国内合同关系,也适用涉外合同关系,应当对外国人作为合同法的主体问题作出规定,建议把“公民”一词修改为“自然人”。自然人一词,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第二处修改是把“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能否说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对此一直有不同意见。1999年1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把“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一修改不是实质性修改。不能说合同法草案规定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比较窄,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适用范围就宽了。这是鉴于对债权债务关系一词容易引起不同的理解而做的修改。
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基本含义是什么?第一,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第二,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现实生活中有几类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一类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于这个问题,争论主要在合同法是否对上述合同作专章规定,而不在是否适用合同法。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合同法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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