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时间:2020-11-29 18:48:51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篇一:合同法考试重点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 同 法

  考 试 复 习 资 料

  张 晓 远

  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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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是一种合意;

  2、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

  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考点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2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

  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 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 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3、 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 在合同解除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5、 在合同的终止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

  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规范; 2、在合同订立方面;

  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四、鼓励交易原则 必要性: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就必须使合同法具备鼓励交易的职能

  和目标,使市场主体越活跃,市场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得到发展。

  1、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5、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考点三:合 同 的 成 立

  一、要约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为,一方面,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是双方的行为,要约仅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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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 4、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邀请

  又称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邀请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可能导致他人的承诺。

  指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所为意思表示。

  要约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如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约有标的)

  要约有直接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邀请则没有。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划分。

  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A是要约邀请。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为要约;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为要约邀请。)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

  (要约邀请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是针对特定的人。) 5、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

  四、承诺

  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

  4、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具体表现形式: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中标(承诺) 拍卖公告(要约邀请)举牌(要约)敲锤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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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

  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 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2、 一方因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机密; 4、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 发生的阶段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2、 违反的义务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

  3、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考点四、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提示性合同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二) 标的

  (三)质量和数量 (四)价格或酬金 (五)履行期限

  (六)履行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

  1、以不利条款提供方来解释。 2、优先使用非格式条款 。(手写优于印刷格式)

  合同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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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合同法重点笔记经典版

  合同法笔记经典版 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未获对方任何偿付的合同。有偿合同:一方通过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获得对方为此所支付的财产上的代价的合同。区别:(1)有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无偿合同中的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来说,则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 (2)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3)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损害债权人的合同,其为无偿与有偿的不同,决定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的不同。(4)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物权法要求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合同法原则:功效:1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2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3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内容:1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合同自由: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 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的状态。一主体: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二内容:具备必要条款.三形式: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了合意。要约:①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②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内容具体确定④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本身没有法律效力1法律规定2当事人的意愿3内容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4交易习惯。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③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要件:1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3违反义务方具有过失。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与违约责任区别1责任性质2责任方式3责任基础。与侵权责任区别1关系人2责任基础3构成要件4责任方式与赔偿范围。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目的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特殊生效要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方为生效。有些合同还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形式。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联系:成立是有效的前提。区别:1目的: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效力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2要件: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当事人达成合意,侧重形式上的考察;合同有效的要件

  既包括实质的也包括形式的,侧重于内容上的考察。无效合同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纯受益的除外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原物或不当得利)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1)对合同的性质误解(2)对对方当事人的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3)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认识错误(5)对标的物的价值或报酬的误解3误解必须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误解应该是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事实的不正确假设或者认识。显失公平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构成要件:欺诈故意 欺诈行为 两个因果关系。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效力未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因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般构成要件:无权 代理。特别构成要件:存在着授权的假象——客观要件;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主观要件。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附随义务指虽无法律明文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但为确保合同目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和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而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保护义务等。特征:法定性 辅助性 附随性 不确定性。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程度的满足2保护功能,维护对方人身及财产上的利益。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①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部分履行的情形下,如果行使该权利有悖诚信原则,则不得行使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

  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法律后果:当事人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①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②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③须债务人债权已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并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撤销权: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要件:债务人所为的行为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①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③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是指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第三人主观上须为恶意。行使方式: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抵押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对财产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提供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以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特性1优先受偿性2从属性,即从属于债权而存在3不可分性,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毁损灭失而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是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赔偿金行使权利。条件1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处分权2抵押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3内容合法,包括抵押物适格及“绝押条款”的禁止4履行登记程序。实现方式: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决。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为债务人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合同有约定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时间限制: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留置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要件①须债权人已按合同约定事先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②须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与债权人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即二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③须债务已至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行使:留置依法成立后,债权人不能立即处分留置物,须给债务人至少两个月的宽限期。然后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占有必要的使用收取孳息及优先受偿;妥善保管留置物。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保有留置物的所有权;不得妨害留置权的行使。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在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要件1

  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但实际占有动产的人或者为不动产的登记名义权利人 2转让的标的物为可流通的财产且原则上为占有委托物3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易及合理价格取得财产4受让人在受让时为善意无过失并已取得对动产的占有或该不动产已经登记。法律后果1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2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但可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提供方负有遵守公平原则的一般义务以及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2格式条款无效的事由更加宽泛3格式条款具有特殊的解释规则。合同变更:广义:合同的内容与主体发生变化 狭义:限于内容的变更。要件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2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3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4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权利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1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2对象是合同债权3后果是权利的让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条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2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3须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4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转让的效力,债务人仍应按照原合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行为)。条件1有有效合同义务的存在2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3债务具有可转移性4经债权人同意。后果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2抗辩权转移3从债务转移。单方解除是指在解除事由出现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的方式。解除事由既可以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情事变更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有悖于公平原则,则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制度。适用条件1作为缔约基础和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异常的变化2该变化须发生在缔约后3该变化当事人在缔约时没有预见4该变化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若再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显失公平6合同当事人并未事先分配风险。与不可抗力的区别。一是阻碍程度不同。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而情势变更则使得合同义务方履行成本难以承受,但合同仍然可以履行。二是引发事由不同。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的异常变动。而情势变更则主要表现为合同基础的变更;三是当事人的权利性质不同。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所享有的是形成权,即只需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无须进行协商,情势变更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请求权,须经司法判决来进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四是法律程序不同。情势变更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之后再行诉讼,而不可抗力无须此行为,径行诉诸法院即可;五是法律后果不同。情势变更原则只是赋予了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并免责的权利,而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可免予承担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法定抵销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期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即不存在按照合同

  性质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1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3依法定程序进行。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特征1以合同义务的违反为条件2具有相对性3主要具有补偿性4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3不存在免责事由。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1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2当事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并因此导致买方财产或人身受损。处理: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对方承担。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着诸多不同,故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对其权益的保护有着重大的影响。合同漏洞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填补方法1由当事人协议2依交易习惯确定3依法律规定

  篇三: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 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撤回和撤销 1.撤回 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 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

  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

  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

  (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

  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

  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

  二)可撤销的合同

  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

  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1)欺诈

  (2)胁迫

  (3)重大误解

  (4)乘人之危

  (5)显失公平 注意:撤销权

  (1)性质:形成权

  (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

  (3)行使:诉讼方式

  (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

  考点三 缔约过失责任

  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

  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

  考点四 合同的履行

  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

  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 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 先履行抗辩权

  1.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

  2.行使方式:

  (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法律效果:

  (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

  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

  (一)代位权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1)须合法有效存在

  (2)须已届清偿期

  (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代位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

  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

  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

  (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3.抗辩延续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行使代位权的后果

  1.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

  第一,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第二,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承担

  第一,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

  第二,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三)合同保全之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

  (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经成立

  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受让行为会损及债权人的债权,即“恶意”)

  3.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

  A、管辖法院: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B、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

  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A、主观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B、客观起算——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三)撤销的后果

  A、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B、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考点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债权让与——债权转移于第三人

  1、构成要件 1)有效的债权存在

  2)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

  3)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4)必须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2、法律后果:1)让与人债权丧失,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

  2)债权让与债务人的效力:以通知为准《合同法》第82条

  3、债务人的抵销权:《合同法》第83条

  二)债务承担

  1、三种方式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合同——一般无需债务人同意

  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连环套

  2、法律后果:第三人取得债务人地位

  抗辩权随之转移

  三)债券债务的概括转

  考点六 合同的消灭

  一)合同的解除

  协议解除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单方解除不可抗力法定解除履行迟延 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

  (一)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合同法第94条)

  1.不可抗力

  2.迟延履行

  注意:催告要件的限制

  3.预期违约(明示、默示)

  注意:解除的时间

  4.根本违约

  注意:违约后果要件的限制

  (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

  1.性质:形成权

  2.行使:单方通知到达

  3.期间: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行使

  (三)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恢复到合同未订立之时(合同法第97条)

  (四)特别法定解除权

  1、委托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2、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3、定作人单方的任意解除权

  4、货物托运人单方的任意解除权

  二)合同的消灭

  1、清偿

  2、抵销(法定抵销):1)双方互负债务

  2)种类相同且均已到期

  3)法律或者当事人没有抵销禁止的规定

  3、混同 注意: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视为无效

  4、免除

  5、提存

  考点七 违约责任

  一、违约行为:1、预期违约

  2、不履行

  3、延迟履行

  4、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给付

  二、违约责任:

  1、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即只要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就是违约),以过错原则为例外(包括赠与合同、客运合同中旅客自带物品的损坏、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篇四:合同法重点概念

  法务和合同管理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种类:

