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购销合同范本(6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百货购销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百货购销合同范本1
甲 方:
乙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根据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条例,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就橡塑保温材料供需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价格:
本合同产品为:
产品品牌:
产品规格型号: 以实际订货单为准
产品供价: 元/立方米; (此价格含税金)
第二条 质量条款:
1、 乙方向甲方所供产品须符合
具备国家质检机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业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要求验收合格。(以上标准均指供货时的国家或行业最新标准)
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及规格型号一致。 第三条 交货条款:
1、 交货时间: 自甲方下订单后,7天内发货
2、 交货方式: 由甲方协调货运
3、 乙方应随货提供以下文件,用于甲方进行检验、验收的依据(不权限于以下文件)
1)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货物出厂合格证明书;
2) 货物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
3) 其它相关资料。
4、 交货期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
第四条 验收条款:
1、 验收方式:由甲方对产品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书面确认;七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默认合格。
2、验收结果确认方式:根据国家技术要求进行验收,以国家行业机构检验结果为准。
3、乙方就验收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检验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第五条 计量方法:
1、板材、管材以实际长度为准,具体以 材料立方数结算。
2、是否允许合理损耗:
第六条 包装条款:
1、包装方式: 。
2、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不回收 。
3、包装应保证完好无损,包装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运输条款: 发货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供货周期:
供货期: 4 天至 7 天(特殊规格型号 材料由甲乙双方协商再定)。
第九条 结款方式:
1、本合同以:银行现汇或银行承兑形式结算。(银行承兑不能超货款的 )
2、结算单价按合同所列单价,甲方下订单给乙方,预付 货款,发货前付清剩余 货款方能发货,乙方开据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 双方义务:
1、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订单,按标准、按时、按量将产品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若产品规格、质量等不符合规定时,乙方负责在15日内协调解决。乙方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出现质量问题及包装不当及其他原因造成的产品受损,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要求完成货物的生产加工、装车,提交所需的资料。
3)产品包装不符合甲方要求时(包装外观不低于乙方同类产品要求),乙方应负责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义务:
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合同文本及与合同相关的资料文件、往来信函等转予执行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否则承担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在合同工期内无法履行合同内条款时,应提前与甲方书面沟通,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货款。
2、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要延期付款的.,应与乙方及时书面沟通,否则视同违约。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乙方自身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安排不当等情形不列此范围内。
2、甲乙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 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原因。在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本合同才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税费的承担
甲方承担 的税金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百货购销合同范本2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一九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百货购销合同范本3
合同号: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确需变更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要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由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以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才能发货。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督,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责任确属甲方的,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乙方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益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的查询,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1、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部分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
但如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因甲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也可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协议)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至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任何一方需变更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按本总合同办理。
具体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订立。
出卖人(甲方)(签章):买受人(乙方)(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地址:地址: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百货购销合同范本4
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第三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本合同供货方)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基于甲方依据乙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经审查认定乙方具备向甲方供货的资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长期友好合作的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合同
1.1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合作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项抵触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已本合同为准。
1.2 本合同附件:在双方业务往来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订单、传真、图标、信函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限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抵触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1.3 具体合同:双方可按照以下约定的第二条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体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 订单、交货、包装
2.1 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供货时间及商标以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订单为准,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合同/订单。
2.2 交货:乙方应按甲方合同/订单规定的时间如数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费。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方式交货。
2.3 包装方式及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符合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相应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
3.1 验收:在乙方送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货时,双方按照已经确认的样品、质量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等进行验收。
3.2 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提供货物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当天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中提供非甲方。如乙方不能及时换货或补货的,依据以下第四条相关约定条款执行。
第四条 质量保证及质量事故的承担
4.1 技术要求: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要求,并符合甲方的特殊要求等(如果有),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材料制作而成。货物出厂前需经严格检验。包装亦需符合甲方要求,以避免搬运、装卸、运输等过程中出现异常。
4.2 质量事故:若乙方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甲方直接经济损失、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机构处罚的,经双方、技术监督部门或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责任的,则应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 定价及支付方式
5.1 定价:乙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及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谋取暴利的,一经核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解除本合同。
5.2 最低价保证: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价格是同期当地市场最低价。
5.3 支付方式:原则上乙方供货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提供等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并入账之后 天内支付相应款项。如双方另有约定,按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执行。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动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甲乙双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6.2 甲乙双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双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披露,但事先需告知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6.3 甲乙双方中一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必须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6.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一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当事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6.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6.6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同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要求,将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甲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逾期交货:因乙方逾期交货而影响到甲方的业务,每逾期___天,乙方应按总货款
的____%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截止日____天乙方仍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乙方仍须立即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同时无条件退回甲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
7.2其他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全部条款的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追讨赔偿损失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交通费、误工费、调查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7.3 违约通知: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应在____日内予以回复,如逾期未予回复,则视为违约方默认守约方通知中所述的内容。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的不可抗因素。
8.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8.3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决定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第九条 廉洁条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以及双方保持业务关系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公司人员进行贿赂或提供回扣,已经发现并核实,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受损利益并处以受损利益双倍金额的罚款,同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成的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
