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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晶石购销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晶石购销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重晶石购销合同1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重晶石购销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词语定义
1.“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合同编号为“”的重晶石购销合同。
2.书面形式:是指以纸张或最终能以纸张为载体的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通知、函件、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风险: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货物受毁损、灭失的情形。
二、货物详情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1. 货物名称:钻井级重晶石
2. 数量: 。
3. 包装:散装
4. 货物质量及规格:
货物名称
质量及规格
钻井级重晶石
5. 汽车来货, 码头堆场的交货价为人民币 元/吨。
6. 火车来货, 码头堆场的交货价为人民币 元/吨。实际单价以汽车来货单价扣除乙方承担从沙江站到 码头堆场的一切费用。
7. 合同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 ),以实际成交额为准。
8.甲方准备发货时,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告知每车装车的货物质量,以便乙方做好相关接货工作(双方约定每次发货不少于 吨)。
三、 验货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
1. 数量:汽车来货的以 码头汽车实际过磅数量扣除0.5%水分杂质为准,火车来货的以轨道衡实际过磅数量扣除0.5%水分杂质为准。
2. 本合同货物到 码头堆场(以下简称“码头堆场”)后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 验收标准:以乙方对每车来货检验结果作为初步结算依据。如任何一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都有权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来货重新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达到合同质量要求的,则委托第三方检验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四、 结算方式、期限及拒收条款:
1.按到货付款为原则,接到货每 1000吨为一个结算批次,甲方发货到 码头堆场后,以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抽样检验结果进行预结算,初步检验质量合格(比重:4.20以上)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给甲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2.如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检验结果比重低于4.20以下的,乙方有权拒收或另议。双方在收到通知起2天内到港口共同协商处理。
3.如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检验结果比重高于4.20以上的`,但其他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或另议,双方在收到通知起2天内到港口共同协商处理。
五、 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1.交货地点: 码头堆场交货。
2.交货时间: 自签订合同后 年 月 日内供完,如交货期往后推双方协商解决。
3.交货方式: 由乙方自提,并支付相关费用。
六、违约责任:
1.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2.若因 的原因致使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则供方不构成违约。
3.如遇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完成供货,须以书面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因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证明是指有关权威机构出具或双方认可的书面材料)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由签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律程序的要求、或基于本次项目而向各自法律顾问披露之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第三方泄露。
十、 其他约定事项
1. 补充合同书:双方可就本合同之任何未尽事宜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书。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生效。
2.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与补充合同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果本合同与其附件、补充合同的内容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3. 本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4.本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或经双方同意修改并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印刷(或打印)的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十一、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发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或复印件视为有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税号: 税号:
电话: 电话:
重晶石购销合同2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重晶石购销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 词语定义
1. “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合同编号为“ ”的重晶石购销合同。
2. 书面形式:
是指以纸张或最终能以纸张为载体的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通知、函件、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4.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 风险:
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货物受毁损、灭失的情形。
二、 货物详情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1. 货物名称:钻井级重晶石
2. 数量: 。
3. 包装:散装
4. 货物质量及规格:
5. 汽车来货, 码头堆场的交货价为人民币 元/吨。
6. 火车来货, 码头堆场的交货价为人民币 元/吨。实际单价以汽车来货单价扣除乙方承担从沙江站到 码头堆场的一切费用。
7. 合同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 ),以实际成交额为准。
8. 甲方准备发货时,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告知每车装车的货物质量,以便乙方做好相关接货工作(双方约定每次发货不少于 吨)。
三、 验货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
1. 数量:汽车来货的以 码头汽车实际过磅数量扣除0.5%水分杂质为准,火车来货的以轨道衡实际过磅数量扣除0.5%水分杂质为准。
2. 本合同货物到 码头堆场(以下简称“码头堆场”)后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 验收标准:以乙方对每车来货检验结果作为初步结算依据。如任何一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都有权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来货重新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达到合同质量要求的,则委托第三方检验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四、 结算方式、期限及拒收条款:
1. 按到货付款为原则,接到货每 1000吨为一个结算批次,甲方发货到 码头堆场后,以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抽样检验结果进行预结算,初步检验质量合格(比重:4.20以上)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给甲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2. 如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检验结果比重低于4.20以下的,乙方有权拒收或另议。双方在收到通知起2天内到港口共同协商处理。
3. 如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检验结果比重高于4.20以上的,但其他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或另议,双方在收到通知起2天内到港口共同协商处理。
五、 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1. 交货地点: 码头堆场交货。
2. 交货时间: 自签订合同后 年 月 日内供完,如交货期往后推双方协商解决。
3. 交货方式: 由乙方自提,并支付相关费用。
六、违约责任:
1.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2.若因 的原因致使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则供方不构成违约。
3.如遇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完成供货,须以书面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因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证明是指有关权威机构出具或双方认可的`书面材料)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由签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律程序的要求、或基于本次项目而向各自法律顾问披露之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第三方泄露。
十、 其他约定事项
1. 补充合同书:双方可就本合同之任何未尽事宜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书。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生效。
2.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与补充合同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果本合同与其附件、补充合同的内容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3. 本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4.本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或经双方同意修改并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印刷(或打印)的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十一、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发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或复印件视为有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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