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产品购销合同合集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产品购销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产品购销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1、现甲方决定购买乙方灯具系列产品,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质量有保证的产品。
2、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为贰年,除应急产品和软灯带为壹年。
3、如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非人为损坏)乙方有责任负责维修或更换(具体事宜根据情况双方协商制定)。
4、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5日内乙方需保证甲方的货物供应。
5、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向乙方预付30%的货款作为定金,剩余货款货到乌鲁木齐乙方通知甲方,甲方付清剩余65%货款。余下5%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两年产品无质量问题甲方全额付给乙方。
6、具体订货数量、金额和单价以合同清单为准。(后附产品明细清单)
7、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甲方灯具如有剩余未用完,在不影响销售的情况下,可以退换货。
10、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品购销合同 篇2
订立合同双方:
收购方:(以下简称甲方)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签约时间:xx
签约地点:xx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双方的经济效益,明确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原则,特签订购销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乙方生产负责人xx负责(地区)的种植生产。甲方负责向xx提供优质种子及种植生产的技术咨询和收购。
二、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由甲方负责统一向乙方无偿提供技术服务,还可以根据乙方需要代购专用农药、生产设备,并协调生产,提供适宜的技术支持。
三、乙方承诺xx(地区)的种植面积为xx亩,该地区要求无霜期为115—118天,并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甲方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xx公斤的产品。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收购量前,不得向他人出售。
四、种植具体要求及甲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由甲方指定的'农艺师指导培训。
第二条商品的收购:
一、在收购期间公司的最低收购价格高于当年大豆价格的10%,以质论价,优质优价。
二、回收标准:1、内在质量:产品应符合GB18406-20xx《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等内要求;大豆干燥、无霉变。2、外观质量:颗粒饱满、无杂质、无病斑、无异色、无半粒、无虫蛀。
三、乙方产出的产品,只要符合甲方所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甲方将负责全部收购
第三条产量的修定:
一、乙方如在种植期间由于不按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生产者自行承担。
二、如乙方在种植期间由于(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乙方要在灾情发生后向甲方口头或书面通知,双方对灾情进行核定,并合理修定供货指标。在灾情发生后七日内不报者按合同原有数量履行。
三、产品收购时间:产品收购时间由甲方确定,在收购时由甲方专业回收人员进行收购。
四、收购和结算方法:乙方交货时必须持有购销合同书,由甲方检质检斤后现金兑付
五、自产品回收之日起至本年12月1日止,乙方必需按合同向甲方完成产品的收购量。
第四条 违约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在履行合同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不依据本合同收购产品,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每亩正常市场收入3‰及合理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责任:甲方按市场行情出台收购价后,乙方不按合同向甲方完成产品的收购量,乙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综合费(包括信息费、咨询费、合同违约金等)每亩正常市场收入3‰,以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履行完毕止。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产品购销合同 篇3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型号、计量单位、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__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按照____标准执行。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第三条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
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____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_________。
第四条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包装应保证产品到交货地完好无损,包装费由供方承担,不回收。
第五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
第六条验收标准:需方提供时在提货地点依据双方协商标准对所需货物进行验收。若有问题请在自提货日起10天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第七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_______。
第八条运输及保险_________。
第九条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
第十条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10%的违约金。
2、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品购销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乙方代理甲方出口货物一事, 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代理协议的订立
(一)乙方代理甲方出口的货物的状况:
1.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成交条件: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与外商成交的条件为准。
(二)代理协议的形式: 协议的订立及修改均需以书面形式(含传真), 否则不发生效力。
(三)甲方义务: 1. 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2. 对本协议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与国外买方签订的外销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了解, 对各方的.权利义
务, 各方免除或者限制各自责任的条款有充分的注意。
(四)乙方义务: 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第二条 代理协议的执行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与外商签订外销合同, 合同号为__________, 此外销合同为乙方代理甲方出口货物的有效依据, 为本代理协议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
(一)甲方的义务:
1.对外销合同承担的义务:
(1) 承认乙方代表甲方签订的外销合同条款对卖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 收到乙方交来的外销合同副本后,立即进行核对。 如发现与其原要求有不符点,在收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
报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已接受该外销合同,承担该外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就出口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亦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出口合同。
(4)甲方同意或默视同意的出口合同条款,甲方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补偿。
2.出口货物:
(1)甲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并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包装。
(2)提供货物的品质证明文件。
(3)按乙方指令日期前将协议约定的全部货物运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协助乙方办理出口所需手续。
3.费用:
(1)承担乙方因代理出口产生的运输费、商检费、港口运杂费、仓储费、报关费、保险费及银行手续费、寄单费等所有有关
费用。
(2)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计算总货款,并根据此总货款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的代理费。
(3)上述的费用及代理费需在代理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_日内交付。
(二)乙方义务:
1. 对外成交后,及时将外销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2. 办理出口所需的商检,报关,对外运输等手续,并对外议付。
3. 根据外销合同收到外商的付款后,在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付款当日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将外汇折算成人民
币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 因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方应偿付代理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代理费,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当外商提出索赔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证件,甲方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根据出口合同和代理协议及时理赔。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对外理赔情况。 如外商因索赔提出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按出口合同和代理协议的规定及时应诉,积极办理对外交涉,并及时将进程和结果通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搜集证据,并最终承担诉讼或仲裁结果和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 因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包括预期利润。
(三)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 使乙方不能履行本代理协议的, 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在甲方书面提出要求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 乙方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不可抗力
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代理协议的,免除相互间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双方应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便乙方与外商交涉,免除乙方对外商的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若产生争议,双方需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代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附加条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协议双方盖章之日起实施。
委托方:(盖章)___
产品购销合同 篇5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一、标的数量、规格型号、价款及交货时间:
合同总价: ,本价格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购置费用、17%增值税及运费、指导安装、调试、培训等使产品正常运作的费用。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产品质保期限:按照国家《 》文件对质量、技术要求为标准。产品质保期限自产品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1年。
三、交货地点、方式及费用承担:由供方负责运输到需方指定地点 交货,并承担全部运输费用及运输风险责任。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设备的包装由供方负责,并按国家标准执行,包装物不回收。
五、验收标准、方法:按照国家《 》号文件标准验收,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规格型号不符,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在合理期限内将合格产品交付需方。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
2、在需方签收全部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总价款的40%,此笔费用支付后3日内,供方应向需方开具17%全额增值税发票。
3、产品调试完成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需方向供方支付总价款的30%。
4、预留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扣除相应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后,需方无息向供方支付剩余的价款。
七、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
八、违约责任:
1、需方逾期付款:需方应向供方承担按应付金额0.1%/天计算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供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方应返还供方交付的全部货物并承担1000元/天的使用费。
2、供方逾期交货:供方应向需方承担按逾期天数1000/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需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供方应返还需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供方瑕疵履行: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自约定交货之日起至实际完全履行之日止按1000/天计算的违约金,如因供方瑕疵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需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返还已交付的货物及已支付的'货款,且供方应向需方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十、其他
1、联系方式的约定:供、需双方在本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为文件、通知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如一方向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或通知变更的地址,通过EMS方式发送文件、通知,不管是否签收均视为送达。一方向另一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函,自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方未提出异议(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合同效力之诉),视为合同解除。
2、售后服务:供方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3小时内提供免费的产品售后技术服务,48小时内派人到需方现场工作。在质保期内,如设备存在自身质量问题,供方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配件,且必须确保需方生产的正常运行;质保期外,供方可收取适当的维修、配件成本费用。
3、本合同一式 份,供方 份,需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供、需双方签证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偿合同为准。
需方: 供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产品购销合同 篇6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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