  双务、单务合同(是否互负债务)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愿意担负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方负有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并不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求 2、内容要求明确(确定、具体、完整)3、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4、要向特定的人发出5、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的特点: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效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具体,意思表示发出后,是否愿受意思表示的约束。 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关于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其内容符合邀约规定的,视为邀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领域。 “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搭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 电子邀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

  迟到: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该承诺无效。

  迟延:超过有效期内发出,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有效。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

  注: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注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的要约。其它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就不得撤回。

  撤销: .对已经生效但未获得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要约失效的原因(为什么要约的撤回)(1)被拒绝通知的(2)被依法撤销的(3)承诺期满的,受要约人未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5)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要约,有更高应价出现的承诺和反要约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承诺必须向特定的对象作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应当在约定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 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迟到、迟延和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对价: 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构成要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3.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既存义务不能作为对价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但价值上不一定相称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合同法》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心智标: 有精神疾病(无或限制) 无精神疾病(完全)法人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意思表示真实

  ? 含义:订约者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的内在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完全是基于自己的正确认识自愿形成的,没

  有受到他人的不法干预或者不当影响。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含义: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条件,被确认无效的合同。

  特征:.违法性:违反了强行性规定。

  2.国家干预性: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3.禁止履行4.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无权)

  合同的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变更因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的合同。

  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实 (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形成权) (3)合同效力在撤销前不变 (4)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民法通则》第69条: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民法通则》第70条: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 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民法通则》第71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 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法通则》第72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撤销权的行使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溯及力问题 : 一经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均有溯及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无效,即自始无效。

  .部分无效问题 :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解决争议条款具有效力上的独立性

  《合同法》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概念:合同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是否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实施后,如何使之有效。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A根本无权代理 B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C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D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效果:无权代理不产生代理的效果,后果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的条件:被代理人的追认。

  如何对相对人进行救济:相对人的追认权和撤销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

  概念: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 ,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权处分行为 概念: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特征: 1.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2.处分人没有权利处分

  无权处分成为有权处分的途径: 1.权利人追认 2.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财产处分权

  履行标的: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期限 :1.迟延履行构成违约 2.提前履行原则上不可以,但是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 :

  定不明情况下履行地点的处理 : “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构成要件 :(1)同一双务合同中 (2)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2.两个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4.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合同法》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构成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2.一方有先给付义务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 4.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 5.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

  概念: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或拒绝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当中约定生效要件,生效自条件成就生效,约定生效要件未成就,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其主要责任,对方表示接受的和合同生效。

  合同担保的种类 1.人保、物保、金钱保 2.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留置) 3.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 4.原担保和反担保(定金、留置不适合)

  担保合同 1.概念:为设立某种担保关系而签订的合同。 2.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法》第5条: 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情形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2)标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

  (3)特别情形: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

  (4)涉外担保 (5)主合同无效

  无效担保的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分两种情形: a.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b.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分两种情形: a.担保人无过错的,人免责; b.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相应追偿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特征 1.从属性:保证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 2.相对独立性:保证合同不是主合同本身 3.补充性

  保证的种类

  1.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分类标准:保证人是一人主体还是二人以上的主体。

  2.补充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分类标准: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3.有限保证无限保证 分类标准:保证人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保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保证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与一般合同相同。

  3.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保证合同的内容 尤其注意数额、期限和保证方式一定要明确约定。

  《担保法》第25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使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第1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连带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种类 1、不动产抵押。 2、动产抵押。 3、权利抵押。

  抵押:不动产(登记)保护第三方责权人的利益。质押:转移交付,如没有转移无效力

  抵押物的财产范围

  1.不可抵押的财产 a.国有或集体土地所有权 b.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c.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抵押的财产 e.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

  抵押物登记: 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如果没有登记,不产生抵押的效力。

  质押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二)动产质押

  特征:1、仅限于动产 2、具有可转让性 3、质押权以转移占有时成立并生效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仅对已经变更的部分发生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赔偿的权利。

  注:责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该转让合同只对原债权人跟受让人成立,此时对债务人不产生任何效力,债务人只能对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原债务转让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转让的特征:

  合同转让只是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的内容的变化。

  合同转让将导致原合同的关系的消灭的后果

  合同转让一般必须在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才能实现。

  合同转让的条件;

  所转让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债权债务是必须有转让性,

  合同的转让必须经受让人同意,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法定解除;

  篇五: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1)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严重丧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制度。

  (2)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丧失公平的情形。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冲突与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合同订立阶段,应依诚信原则,当事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否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应依诚信原则,做好履约准备。

  合同履行中,应依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

  合同终止后,应依诚信原则,履行保密等附随义务。

  合同发生争议,应依诚信原则,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五)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社会秩序;善良风俗:即社会公德,一个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六)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是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的订立

  重点问题

  1.合同成立的概念

  2.合同订立的程序

  3.合同条款的内容

  4.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及其解释

  5.合同的形式

  6.合同成立的要件

  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8.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分析

  2002年11月,家住北京朝阳区西八间村的赵某全家人应邀到海淀区清河南镇其友家中作客。不巧恰遇有雨,赵某即招停一辆属某出租车运输公司的夏利牌出租车。该出租车司机王某问明目的地后,认为偏远路难行,空返车的可能性很大,而乘坐人多至4人,遂以自己有急事需马上回家为由拒载。赵某只得再等,但很长时间却无空车驶过。由于长时间受凉,赵某的

  小女孩受寒生病发高烧,赵某于是取消出行回家。赵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司机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其小女儿的医疗费。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一节合同成立概述

  合同的订立:通过要约和承诺来使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成立要件)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

  (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合同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

  要式合同有的要以完成一定的形式为其成立要件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一)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国家主动干预程度不同

  (三)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不适用于合同效力的解释,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来使合同发生效力。

  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条款或内容达成合意的过程,这具体表现为要约和承诺。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性质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内容具体确定;

  (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法律拘束力

  要约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1)对要约人而言,在要约有限期限内,要约人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拘束。

  (2)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

  3.性质

  要约属于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第一,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其主观意思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予以外现的形式;第二,要约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之一;第三,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所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第四,要约是双方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没有要约,承诺无从发生,因而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同样,仅有要约而无承诺,也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第五,要约虽然仅是一个意思表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要约人运用要约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人发出的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要约人应承担向多数人发出要约的法律后果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具体是指要约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款或酬金为三个主要条款。

  确定是指那些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约主要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5.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三)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在实际生活中,一般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商品价目表、招标、拍卖表示、商贩的沿街叫卖等均为要约邀请。但其中的商业广告在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知其对待义务时,可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投标、拍买、自动售货机等则为要约。对商品标价陈列,瑞士等国家的法律认为是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是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理论赞成前一种观点。对未经定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一种观点认为系现物要约;另一种意见则主张为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不具有缔约的目的,其目的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得主要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取对话方式和信函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4)发出要约邀请的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回要约邀请,对于他人根据要约邀请发出的要约,要约邀请人也可以不予承诺,而要约不能随意撤回或撤销。(5)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然阶段,并不是任何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要约邀请,而要约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必然阶段。(6)要约邀请有时也具有法律意义,特别是当要约邀请中包含承诺方法或承诺标准的内容时,如定标方法与标准、股票认购方法等,如果他人发出要约,而要约邀请人却不按要约邀请中既定的方法或标准为承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等。

  案例1:200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6月30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奖金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7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7月4日、9日和11日,该市日报3次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中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周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7月21日到百货大楼兑奖,百货答楼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无奈,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货大楼兑付其中奖奖金。

  问题: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要约行为还是要约邀请行为?为什么?

  2、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为什

  么?

