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购销合同

时间:2022-06-26 18:55:11 购销合同 我要投稿

煤炭购销合同

  煤炭购销合同一:

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式量原煤产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挥发份:? 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St.ad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煤炭购销合同二:

  一、综合说明:

  1、招标物资:75t/h锅炉冬季生产用煤煤炭

  2、招标单位: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投标单位要求:

  4.1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区(县)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炭经营许可证。

  4.2投标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招标内容:

  1、煤炭数量:6000吨

  3、煤质及其他要求详见附件(煤炭购销合同)

  三、招标须知:

  1、适应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应于本招标内容中所叙述项目。要求:

  1.1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方案,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确保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2如投标方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邀请中载明的传真电话以书面形式(电传、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方,投标截止期前招标方收到客户任何澄清要求时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将以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形式答复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

  2、如果投标方投标标价及产品质量均不能满足招标方的标底,招标方有权拒绝全部投标,重新组织投标。

  3、开标前核验以下证件:

  3.1已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3.2企业法定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

  3.3煤炭经营许可证

  3.4企业税务登记证

  四、投标书的编制

  1、投标方编制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逐项填写齐全,并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2、投标书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一式陆份(分别标以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别,以正本为准。文字大写的数据与数字表示有差别,以大写为准;单价与总价如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投标标书应装入同一档案袋内,密封后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3、投标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以本项目进行投标,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4、投标方对所报价只能提出一个不变价格,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价。

  5、投标书需打印,且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不应有涂改增删处,如修改进,修改处须有法定代表人印章。

  6、如投标方有质量保证措施和给发标方提供的优惠条件,应在条件中说明。

  7、投标保证金:5万元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7.1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7.2中投标单位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招标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核实。其弄虚作假行为属实则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从该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列支。

  8、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完毕后7日内无息返还。不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

  五、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身份证;

  4、煤炭经销许可证

  六、投标书的递交

  1、投标方应把投标书装入信封内加以密封,报价文件和资质证明文件分开装订,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

  2、投标方必须在2004年9月10日17时前,将投标书送达到青岛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物资供应部,逾期投标将不予受理。

  3、投标方送达投标书后,要求对投标书进行修改或撤回,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交招标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无效(即废标)。

  4.1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

  4.2投标书未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3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格式编制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4.4投标书逾期送达;

  4.5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准),或虽参加会议但无证件或授权书者;

  4.6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的;

  4.7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七、开标与评标

  招标方于2004年9月13日14时,在热电燃气总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进行公开开标。

  八、评标原则

  先进行资格审查,不通过者退出,然后再对入围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投标书完整无缺,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和格式;评标组通过打分分析后认为其能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上采用最低价1家为中标单位。

  九、中标通知

  1、评标结束后,招标方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违纪查处依法取消除外)。

  2、招标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向落标的投标方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不解释落标原因。

  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十、签订合同

  中标方收到《中标通知书》,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签订供货合同。供货期限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

  附件:

  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 货 时 间数 量原 煤 产 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挥发份:  vad 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  st.ad ≤ 0.7 %

  5、焦渣特性: 2—5

  6、灰份:   aad ≤ 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  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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