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珠宝购销合同模板
篇一:黄金珠宝购销合同
珠宝、黄金产品订货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向乙方进购品牌的珠宝产品,就相关情况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产品名称、数量、金额 (单位:元)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Q/YSD 1标准;
三、验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按合同第二款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提货;如在提货前发现有严重损坏现象,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后必须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收货确认书邮寄回乙方,详细所列货物品名、数量。
四、运输方式及交货时间、地点:
交货时间为: 年 月 日之前,具体交货时间以乙方书
面告知时间10天以内为主。
交货地点为 ,由甲方自提,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及周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甲方将预付款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预付款为总额的 %,即 元;其余货款在甲方
收到全部货物后15天内支付。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预付款后,在约定交货时间内安排交货,如不能按时交货,则视为违约,乙方应退还预付货款并承担该笔货款金额10%的违约金。
2、甲方或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部分货款总额20 %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经他方要求拒不改正的,他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合同有效期:甲方支付预付款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日期: 日期:
篇二:珠宝、黄金制品采购框架合同
珠宝、黄金制品采购框架合同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从乙方处采购珠宝、黄金制品等货物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甲方从乙方处采购的货物为珠宝、黄金制品,货物详情以双方后续签订的附件一《订单》为准。
二、《订单》
2.1 甲方具体每次向乙方采购的货物编号、品名、型号、单价、税额、总金额等,以具体的《订单》为准。当《订单》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订单》上约定的货物明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及时交付货物。若因故需要提前或延后交货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变更。
三、陈述与保证
乙方同意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3.1 乙方有权签订本协议,且其对本协议的履行不会违反任何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条款、义务、法律法规等。
3.2 乙方交付的任何货物,不存在针对或危及甲乙方的,将对本协议项下甲方权利构成影响的索赔、留置或诉讼。
3.3 货物不存在设计上、材料上或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并符合本协议的保证、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等。
四、包装和标记
4.1 乙方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如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等,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必须向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均是原厂正规标准包装。
4.2 甲方对货物的包装有任何其他附加要求的,乙方必须全面按照甲方要求执行。包装必须适合长途运输,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完好无损。
4.3 每件货物必须配备证书?
4.4 货物质量标准:
五、价格及结算
5.1 合同单价及总价是货物的固定不变的含税价格。货物交付甲方验收合格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税收等,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及总价中;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支付款项。
5.2 甲方应自货物验收合格后日内以银行三个月承兑汇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额款项。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相关正式发票,因乙方延迟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
5.3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乙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5.4 乙方若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的,需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确认是否收到变更通知。银行账户变更自甲方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15日后生效,在生效日之前,甲方仍应将本协议下的款项支付至原来的银行账户,由此带来法律后果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5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六、货物的交付和验收
6.1 乙方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交付甲方时,双方应共同检查包装、外观、数量等货物外在表现。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外在表现验收不合格的货物,并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更换合格货物。货物外在表现验收合格并不代表甲方对货物内在品质/质量的认可,亦不免除乙方对货物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6.2 乙方更换的货物经甲方外在表现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及时接收货物。若再检验不合格的,甲方将一律予以退货,同时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
6.3 货物在甲方检验时被确定批量不合格的(不合格率大于%的,视为批量不合格,而无论是货物外在形式不合格还是内在品质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或退回该批的部分或全部货物。
6.4 若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的,双方同意地处深圳的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为货物质量唯一检测机构,双方认可该中心的检测结果为最终结果。检测费用由送检方先行垫付,待检测结果出具后有责任方承担。
七、风险转移和保险
7.1 在货物实际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前,货物所有权属于乙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将承担其所交付的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交付前的所有运输、保险等费用。
7.2 在甲方接收货物后,货物所有权属于甲方,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然而若因货物包装或质量问题引起的毁损灭失风险则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8.1 甲方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时,若甲方查出乙方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关联公司间报价应申明)、故意低价中标后恶意涨价、围标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当期招标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下游客户或消费者的赔偿、处理质量问题产生的费用等(以下简称所有损失)。
8.2 乙方逾期交货(包括因换货导致的逾期)的,每逾期一日则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货物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的交货日期三十日仍无法交货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逾期货物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8.3 若乙方交付的货物批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按该批货物总价值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8.4 若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按不合格货物总金额的10%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九、不可抗力
如果一方因战争、水灾、台风、地震和其他双方共同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影响了合同执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于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7个自然日内提供由当地权威机构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证明。同时,该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迟延。不可抗力发生时,除受到影响的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如果该方违约行为在先,则该方不得以此后发生的不可抗力因素为由而要求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廉洁自律条款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廉洁自律条款:
10.1在招标、投标、议价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流程规范执行。
10.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另一方工作人员行贿;包括但不限于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通信器材、交通工具、非低值文化用品或其他贵重物品,或安排另一方工作人员参加旅游、高档娱乐消费,或为另一方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安排工作等等。
10.3 一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另一方有权立即停止与该方的合作,取消所有未执行完的订单。同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双方已合作总金额10%的违约金。
十一、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解释。 11.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
12.1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自己对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任何第三者。
12.2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应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盖章方为有效。
12.3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裁判机构裁定无效或不可执行,且这种无效或不可执行不会对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则本合同继续有
效。任何被裁定为仅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继续有效。
12.4一方免于追究另一方一次或多次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均不得解释为对任何随后的违反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不予追究。一方对另一方违反合同条款责任追究的一次放弃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究另一方其后违反该合同条款的违约责任。 12.5当一方的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该方应将变化信息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于未能及时通知另一方而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该方承担。
12.6本合同为双方长期合作的框架性基础协议。本合同的签订不得视为甲方向乙方采购货物、最低采购量、或乙方为甲方独家供应商等任何承诺或保证。
12.7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篇三:黄金珠宝购销合同
珠宝、黄金产品订货合同
甲方:杭州萧山城厢春莲珠宝行
乙方: 杭州市临安市金百福珠宝金行
杭州萧山城厢春莲珠宝行向临安市金百福珠宝金行进购上海“老庙”黄金品牌的珠宝产品,就相关情况特订立以下合同:
三、 验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按合同第二款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提货;如在提货前发现有严重损坏现象,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后必须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收货确认书邮寄回乙方,详细所列货物品名、数量。
四、 付款方式及周期: 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将预付款电汇或票汇汇款入到乙方银行帐户;预付款为总额的10 %,即1110950.5元;其余货款在2010月5月8日之前支付。
五、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六、 违约责任: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预付款后,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货,如不能按时发货,应提前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应退还货款。
七、 其他约定事项:
八、 合同有效期:甲方支付预付款后生效;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杭州萧山城厢春莲珠宝行
乙方:杭州市临安市金百福珠宝金行 (盖章) (盖章)
地址: 萧山区市心南路93号地址:临安市衣锦街465号
法定代表人:邹春连 法定代表人:章长春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0571-.82883152电话:0571-63927365
邮编:311200 邮编:311300
日期:2010-03-27 日期: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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