  (五)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1.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要约送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视为到达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即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为到达的时间。

  2.要约的存续时间

  (1)口头要约的存续期间:从相对人了解要约的内容时开始生效。约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对要约人有拘束力;未约定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2)书面要约的存续期间:约有承诺期限的,与期限届满后对要约人丧失拘束力;未约定承诺期限的,应以合理期限作为要约存续期间。合理期间因素:

  第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第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所需的时间

  第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须的时间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方式是通知,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产生撤回的效力。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受要约人应当在收到撤回通知后,立即将迟到的情况通知对方,未立即通知对方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要约撤回的实质是阻止要约生效。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销:

  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第一,发生时间不同。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第二,限定条件不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对要约的撤销有严格的限定。撤回的限定不严格。

  4.要约的失效

  定义: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合同法》第20条规定了四种使要约消灭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原因:(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撤回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关于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的判断,难以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有关合

  篇六: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20119710过儿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缔约自由,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是想,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订立、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成立的合同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则会被法律否定,或归于无效,或得撤销,或效力未定。

  合同成立的要见:1缔约人 2意思表示一致 3标的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从当事人的目的看,要约的目的在于缔结合同,而要约邀请仅在使受要约人为要约,性质为意思通知

  2从法律的规定看

  3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宜按照下述原则判断:1意思表示的内容明确的,一般为要约;不明确的,为要约邀请 2意思表示不重视当事人的资格、标的物的性质的,一般为要约;重视的,一般为要约邀请 3依交易习惯、社会的一般观念加以判断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事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承诺一般应当用明示方式,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强制缔约,是指根据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解释,为了一个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权利主体意思拘束的情况下,使一个权利主体负担与该受益人签订具有特定内容或应由中立方指定内容的合同的义务。或是一个权利主体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或是一个权利主体有义务向相对人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这里的负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义务的权利主体,叫作缔约义务人。

  强制缔约仍采用要约和承诺的程序,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强制缔约的分类:

  1强制要约与强制承诺 2直接强制缔约与间接强制缔约

  直接强制缔约包括:1公共运输领域的强制缔约义务 2电信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3供电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4供水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5供气、供热的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6医院及医生在危重病人就医、急诊情况下的强制缔约义务 7保险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间接强制缔约包括: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场合的强制缔约义务 2商店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缔约义务 3理发、住宿、餐饮等服务业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缔约义务 4地役权制度中的强制缔约义务

  合同的效力,又称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无效与合同不成立不同,后者是欠缺合同的成立要见,前者是合同已经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

  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8当事人约定合同无效

  9无效合同的转换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 5显失公平 6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把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的原因(第54条第1款);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对象。

  效力未定的合同种类: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则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合同,若独立订立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无权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

  法律效力,除非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无代理权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时,该合同有效,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作为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享有该合同项下的权利。被代理人不承受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无代理权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3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被被代理人追认,因为不符合有效要件,归于完全无效。 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权的合同,简称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按照《合同法》

  第51条的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于缔约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

  涉及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抗辩或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但那个是人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不安抗辩权(重点),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肌肤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其次,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极大可能。

  另外,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最后,《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非属强制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予以变更。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3转让人的恶意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

  一 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二 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第一,因债权人变更,其给付内容会完全变更的债权。第二,因债权人变更,债权行使会产生显著差异的债权。第三,预约上的债权。第四,某些不作为债权。第五,某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即该债权为禁止流通物

  三 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债权让与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一 债权的二重让与

  二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清偿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的条件,大致有三大类型:协议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行为。

  一 协议解除的的条件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

  二 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三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为履行债务的现象。

  四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五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六 债务人的过错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

  1构成要件方面:违约责任构成上总的说来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侵权责任,我国民法上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

  2举证责任方面:违约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我国侵权行为法,过错推定仅为个别现象。3赔偿范围方面: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旅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我国立法并没有采纳可预见性规则。

  4诉讼时效方面: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环境污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因违约而产生的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出售不合格的商品不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三种情况下,诉讼时效钱为1年。

  5责任方式方面: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违约责任为财产咋,计有

  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等责任方式。 6免责条款的效力方面

  篇七:-合同法重点知识点

  00230-合同法 1.11.以合同是否及于缔约当事人1.8.[解析]诺成性合同,又称诺的定义。答案为B。 00230-合同法 以外的第三人为分类标准,可将合成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1.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第一章合同的概述 同分为()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即能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供用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甲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 B.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负电、水、气、热力合同、邀请乙看电影,乙因为有事没有前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担的义务C.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去赴约B.甲与乙谈恋爱C.甲向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D.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乙购买两斤苹果D.甲送给乙一个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1.12.以给付有无对价为标准,合设工程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运输手机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同可以分为()A.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2.2.我国作为法典形式的《合同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C.要合同、居间合同等等,都是诺成合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D.双务合同同。答案为C。 同年10月1日实施。该法的结构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与单务合同 1.9.[解析]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不包括()A.前言B.总则C.分则第十章违约责任 1.13.下列选项中,不具有实践合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D.附则 第十一章转移财产的合同 同特点的是()A.保管合同B.定务的合同。换言之,是指合同当事2.3.《合同法》第3条规定一方不第十二章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金合同C.使用借赁合同D.买卖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义务,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最同 合同 而主要由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并能体现合同法基本原则中的第十三章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 1.14.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买卖合()A.合同自由原则B.合同主体第十四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同、互易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平等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鼓第十五章技术合同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同,只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答励交易原则 单项选择题 定,应当向____承担违约责任。案为B。 2.4.法律以及合同的规则具有滞1.1.()A.第三人B.债权人C.无需D.不1.10.[解析]在有偿合同中,构成后性,且难以涵盖缔约后可能产生我国立法将合同定义为()A.契约确定 对价关系的是双方的给付行为;在的一切现象。成文规定的另一个缺B.允诺C.协议D.条约 1.15.下列合同属于有名合同的是双务合同中,构成对价关系的是双陷是某些条文或词语存在理解上1.2.《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A.洗澡合同B.培训合同C.旅方的义务行为。由于合同的义务是的歧义。当法律或者合同规定不周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游合同D.融资租赁合同 特定的给付行为,故此任何一种双延时,应当以____原则来补充法律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1.16.无名合同是指()A.无名称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给付行为或合同的规定。()A.诚实信用B.公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合同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并不都是义务行为,故有偿合同并平C.鼓励交易D.平等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则的合同C.无内容合同D.无形不都是双务合同,答案为B。 2.5.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该规定中的“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式合同 1.11.[解析]以合同是否及于缔约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失的扩大”属于合同当事人的1.17.下列符合继续性合同定义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分类标准,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A.主给付义务B.从给付义务是()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赠可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交易习惯以及____原则,确定该条C.附随义务D.不真正义务 与合同D.互易合同 同。答案为C。 款的真实意思。()A.平等B.公1.3.在合同关系中,合同的客体1.1.[解析]英美法学者大多认为1.12.[解析]以给付有无对价为标平C.鼓励交易D.诚实信用 是()A.物B.给付C.权利D.行合同是一种允诺,而大陆法学者基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2.6.《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为 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合同。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存因欺诈、因胁迫所进行的民事法律1.4.债的相对性早在____中就已我国民法理论在合同定义上,基本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无偿合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4条将因被揭示。()A.法国民法典B.德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认为合同是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欺诈、因胁迫所订立的合同确定为国民法典C.罗马法D.古埃及法 一种合意或协议。答案为C。 的合同。答案为A。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种改变1.5.顾客进入商店挑选商品时,1.2.[解析]《合同法》第119条1.13.[解析]实践性合同,又称践体现了()A.平等原则B.公平原商店对于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第1款规定: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则C.鼓励交易原则D.诚实信用商店的过错导致顾客滑倒受伤的,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须实施实践行为(如交付实物)后原则 商店基于其负有的____义务而承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自然2.1.[解析]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担责任。()A.主给付义务B.从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代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四给付义务C.附随义务D.不真正赔偿。”该规定中的“采取适当措物清偿合同等等为实践性合同。当个选项中只有B选项是买卖合同义务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属于合同当事事人若不交付实物或进行其他实关系,其他都不是合同法律关系。1.6.下列关于合同的分类中,属人的不真正义务,不履行该义务践行为,合同不能成立或生效。答答案为C。 于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的,承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案为D。 2.2.[解析]我国作为法典形式的为分类的范畴的是()A.有偿合同赔偿”的不利后果。答案为D。 1.14.[解析]我国《合同法》第《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与无偿合同B.主合同与从合同1.3.[解析]合同客体,又称合同64条规定:“当事人的约定由债务颁布,同年1o月1日实施。该法C.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D.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合同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瓜未含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共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的标的不同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23章,428条。答案为A。 1.7.不要式合同指的是()A.合同的标的物是指给付的对象,可以是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2.3.[解析]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的形式由法律规定B.合同的形式物、权利、行为等。答案为B。 约责任。”答案为B。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合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C.合同的形1.4.[解析]债的相对性早在罗马1.15.[解析]合同名称为法律所规同法的调整方法和原则必须以平式为当事人约定的形式D.口头形法中就已被揭示。答案为C。 定,且法律对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等为核心。《合同法》第3条规定:式的合同 1.5.[解析]顾客进入商店挑选商规定的,为有名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1.8.下列属于诺成合同的是品时,商店对于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合同。洗澡合同、旅游合同、培训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A.保管合同B.定金合同C.赠务,因商店的过错导致顾客滑倒受合同都没有为法律所规定,为无名方。”答案为B。 与合同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伤的,商店因未履行缔约中的附随合同。答案为D。 2.4.[解析]法律以及合同的规则1.9.下列选项中,属于单务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1.16.[解析]合同的名称未被法律具有滞后性,且难以涵盖缔约后可的是()A.买卖合同B.赠与合同案为C。 规定,且法律也未对其权利义务作能产生的一切现象。成文规定的另C.互易合同D.租赁合同 1.6.[解析]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专门规定的,为无名合同。答案为一个缺陷是某些条文或词语存在1.10.下列关于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分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和不B。 理解上的歧义。当法律或者合同规同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有要式法律行为分类的范畴,其划分1.17.[解析]继续合同,亦称持续定不周延时,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B.双务合同标准与其一致。答案为C。 合同,是指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依来补充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答案为都是有偿合同C.有偿合同与双务1.7.[解析]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赖于时间因素,不能依一次清偿而A。