12.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双方最后一笔业务交易完成后 个月内双方未发生任何业务往来,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除填写必须的合同签约主体、签约人、签约时间等信息外,任何涂改、增加或删除的条款均无效。
12.2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_____份,_______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本合同供货方)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基于甲方依据乙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经审查认定乙方具备向甲方供货的资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长期友好合作的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合同
1.1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合作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项抵触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已本合同为准。
1.2 本合同附件:在双方业务往来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订单、传真、图标、信函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限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抵触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1.3 具体合同:双方可按照以下约定的第二条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体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 订单、交货、包装
2.1 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供货时间及商标以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订单为准,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合同/订单。
2.2 交货:乙方应按甲方合同/订单规定的时间如数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费。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方式交货。
2.3 包装方式及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符合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相应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
3.1 验收:在乙方送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货时,双方按照已经确认的样品、质量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等进行验收。
3.2 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提供货物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当天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中提供非甲方。如乙方不能及时换货或补货的,依据以下第四条相关约定条款执行。
第四条 质量保证及质量事故的承担
4.1 技术要求: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要求,并符合甲方的特殊要求等(如果有),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材料制作而成。货物出厂前需经严格检验。包装亦需符合甲方要求,以避免搬运、装卸、运输等过程中出现异常。
4.2 质量事故:若乙方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甲方直接经济损失、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机构处罚的,经双方、技术监督部门或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责任的,则应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 定价及支付方式
5.1 定价:乙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及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谋取暴利的,一经核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解除本合同。
5.2 最低价保证: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价格是同期当地市场最低价。
5.3 支付方式:原则上乙方供货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提供等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并入账之后 天内支付相应款项。如双方另有约定,按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执行。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动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甲乙双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6.2 甲乙双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双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披露,但事先需告知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6.3 甲乙双方中一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必须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6.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一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当事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6.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6.6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同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要求,将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甲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逾期交货:因乙方逾期交货而影响到甲方的业务,每逾期___天,乙方应按总货款
的____%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截止日____天乙方仍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乙方仍须立即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同时无条件退回甲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
7.2其他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全部条款的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追讨赔偿损失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交通费、误工费、调查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7.3 违约通知: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应在____日内予以回复,如逾期未予回复,则视为违约方默认守约方通知中所述的内容。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的不可抗因素。
8.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8.3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决定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第九条 廉洁条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以及双方保持业务关系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公司人员进行贿赂或提供回扣,已经发现并核实,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受损利益并处以受损利益双倍金额的罚款,同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成的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
12.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双方最后一笔业务交易完成后 个月内双方未发生任何业务往来,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除填写必须的合同签约主体、签约人、签约时间等信息外,任何涂改、增加或删除的条款均无效。
12.2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_____份,_______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方):
丙方(第三方):
年月日:
百货购销合同范本5
合同号:
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原则下,确需变更合同时,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执行可在合同期的前七天或延后十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按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七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六十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十日内作出答复,要在三十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二元以下、残损在五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但逾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两方各执二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
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话:电话:
销货方(甲方)签章 购货方(乙方)签章
年月日
百货购销合同范本6
华平县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者
立新毛巾厂(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生产发展,满足人民需要,协调工商之间的产销关系,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格守: 上表所列各项,如双方遇到实际困难时,可在各档花色品种、数量的百分之十范围内予以调剂。如需要大量变更时,必须取得对方同意。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产品的规格、质量和技术标准,按部颁标准执行。检验方法,以乙方自检为主。甲方在流通过程中,如发现规格、质量不符,应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应予协助;如发现数量不符,由双方共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分析情况,明确责任,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三、产品出厂价格,按县物委统一规定价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统一调整价格时,则按国家统一调整的价格执行。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按统一规定的针织品包装标准进行箱包装。包装物由乙方负责。
五、产品的包装纸和宝塔线,由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按季分期需要计划,甲方应保证供应,费用由乙方负担,如甲方未按计划供应,乙方不负延期交货的责任。
六、乙方应保证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按季分期交货,按季结算。如遇特殊情况,可在百分之五的范围内欠交或超交。乙方在完成合同规定的数量、花色品种的前提下,超计划生产部分,均由甲方收购。乙方试制新产品,甲方应负责试销;适应市场需要的,乙方可按双方协商的确定数及时投产。
七、货款结算,甲方应在乙方送货验收后,从货到验收日起三天内付款。如遇假日顺延。
八、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应负下列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如甲方同意收货的,则按质论价;如需大量变更花色品种,则须经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否则应偿付甲方变更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的罚金。
2、产品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少交,而甲方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并承担延期交货的罚金。如不能交货而需要撤销合同的,则应偿付甲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百分之二十的`罚金。
3、甲方验收时,发现产品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于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每延期交货一天,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五的罚金。
5、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甲方代保管期内,乙方应及时处理。万一发生天灾人祸等意外事故,则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甲方未履行合同,应负下列经济责任:
1、中途变更产品的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质量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否则应偿付乙方以变更部分货款总值或包装价值百分之五的罚金。
2、中途撤销合同,应偿付乙方以撤销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二十的罚金。
3、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付款总额百分之五的罚金。
4、根据双方联系的供货日期,无故拒绝接货,应偿付乙方该批货款总值每天万分之五的罚金。
5、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缺、残损等责任事故,应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索赔,乙方亦予协助交涉。
十、上述应该偿付的罚金,其金额不得超过未履行合同部分的货款总值。应该偿付的违约罚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结算办法拨付,否则按延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抵冲。
十一、由于人力不可杭拒或确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经仲裁机关查实证明,免于承担经济责任。
十二、以上各条经双方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付印签证后生效,至合同任务完成时终止。如有未尽事宜,则可由双方商定补充,并报签证机关备案。
十三、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七份,分送各有关部门存查。
甲方乙方签证机关
单位:华平县百货单位:立新毛巾厂
公司(公章)(公章)
代表:陈自南代表:金一梅
(私章)〔私章)华平镇工商
地址:华平镇中山地址:华平镇淮海行政管理所
街9号街21号(公章)
电话号码321 电话号码198
电报挂号8310 电报挂号8341
开户银行:人行华 开户银行:人行华
平县分平县分行行
银行帐号61328 银行帐号61187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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