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注意事项
一、农副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并应确切到品种为宜。
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有国家标准的应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应按照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应按照地区标准执行。如果上述标准均无,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同中还应明确直接关系身体健康的卫生标准、检疫规定,凡与国家现行规定相抵触的条款都是无效的条款。
四、在合同中应将质量验收方式明确下来,验收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一)全面验收。即对货物逐个进行检验。
(二)抽样验收。即按一定比例,抽取一部分产品验收,以抽取货物的质量作为全部产品的质量水平;为保证抽验的准确度,抽验量一般应不低于货物总量的10%。
(三)样品验收。即以双方认可的样品来作为验收标准。对鲜活产品一般不用这种验收方式,当事人双方应协商确定样品;共同封存并妥善保管好样品。
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双方应规定处理方法,如降价出售或卖方自行处理等。
五、验收地点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规定感官标准直接验收的产品,可以选择买方或卖方所在地,如果是大宗货物的验收,可以选择运输的起点和终点作为验收地点;
(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收地点和时间;
(三)合同规定有理化指标验收的,一般应选择在买方所在地或双方指定的检验部门所在地验收;(四)属于鲜活农副产品,应选择具有保鲜、冷藏等保养条件的地点为验收地点。
六、明确当事人双方责任的条款,其中应重点把握好双方违反产品质量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般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供方违反质量条款的责任如下:
(一)交售的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还要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交售鲜活农副产品中如果有污染或疫病的,除需方拒收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被需方拒收的农副产品,需方应该代供方保管,在保管期间,供方应支付需方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三)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异议书后,供方应当在15天内负责作出处理,如果未按时处理,视为供方已默认需方对产品质量的异议。
一般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需方违反质量条款的责任如下:
(一)无故拒收供方的送货、代运的产品,需方必须支付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需方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对质量的异议,视为对供方所供货物质量的默认。
(三)被拒收的一般产品,需方在代供方管理期间,必须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保养,不得动用,需方一旦动用就将视为接收供方的货物,就应按期向对方付款,否则需方的行为将被当作延期付款处理。对于被需方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供方应允许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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