  合同没有关系D.双务合同包括有人自由选择的,为不要式合同。答消灭的合同。如,供水、供电、供2.5.[解析]《合同法》第125条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案为B。 热合同等。租赁合同符合继续合同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

  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实质性变更的,为()A.新要约B.承约B.要约邀请C.承诺D.非意答案为A。 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诺C.合意变更D.新要约邀请 思表示 3.8.[解析]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3.15.要约人在要约中要求承诺应3.24.定标即经开标与评标最终确向自已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的价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答案为以一定形式进行的,受要约人应依认合同缔约者,是招标方同意投标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D。 限定的方法进行承诺,否则承诺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答复,属于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6.[解析]《民法通则》第58条()A.为新要约B.无效C.有效D.效()A.要约B.要约邀请C.承诺D.非答案为A。 规定,因欺诈、因胁迫所进行的民力待定 意思表示 3.9.[解析]行为人的表示中若明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43.16.承诺生效的时间是()A.发3.25.数人彼此独立、先后完成了确其表示无任何约束力,受要约人条将因欺诈、因胁迫所订立的合同出通知时B.到达要约人C.发出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除广告另有就不能获得承诺的权利。该行为本确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通知后,到达要约人前D.要约人约定外,有权请求给付报酬的是质上不是要约,应认定其为要约邀种改变严格限定了合同无效的适接受承诺后 ()A.协商确定的人B.最先完成请。答案为B。 用范围,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3.17.我国《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该指定行为的人C.全体D.最后3.10.[解析]要约中未确定生效时答案为C。 诺生效的时间采取()A.要约是发完成该指定行为的人 间的,应以受要约人能够知晓要约3.1.缔约各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信主义B.承诺为到达主义C.要3.26.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缔内容时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发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约和承诺均为到达主义D.要约和约过失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出的要约,自要约发出时生效。答致达成协议形成的事实状态称为承诺均为发信主义 ()A.合同自由原则B.诚实信用案为A。 ()A.合同生效B.合同履行C.合3.18.合同成立的时间为()A.承原则C.合法原则D.鼓励交易原3.11.[解析]要约中未确定生效时同变更D.合同成立 诺到达要约人时B.承诺发出时则 间的,应以受要约人能够知晓要约3.2.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是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D.承诺3.27.甲与乙协商订立合同,丙得内容时为生效时间。详言之,以对()A.缔约当事人存在合意的外部发出后经过合理的期限 知后,为使乙不能成功订约,遂与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要约发出时形式B.合同内容合法C.缔约人3.19.下列关于合同成立的陈述,甲以优于乙的条件与甲进行合同生效;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是具有行为能力D.意思表示真实正确的是()A.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谈判,当乙退出谈判并与丁订立合自要约文件到达受要约人之处时3.3.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A.法某种机械的买卖达成意向,双方决同后,丙向甲表示自己并不想订生效。答案为D。 律行为B.事件C.意思表示D.行定签订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约,造成甲为订约而支出费用一万3.12.[解析]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为 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元。乙对造成甲损失的行为应承担同时又是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间。受3.4.甲想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则合同经乙公司签字、盖章后成立()A.缔约过失责任B.一般侵权要约人在该期间内进行承诺,并使意欲与乙设立房屋买卖关系。这是B.甲在某建筑公司打工。春节将责任C.违约责任D.违约责任或承诺文件于该期间内到达要约人一种()A.效果意思B.表示意思至,甲要求建筑公司结清工资,建侵权责任 处的,承诺有效。答案为B。 C.表示行为D.非意思表示 筑公司拒绝给付工资。理由是根据3.1.[解析]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各3.13.[解析]要约在受要约人死亡3.5.甲有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后到达受要约人处的,要约因无相的想法,也草拟了合同书,并决定式,因此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C.武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对人不发生效力。答案为D。 将该想法告诉乙。这是一种()A.效汉某公司与上海某纺织厂为购买的事实状态。答案为D。 3.14.[解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果意思B.表示意思C.表示行为设备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必须有书3.2.[解析]合同的成立前提是缔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D.非意思表示 面合同,合同才能成立。但双方~约当事人存在合意的外部形式。缔答案为A。

  3.6.甲想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直没有签署合同。过了一段时间,约当事人经磋商,形成了口头、书3.15.[解析]承诺是一种意思表意欲与乙设立房屋买卖关系。在草武汉公司将双方协商的设备发运面或其他形式的协议,则合同成示,须有表示行为。要约人在要约拟好合同后,甲告诉乙,欲与乙设到上海且上海纺织厂接受。双方的立。至于该合同是否合法、缔约人中要求承诺应以一定形式进行的,立房屋买卖关系。这是一种()A.效合同没有成立D.陈某在马路上碰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表意与真意是受要约人应依限定的方法进行承果意思B.表示意思C.表示行为到老朋友姚某。陈某了解到姚某急否一致、意思表示的方式是否合法诺,否则承诺无效。答案为B。 D.非意思表示 需一台笔记本电脑,于是说“我有等等,均不属合同成立与否的问3.16.[解析]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3.7.招股说明书是()A.要约邀请一台笔记本电脑,性能配置都还不题,不是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依时生效。答案为B。 B.要约C.承诺D.既可能是要约错,如果你需要,我以15000元的据。答案为A。 3.17.[解析]我国《合同法》对要也可能是要约邀请 价格出售给你。”3.3.[解析]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均采用到达3.8.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是()A.要说很好,但先得与老婆商量一下,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答案主义。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约邀请B.要约C.承诺D.既可才能决定。双方合同成立 为C。 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能是要约也可能是要约邀请 3.20.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3.4.[解析]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答案为C。 3.9.在行为人的表示中,若明确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追求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3.18.[解析]合同因合意而成立,说明其表示无任何约束力,则该表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的时间更、消灭的内心想法。例如,甲想合意以承诺为标志,承诺因到达而示为()A.要约B.要约邀请C.可为()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意欲与乙设生效。因此,合同法学理论认为,以是要约,也可以是要约邀D.不一致时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C.甲立房屋买卖关系。答案为A。 承诺到达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是要约,也不是要约邀 公司盖章后交付邮寄时D.乙公司3.5.[解析]表示意思是指行为人时间。答案为A。 3.10.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要签字盖章时 作出的将内心想法表达于合同相3.19。[解析]采用合同书方式订立约自____时生效。()A.发出B.达3.21.甲方向乙方发出出卖某一产对人的决定,亦即决定表达效果意合同的,以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或成合意C.受要约人接受D.合同品的要约函件,乙方向甲方发出买思的想法。例如,甲虽有与乙订立盖章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成立 人该产品的要约函件,且两份要约房屋买卖合同的想法,也草拟了合以口头方式订立合同的,口头承诺3.11._函件内容中有关质量、价格、数量同书。一旦甲决定将内心想法告诉的发出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自____时生效。()A.发出B.达等条款完全一致。此种情形称为乙,就有了表示意思。答案为B。约定采用书面合同而没有采用,但成合意C.受要约人接受D.要约()A.同时表示B.交叉要约C.格3.6.[解析]表示行为是指表达效一方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文件到达受要约人之处 式条款缔约D.要约邀请 果意思的表示行为。甲想将自己的合同成立。答案为A。 3.12.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与下列3.22.招标,是指招标方以一定方房屋卖给乙,意欲与乙设立房屋买3.20.[解析]采用合同书方式订立哪个期间是相同的?()A.合同订立式公开邀请他人向自己投标的行卖关系。在草拟好合同后,甲告诉合同的,以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或期间B.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间C.到为,其本质上是一种()A.要约B.要乙,欲与乙设立房屋买卖关系。答盖章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达受要约人期间D.合意达成期间约邀请C.格式条款缔约D.意思案为C。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3.13.要约在受要约人死亡后到达表示 3.7.[解析]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受要约人处的,要约()A.有效B.效3.23.投标是指投标方按照招标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的价盖章的地点为合同订立地点,同理力待定C.重新发出D.无效 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方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时3.1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发出的缔约提议。投标是()A.要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间为合同订立时间。答案为D。

  3.21.[解析]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内按照()A.法律规定B.交易习惯表现为行为以外的客观存在,如人,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容各自向对方发出书面要约的情C.国家标准D.行业标准 物、智力成果、权利等,该物、智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形,为交叉要约。如甲方向乙方发4.6.有偿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力成果、权利等被称为合同的标的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出出卖某一产品的要约函件,乙方条款是必要条款,合同当事人没有物。答案为A。 为能力人,其所进行的合同行为向甲方发出买入该产品的要约函约定该条款的,依据交易习惯确4.4.[解析]不能将价款或者报酬()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可件,且两份要约函件内容中有关质定,没有交易习惯的()A.依据补与费用混淆。前者属于对价给付。变更、撤销

  量、价格、数量等条款完全一致。充协议B.依据法律C.解除合同后者属于费用支出的偿还。例如,5.3.甲今年11岁,到文具店买一答案为B。 D.依据合同有关条款 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有偿合盒彩笔。甲与文具店之间的买卖合3.22.[解析]招标,即招标方以一4.7.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同中的货款、租金、运费、加工费同()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定方式公开邀请他人向自己投标生分歧时,对合同的意思表示按照的给付,属于价款或者报酬。答案D.可变更、撤销 的行为。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在文字或词语本身的含义作出解释,为B。 5.4.甲今年11岁,其舅舅打算赠性质上属事实行为,虽有表意行此种解释方法称为()A.文义解释4.5.[解析]《合同法》第61条规与甲1万元的电脑一台。甲与舅舅为,但不是意思表示。答案为B。B.目的解释C.整体解释D.诚实定,当事人就质量、之间的赠与合同()A.无效B.有3.23.[解析]投标,即投标方按照信用原则解释 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效C.效力待定D.可变更、撤销 招标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4.8.如果合同内容晦涩、暧昧,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5.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招标方发出的缔约提议。投标是订语义不明,不能依据所使用的文字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在其订立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因或词语作出解释,则可将该条款置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答案为B。后,被批准或登记前,该合同而应具备缔约的详尽内容。答案为于整个合同文本之中进行解释,此4.6.[解析]有偿合同中,价款或()A.未成立B.生效C.成立,但A。 种解释方法称为()A.文义解释者报酬条款是必要条款,合同当事未生效D.生效,但未成立 3.24.[解析]定标,又称中标,即B.目的解释C.整体解释D.诚实人没有约定该条款的,依据交易习5.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经开标与评标最终确认合同缔约信用原则解释 惯确定,没有相应交易习惯的,依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者,是招标方同意投标方的意思表4.9.实施合同行为的出发点和归据法律确定。答案为B。 生效的,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示所作的答复。定标是订立合同的属点是()A.合同主体B.合同内4.7.[解析]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续,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意思表示,属于承诺。答案为C。容C.合同客体D.合同目的 内容发生分歧时,对合同的意思表同不成立B.合同生效C.合同不3.25.[解析]数人彼此独立、先后4.10.下列有关交易习惯的表述,示按照文字或词语本身的含义作生效D.合同生效,物权转移 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除广错误的是()A.是一种交易规则,出解释,此种解释方法称为文义解5.7.甲、乙协议,若甲通过当年告另有约定外,最先完成该指定行用于调整交易关系B.被法律规定释。答案为A。 的司法考试,乙将房屋一套出租给为的人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其他人为补充意思表示的方式C.作为合4.8.[解析]如果合同内容晦涩、甲。后乙欲将该房屋出租给出价更虽然也完成了指定行为,但是没有同的内容约束当事人D.可以被直暧昧,语义不明,不能依据所使用高的第三人,便运用不当手段阻碍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为要约,则接适用 的文字或词语作出解释,则应通观甲参加考试,致使甲因不能到考场最先实施行为的人为承诺人,悬赏4.11.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按照合同的全文,进行整体解释。答案参加考试而未通过当年的司法考广告的效力因承诺而转变为合同合同的其他内容和交易习惯都不为C。 试。据此,应认定甲乙之间的租赁的效力。答案为B。 能确定履行地的,不动产在____4.9.[解析]合同目的是实施合同关系()A.不成立B.成立C.为附3.26.[解析]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履行。()A.是一种交易规则,用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属点,是合同真期限的民事关系D.条件不成立 生的订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随着于调整交易关系B.要约人所在地实意思的集中反映。答案为D。 5.8.下列哪些合同不属于可变更、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和发C.不动产所在地D.合同签订地 4.10.[解析]交易习惯是一种交易可撤销的合同?()A.甲认为单位将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4.1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规则,用于调整交易关系。交易习分给自己一套房屋,因此就到商场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如果惯被法律规定为补充意思表示的购买了一些地毯,结果没有分到房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为B。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则其效方式,解释与补充意思表示的内屋,因此到商场以重大误解为由要3.27.[解析]《合同法》第42条力()A.与签字不同等,与盖章同容。交易习惯不能被直接适用,而求退货B.乙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一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抽象、一般的等B.与签字同等,与盖章不同等是通过解释或补充而成为意思表个供应牛奶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C.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D.不确示的一部分,作为合同的内容约束程中,双方对于是否应当送货上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定 当事人。答案为D。 产生争议。于是乙以重大误解为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4.1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4.11.[解析]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要求撤销合同C.丙与某汽车交易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地,按照合同的其他内容和交易习商签订一买卖汽车的合同,当时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惯都不能确定履行地的,按照《合方商定价格为10万元。但是当第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____时成立。()A.签订确认书B.签同法》第62条的规定,不动产在二天提货时,市场价格发生了20%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答字C.合意达成D.盖章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货币在接受货的波动,丙遂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案为A。 4.1.[解析]绝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动产在给求撤销买卖合同D.丁因为父亲生4.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同绝同必须具备的,如果不具备则合同付动产一方所在地履行。答案为C病,急需钱用,遂决定将家中祖传对必要条款的是()A.当事人B.标不能成立的条款。根据《合同法》4.12.[解析]的字画一幅出售,于是找到文物贩的C.数量D.违约责任 第12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子张某,对他说:“我父亲生病了,4.2.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定,可以推断“当事人”、“标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没办法,只好将这幅字画卖了,这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数量”是合同绝对必要条款。答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幅字画实际价值为30万元,我10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案为D。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万元钱卖给你,帮个忙,怎么样。”应当认定合同()A.生效B.成立4.2.[解析]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答案张某非常爽快答应了。事后丁反C.不生效D.不成立 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为C。 悔。欲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撤销合4.3.合同关系中的标的指的是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4.13.[解析]《合同法》第33条同 ()A.给付B.物C.智力成果D.权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5.9.甲手表店十年庆典,推出优利 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答案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惠计划,庆典期间到其营业部购买4.4.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为B。 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手表的前100名顾客,可以以5000有偿合同中的货款、租金、运费、4.3.[解析]合同关系中的标的即认书时合同成立。”答案为A。 元的价格购买售价2万元的手表。加工费的给付,属于()A.费用B.价债务人应为之给付。合同的标的与5.1.实现合同目的关键在于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积压货,手款C.要约D.承诺 合同的标的物不同。合同的标的是()A.合同成立B.合同生效C.要表估值不过2000元。为此,购买4.5.质量条款是必要条款,合同指合同义务人的给付。合同的标的约生效D.承诺生效 者与该手表店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条款的,可以物是指合同义务人给付的对象。给5.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如何处理?()A.按无效合同处理,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付的标的物(即给付的对象)有时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理由为欺诈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理由为欺诈C.5.20.条件成就与否与合同当事人理由为重大误解D.按有效合同处的意志无关的,为()A.偶成条件理 B.随意条件C.混合条件D.消极5.10.甲得知乙获得一幅珍贵的字条件

  画,急想从乙处购买,但由于字画5.21.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价格较高,超出自己的支付能力。与乙,租期10年,10年内甲的儿甲就威胁乙,如果不将字画卖给自子从国外回来,租赁合同失效。”己,就举报乙向某国家机关工作人该例中的条件为()A.附解除期限员行贿的行为。乙将字画卖给甲的合同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C.延()A.按无效合同处理B.按可撤缓期限的合同D.附解除条件的合销合同处理,理由为胁迫C.按可同

  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显失公平5.22.甲乙约定,明年3月1日甲D.按有效合同处理 转让乙某古玩一件。则该条款为5.11.对于可变更、()A.附延缓条件的合同B.附解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除期限合同C.附延缓期限的合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请求合同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5.23.双方约定:“为你提供专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A.不指导,经过两年失其效力。”则该予变更B.可以撤销C.条款为()A.延缓条件B.解除期也可以撤销D.不能撤销 限C.延缓期限D.解除条件 5.12.撤销权是一种()A.形成权5.1.[解析]合同能否成立取决于B.支配权C.请求权D.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属于合5.13.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同当事人自身能够决定的事实状撤销权的期限为____年,从知道或态。然而,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不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仅仅是形成合意,而是据此设立、()A.6个月B.1年C.2年D.3变更、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年 实现合同目的。欲实现合同目的,5.14.为了逃避法院对生效判决的必须使合同发生效力,形成一定的强制执行,甲将责任财产赠与他法律关系。答案为B。 人,使自己的责任财产减少致使不5.2.[解析]16周岁以上不满18能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该赠与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合同()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已的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进行的合同5.15.甲19岁,已经参加工作,行为有效。答案为B。 乙今年16岁。5.3.[解析]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欲委托甲投资,谎称自己今年20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岁,与甲订立合同,约定乙出资5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万元,委托甲投资,投资所得收益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甲可取得20%.关于此合同的效的,或者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力,正确的说法是()A.合同生效的合同行为有效。答案为B。 B.乙的父母享有撤销的权利C.甲5.4.[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催告乙的父母在一个月内追认所实施的纯获利益的合同行为有合同,如到期乙的父母未作表示,效。答案为B。

  则合同生效D.在乙的父母追认之5.5.[解析]《合同法》第44条第前,甲有权撤销合同 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5.16.张某既没有房屋所有人的授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权,也未征得其同意,竟擅自就该的,依照其规定。”应批准或登记房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的合同在订立后、被批准或登记前和李某的买卖合同,在法理上称为的状态属于合同成立而未生效的()A.有效合同B.效力待定合同状态。答案为C。 C.无效合同D.可撤销合同 5.6.[解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5.17.在无权代理的合同中,相对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进行追认,行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使追认的时间为()A.一年B.六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个月C.三个月D.一个月 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答5.18.附条件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案为B。

  的()A.视为条件已成就B.所附5.7.[解析]《民法通则》规定了条件无效C.视为未附条件D.合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制同无效 度。《合同法》也规定了附条件、5.19.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附期限合同制度。合同当事人约定双方约定张某在李某儿子大学毕合同生效条件或期限的,该合同自业到北京后的十日内腾房。这一协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生效。此处议属于()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所谓“生效”,仅指合同当事人所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C.延缓期追求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限的合同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包括合同约束力的发生。这意味着在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之前,合同当事人已受合同的约束。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答案为B。

  5.8.[解析]《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五种: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答案为A。

  5.9.[解析]实践中,依据一定的情形来认定欺诈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背离缔约人的真实意思,缔约人可依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变更该行为或者撤销该行为。答案为B。

  5.10.[解析]实践中,依据一定的情形来认定胁迫行为,即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销该合同。答案为B。

  5.11.[解析]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请求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答案为D。 5.12.[解析]撤销权是形成权的一种。答案为A。 5.13.[解析]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除斥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该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答案为B。 5.14.[解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违法,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答案为C。

  5.15.[解析]《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答案为D。 5.16.[解析]某些合同一时欠缺有效条件的,并不被断然认定为无

  效,而是允许补正。经补正,合同满足了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该合同有效;若该合同仍未被补正的,则无效。此种情形被学理上称为“效力待定”。此类合同被称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题干中,张某对房屋既无所有权,亦无代理权,无权处分该房屋。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答案为B。

  5.17.[解析]《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答案为D。 5.18.[解析]附款中的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法定的条件不能成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附条件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答案为C。 5.19.[解析]解除条件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该条件成就,便产生合同行为效力消灭的后果;该条件不成就,改变了合同效力不确定的状态,使合同效力确定。题干中所附条件属于解除条件。答案为A。 5.20.[解析]条件成就与否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为偶成条件。例如,合同约定:“两周内,本地下雨,租雨布百丈。”天是否下雨,合同当事人左右不了。答案为A。 5.21.[解析]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产生合同内容所及之民事后果(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效力,但该效力尚不确定.题干中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在解除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即甲的儿子回来与否确定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已经发生。但是,该租赁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10年内,甲的儿子如果回国,租赁合同失效,如果不回国,意味着租期10年。答案为D。

  5.22.[解析]约定的期限届至,使合同效力发生的,为延缓期限。题干中,甲乙约定的为延缓期限。答案为C。

  5.23.[解析]约定的期限届至,使合同效力消灭的,为解除期限。答案为B。

  6.1.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称为()A.合同订立B.合同生效C.合同履行D.合同解除

  6.2.下列原则中,不属于合同履行基本原则的是()A.诚实信用原则B.情势变更原则C.全面正确

  履行原则D.等价有偿原则

  6.3.合同义务人恪守信用,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这体现了合同履行的()A.诚实信用原则B.情势变更原则C.全面履行原则D.正确履行原则 6.4.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____,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A.诚实信用原则B.合同自由原则C.公平原则D.鼓励交易原则

  6.5.在情势变更条件下,有权请求调整合同关系的是()A.合同双方当事人B.债权人C.蒙受不利益的人D.债务人

  6.6.下列原则中,属于合同履行特有的原则是()A.公平原则B.平等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全面正确履行原则

  6.7.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若债务人提出异议,债权人()A.不得拒绝B.可以拒绝C.征求债务人意见D.可以自由决定

  6.8.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以合同法规定,该合同的履行地点应在()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6.9.就合同的履行方式,双方没有约定,也达不成补充协议,亦无交易习惯可供参考,则如何确定合同履行的方式()A.按有利于债权人的原则B.按有益于债务人的原则C.无法确定D.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原则

  6.10.就合同的履行费用,双方没有约定,也达不成补充协议,亦无交易习惯可供参考,则如何确定履行费用()A.享有权利一方负担B.履行义务一方负担C.双方合理负担D.双方平均负担

  6.11.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基础是()A.双方的合意B.合同各方义务的对价C.合同D.法律

  6.1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A.诚实信用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平等原则 6.13.甲伪造借据一张向乙行使权利时,乙可以进行()A.拒绝履行义务之抗辩B.阻却之抗辩C.权利否认之抗辩D.对人的抗辩 6.14.买卖双方没有确定履行合同的先后时间,出卖人提供部分买卖标的物而请求买受人付款的,买受的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抗辩,不发生债之免除效力。答案

  人拒绝付款的抗辩权()A.限于提即使债务人提出异议,债权人也不为A。 供的标的物所对应的价款B.限于得拒绝接受履行。这是为了保护第6.17.[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未提供的标的物所对应的价款三人的利益。答案为A。 第68条、第69条规定,不安抗辩C.及于全部价款D.由双方合意6.8.[解析]我国合同法规定,合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决定 同中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可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6.15.双务合同订立后应后为给付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确定;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易习惯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示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的拒绝向相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此种抗行。本案中履行义务方为宁波某公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辩属于()A.同时履行抗辩权B.不司。故答案为B。 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安抗辩权C.先诉抗辩权D.顺序6.9.[解析]履行方式通常均在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答案为履行抗辩权 同中加以约定,债务人应按合同约C。 6.16.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定的方式正确履行。合同就履行方6.18.[解析]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式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的给付或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不方。对方提供担保时()A.应当恢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为必要之协助,谓之债权人受领迟复履行B.可以恢复履行C.不予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不能按照合延。答案为A。 履行D.双方补充协议 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按7.1.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6.17.先给付义务人按不安抗辩权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获得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规定拒绝自己的给付后,后给付义行。答案为D。 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6.10.[解析]履行费用有约定的按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这在合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同法理论上称为()A.合同的担保先给付义务人有权()A.中止履行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B.合同的保全C.合同的解除D.合B.变更合同C.解除合同D.拒绝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同的解释 履行 确定;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7.2.合同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保护6.18.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易习惯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____的利益。()A.债务人B.债或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不为必要担。答案为B。 权人C.第三人D.债务人与债权之协助,称为()A.债权人受领迟6.11.[解析]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基人 延B.履行不能C.预期违约D.根础是合同各方义务的对价关系。答7.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本违约 案为B。 己的名义代债务人____,而不能处6.1.[解析]合同的履行,即合同6.12.[解析]后合同义务为合同关分债务人的权利。()A.履行债务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系消灭后,合同各方依据法律的规B.行使权利C.发出催收通知D.提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起诉讼 权利的行为。答案为C。 习惯、合同性质而确定的通知、协7.4.甲欠乙1万元借款,甲到期6.2.[解析]根据新教材,合同履助、保密等义务。答案为A。 还不起这笔钱,乙打听到丙欠甲行原则包括A、B、C三项。等价有6.13.[解析]权利否认之抗辩,是15000元钱。甲一直没有向丙催要,偿原则不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指被请求人从根本上否认请求人乙遂要求丙清偿甲的欠款,乙的下答案为D。 权利的存在,从而对抗请求人的请列行为中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有关6.3.[解析]四个选项中,诚实信求。答案为C。 法律规定的是()A.乙以自己的名用、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是民法6.14.[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偿还债务的基本原则;只有全面正确履行原的后果是阻却合同相对人的请求,B.乙要求丙将15000元钱全部偿则为合同履行所特有的原则。答案包括全部阻却和部分阻却。例如,还C.在丙的债务未到期的情况下,为A。 买卖双方没有确定履行合同的先乙要求丙提前偿还D.乙向丙许诺,6.4.[解析]后时间.出卖人未提供买卖标的物只要丙偿还1万元就可以免除其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而请求买受人付款的,买受人有权余5000元的债务 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拒绝付款;出卖人提供部分买卖标7.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的物而请求买受人付款的,买受人用由____负担。()A.债权人B.债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拒绝付款的抗辩权限于未提供的权人债务人分担C.债务人D.次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标的物所对应的价款。答案为B。债务人 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6.15.[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7.6.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订立后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位权成立的,清偿义务()A.由次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B.由次债务变更或者解除。”答案为C。 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人向债务人履行、再由债务人向债6.5.[解析]有权请求调整合同关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权人履行C.由人民法院确定D.既系的当事人是因情事变更而蒙受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可以向债务人履行,也可以向债权不利益的人。答案为C。 担保前享有的拒绝向相对方履行人履行 6.6.[解析]四个选项中,诚实信合同义务的权利。答案为B。 7.7.债权人撤销权的期间为()A.1用、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是民法6.16.[解析]依据《合同法》第年B.6个月C.2年D.5年 的基本原则;只有全面正确履行原69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7.8.在合同保全中,自债务人的则为合同履行所特有的原则。答案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及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段,为D。 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撤销权人一直没有行使撤销行为,6.7.[解析]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当恢复履行。不安抗辩属延期履行该撤销权消灭。我国合同法规定的

  篇八:【合同法】重点复习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二、合同法广义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新合同法,并于当月公布,于当年10月1日实施。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

  三、合同法的本质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地位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相结合;2、充分体现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方法语言日趋规范。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的民事主体受法律的约束。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具体表现: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3、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体现公平原则的两个制度:①情事变更制度;②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严重丧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制度。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显失公平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丧失公平的情形。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合同。4、诚实信用原则(又称帝皇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内容和功能: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5、保护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是指社会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公德”。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其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意谓着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6、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合同的分类:①根据是否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分为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②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分为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与不要式合同;③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付关系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④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等义务分为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与单务合同(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区分双务与单务的意义:A、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B、在风险上的负担不同;C、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⑤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对价分为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注意义务,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义务大于无偿合同;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有偿合同中只有明显低价或第三人有恶意时才可行使。⑥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该分类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⑦根据合同订约人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分为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⑧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在有事先约定的关系来划分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⑨根据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分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区分意义: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对格式合同的解释作出规定,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⑩根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确定分为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与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时尚未确定的合同)。⑾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要件:①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约束力。只有合法的合同依法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违法的合同即使成立了依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①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②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③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法院不能通过解释将违法合同变成合法合同。(合同生效的要件: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特殊合同的生效的特别要件:①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期限的到来;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③效力待定的合同受到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

  二、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或具有代理权。无行为能力人只有在实施纯受利益而不负担义务的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行为,其他行为则须征得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法人超越经营范围,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外,对法人有效。《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要约(发盘或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不是法律行为,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一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其必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的拘束;二是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1、要约的构成要件:①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③必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悬赏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3、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或数据电文到达受要约人指定 的特定系统。4、要约的撤回指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撤回要约,需通知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撤消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将其取消,从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6、不可撤消的要约(合同法19条):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7、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消或撤回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⑤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 四、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1、构成要件:①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②必须向要约人作出;③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④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内容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改,否则就构不成承诺。所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就是指所要订立合同的重要条款。《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都属于合同实质性的内容。合同法31条: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承诺: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要约人在要约中已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否则无效)。⑤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也可以以行为作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沉默或不作为不能被视为承诺)。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的行为时生效。3、承诺迟延与撤回 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发生撤回的效力;在承诺后到达的,但依通常情况应先于或同时到达的,要约人应将此情况通知受约人才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否则承诺撤回有效。承诺迟延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五、合同的成立 要式合同只有在履行特定的形式以后,合同才成立。《合同法》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

  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一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有时合同虽未经当事人签字盖章,但只要一方履行行为足以证明合同的存在,那么合同实际上依然有效成立。承诺生效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地点就是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以合同书订立的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六、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合同的条款:①提示性合同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②合同的主要条款(必备条款或成立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③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包括偶尔条款、通常条款、特意待定条款。 四、合同的撤销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合同撤销的原因有: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重大误解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并因此而订立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的法律事实)。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的民事责任。法律特征(构成要件):①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如通知、协助、保护、保密等);③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④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类型: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七、特殊的缔约形式:招投标指招投标人向特定的多个民事主体或者不特定的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于诸多投标者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体同的特殊的要约承诺方式。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竞买是要约,拍定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其特点:①依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罢了;②在强制缔约中,合同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的,按合理标准确定;③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缔约而致对方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附合缔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通过附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叫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的时候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①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②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③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④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性;⑤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以期实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①立法调整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38条)。②司法措施即根据合同法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37、39条)。③行政措施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方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6、合同权利(合同债权):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合同义务(合同债务):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中国合同法上合同的成立要件极其简单:第一,要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生效的普通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据。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需要登记或审批的合同,自登记审批后生效;(3)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附期限,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4)附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生效前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5)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①是将来的事实;②是不确定的事实;③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④是合法的事实。类型: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①期限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②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于条件的主要特点;③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三、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处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无过错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恶意串通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以上原因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只是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整个合同。当事人可以运用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或者明确放弃撤销权的,就不能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保护。

  五、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主要是合同主体资格的欠缺。合同效力补正的法律方式是追认。包括三类合同:1.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3.非法处分他人财物。须经追认补正生效的合同:①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的催告权指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的撤销权指合同的相对人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撤销合同的条件:A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B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C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默示方式不能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④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六、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特征①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②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③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④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七、合同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①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③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④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⑤收归国有和返还集体、第三人。(合同的撤销撤销的原因: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②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利用相对人的危险处境,使相对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其订立的对相对人严重不利合同的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的要件:A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

  B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行为;C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D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③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要件:A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B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订立了合同;C误解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④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的构成要件:A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B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C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①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一年,不存在中断或延长;②合同法55条规定了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方式: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效力未定合同追认行为的特征: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②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须经追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告生效;③是一种补助行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履行原则①全面履行原则(正确履行或适当履行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②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更好、更方便地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只有双方当事人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能顺利地得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的才能最终实现。协作履行包括及时通知、相互协助、保密等义务。③经济合理履行原则(效益履行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合同利益。表现:A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B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C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和主体应体现经济原则;D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适用合同法(62条)的补救规则。②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则(63条)。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④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⑤其他履行规则:提前履行规则原则上不应提前,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部分履行规则债权人认为部分履行会损害自己利益或对自己已没有意义时,可以拒绝;认为不损害自己利益的,可以接受。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A.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B.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

  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适用条件:①须双方基于同一双方合同互负对价(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②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③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行使程序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后果:一种延缓的抗辩权,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2、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适用条件: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行使:①先履行抗辩权须经当事人的主张方能产生效力;②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有二:一是先履行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有拒绝全部履行请求的权利;二是先履行方的履行部分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仅有对不符合约定的履行部分享有相应的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仅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消灭对方请求权。3、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适用条件: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②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行使程序:①须经当事人主张始发生效力;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情形之一存在的确切证据。③当事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因不知应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的情形而蒙受损失,同时,也使对方能及时提供充分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只产生中止的效力。

  四、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1、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适用条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而且是非专属债务人的债权;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④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⑤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两种情况:A.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之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而其仍怠于行

  使权力,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力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B.就特定债权而言,如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之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之债权实现。行使程序:①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③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效力:①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债权人;②对债务人的效力:A.债务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对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权。B.代位权的判决的法律效力不一定拘束债务人,因为在债权人败诉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可对第三人提起诉讼。③对第三人来说,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都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2、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成立要件:客观要件,①须有债务人的行为;②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③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①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的,只需满足有害于债权之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得请求法院撤销,而不必有主观要件之存在;②如果是有偿行为,则只有在债务人行为时明知有损于债权人的权利和受益人在受益时也知道此种情况时,即债务人和受益人有恶意,债权人才可请求法院撤销。撤销权的提出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除斥期间:①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为一年,逾期则撤销权消灭;②不论是否知道,从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撤销权自动消灭。法律后果:①对债务人来说,其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②对于受益人来说,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的,可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③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财产或利益,但无权就该财产或利益自己优先受偿,其有义务将收取的由产或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担保。其因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决定了合同既由当事人自愿订立,也可以由当事人自愿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合同的转让则是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由新的当事人替代原有的当事人。为此,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变更和合同债权、合同债务转让的条件和要求。

  1、合同变更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法律特征:①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②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③合同变更以后,自然要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所以就涉及到新的债权债务的履行问题;④一般情况下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在情势变更情况下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法律效力:①变更后,被变更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②合同变更原则上不存在朔及力;③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的所有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④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继续有效。

  2、合同的转让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三种。

  3、权利的让与即合同权利的转移,也就是合同权利主体的变更,作为债的转移中的一种主要的类型,它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权利转移,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合同权利的转移。构成要件:①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②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③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④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①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权利让与的效力:内部效力: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对外效力: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4、合同的义务转让即债务转移,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又称债务的承担。包括: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了新的债务人。并存的合同义务转让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依然是债务人。必备条件:①须有有效债务存在;②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③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④债务人与债务承担人协议的,须征得债权人同意。法律效力:①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务人,部分转移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②新的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③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5、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即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有两种情形合同承受与企业合并。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即合同的消灭,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发生变更,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消灭,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不复存在。原因一类为必然导致合同终止如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另一类为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如自然人死亡、法人解散。 二、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种类:①法定解除,指有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②约定解除,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的条件:(94条)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拒绝履行;③迟延履行;④不完全履行;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方式:约定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可行使解除权。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都必须以通知为要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消灭:解除权的抛弃和期限届满。合同解除权

  行使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应据当事人的约定和合同的性质,持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一次性合同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原因,1、清偿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清偿与履行、给付的关系:意义相同,角度不同,清偿着眼于合同消灭,履行、给付着眼于债的活动方面。履行表明债的实现过程,清偿表明债的目的实现。2、提存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方式。提存的适用条件:提存原因,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的标的不宜保存或体积过大的物、提存费用过高及长期保存将损及其价值的物,提存机关或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价款。3、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混同的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如企业合并)和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法律效果债的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债权的标的属他人的权利时,则不发生债权的消灭。4、抵销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抵销的要件有: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不得抵销的债务有:1)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2)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5、免除是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条件:①以意思表示为之;②须向债务人为之;③免除意思不得撤回;④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为免除。

  第七章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1、种类:①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错误履行,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②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③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有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全同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2、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①继续履行合同;②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致使对方权利不能实现,受损害方如果认为违约方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合同的损失,可以请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的方法实现合同权利);③赔偿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1、归责原则指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简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自然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人们认为应当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担相对人的损失,后来国家确认了人们对不履行合同承担对方损失的认识,上升为法律,形成违约责任法律制度。最初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之后采

  用过错责任原则。现在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违约责任的构成:①主体条件,违约责任的主体必然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②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履行合同。③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继续履行并不看重违约方有无过错,而是看重违约方有无履约能力。3、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一方违约事实客观存在。(2)违约行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3)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①关于违约赔偿损失的规定,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②关于违约和违约金的规定(合同法114条);③肯定了《消法》第49条关于双倍赔偿的侵权赔偿制度;④明确了一个合同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时如何适用的问题,现行合同法将违约金和定金的赔付作为一个选择性制度;⑤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事先谅解,无需承担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的法律制度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因不可抗力导致履约成本和费用的损失,由损失方自行承担。不可抗力分为法定不可抗力和约定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例外:①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并没有完全阻止或妨碍合同的履行或不可抗力情况消失,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②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未采取,致使损失扩大,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法定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①国家法律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②非金钱债务不履行的例外;③履行费用过高;④超出合理期限未要求履行合同。五、违约补救措施:停止违约;消除障碍;恢复质量标准;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六、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看书的合法权益。意义: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便为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法律管辖竞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①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一些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背景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②合同法与

  相关法的关系(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一方是外国的公司或个人主体。适用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3专属管辖:《合同法》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外合同的争议包括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解决争议的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阶段选择或者在发生争议后协商确定。当事人没有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在争议发生后适用与适用下列规定: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给买受人;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时,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四、风险负担:1、一般原则,标的物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转移:①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的,由买受人从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②出卖人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5、特种赠与:附义务的赠与(即附负担的赠与)指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1、概念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法律特征:①是诺成合同;②是双务合同;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3、内容:①借款种类②货币种类③用途④数额⑤利率⑥期限⑦还款方式⑧担保条款⑨违约责任。4、效力(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对借款人的效力:①依约提供担保;②如实申报义务;③容忍义务;④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⑤按期付息;⑥按期还款。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三、合同解释的规则:①按文字含义解释;②按条款精神解释;③按合同目的解释;④按交易习惯解释;⑤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格式合同发生争议的,按常理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方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⑥按文本解释。

  四、合同纠纷的处理:1)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2)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九章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律特征:①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②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③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④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⑤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除外。效力:对出卖人的效力:①交付标的物;②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③按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④按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⑤按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⑥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负担保责任;⑦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买受人的效力:①支付价款;②接受标的物;③对标的物进行检查;④通知责任。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有规定和约定包括:①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②规定特定标的物自办理一定期限后转移;③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后转移;④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⑤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三、买卖合同交付的地点:①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③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立之日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③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④出卖人按约定或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此外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单证和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合要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五、买卖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①涉及主物和从物的。因标物的从物不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效力不及于主物;但解除主物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②以数物为标的物的,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与该物分离使他物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③连续供货的合同,分批交付对其中一批不交付或不适合交付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使今后其他各批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和今后各批解除;如果其中一批解除,该标的物与其他各批互相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的和未交付的解除;④分期付款的,未付货款达全部货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支付货款或解除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提供电力、水、气、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并支付价款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法律特征:①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②属于双务有偿合同;③多为标准合同;④要受计划的控制。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1、概念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2、法律特征:①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②是无偿、单务合同(所以不适用双务合同中有关抗辩权的规定);③是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3、赠与合同的效力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①给付赠与标的物;②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明知赠与财产有瑕疵故意不告诉受赠人或向受赠人明确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的,由此而造成损失,赠与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赠与合同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指赠与财产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合同:①可以任意撤销的仅限于一般赠与合同,经公证或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不能撤销;②必须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前作出。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可撤销赠与: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未交付的不再交付,已交付的,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撤销期限:赠与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对贷款人的效力:①按期、足额提供贷款;②保密义务。5、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自己依法经营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质押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时,由贷款人依法或借款合同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法律特征:①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④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内容: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和质量、租赁期限、用途、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物维修保养责任。法律效力:对出租人的效力:①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使其符合约定用途;②维修租赁物;③物的瑕疵担保义务;④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对承租人的效力:①依约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②妥善保管租赁物;③不作为义务,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不得随意转租;④支付租金;⑤返还租赁物。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律特征:①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②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③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④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此外,还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点。法律效力:出租人的权利:①出租人对租赁物有所有权;②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③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④租赁期满,出租人有收回租赁物的权利。出租人的义务:①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②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③出租人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时,对多余部分费用有返还的义务;④在租赁标的有瑕疵时,出租人有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的义务;⑤出租人购买并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的权利:①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②承租人的索赔请求权(向出卖人行使。有约定的除外);③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时的超值返还请求权;④承租人于租赁期限届满购买租赁物的选择权。承租人的义务:①支付租金;②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③承租人维修租赁物;④承租人接

  篇九: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合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与诺诚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诺诚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要约与承诺(全部规则)。

  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

  种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合同效力(各种效力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效力的判断)。

  1】不同类型的合同的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指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条件合同与附生效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不一定实现)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一定发生的事情)事实,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不同。

  可以约定期限,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6担保法: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定金的相关规定。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以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从合同(需要主合同有效才可以),要式合同(书面合同),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双方约定定金的协议为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实际交付定金。

  2.须主合同有效。

  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 《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效力:

  证约效力,因为定金是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定金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又是实践合同 。因此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是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特别是对于口头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发生争议时,交付定金的事实就可以证明合同的存在。

  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因为定金并不是合同的给付内容,因此在 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但定金也可以抵作价款。从抵作价款的效力上说,定金具有预先给付 的效力和抵销的效力。

  担保的效力,是定金的主要效力和基本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7,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如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的生效时间。2)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3)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

  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8,合同效力的判断(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理解)看书和课件。

  见第五题~~~~~~~~~~~~~~~差不多,不对的地方补充补充吧

  【补充:希望有用:

  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主要区别在于:

  ①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合同发生的原因是合同根本不具备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②两者的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效力,是确定的、绝对的、自始的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是在有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合同时,其效力才归于消灭,而且追溯到自始无效。③确认两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的,行为人及利害关系人都可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可以依法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是否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其他人无权主张该合同无效或撤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9,不安抗辩权。

  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篇十: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规定。

  第16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打到时间。

  第17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限,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而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人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告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意外,该代表行为有限。

  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56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57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务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庆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只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6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灭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24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3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间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339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意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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