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

时间:2023-04-29 18:05:0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订立合同十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订立合同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订立合同十篇

订立合同 篇1

  仓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仓单在仓储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仓单的内容是对仓储合同内容的进一步确认。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又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①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④储存场所;

  ⑤储存期限;

  ⑥储存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⑦仓储费用;

  ⑧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非仓单式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名或品类。

  ③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本条应具体明确仓储物的数量,计算数量的标准、计量单位,如果货物的质量、包装没有国家标准,可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按通常的使用标准,按通常的使用标准的,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

  ④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及验收人的资质条件。

  ⑤仓储物保管条件的要求。

  ⑥仓储物入库、出库的`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⑦仓储物自然损耗的标准和对损耗的具体处理办法。

  ⑧仓储物计费的项目、标准、计算方法。

  ⑨仓储物结算的方式。

  ⑩仓储合同的有效期限。

  ⑩仓储合同的变更、解除。

  ⑥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⑩违约责任。

  ⑩纠纷解决的方法。

  ⑥其他规定。

订立合同 篇2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订立合同 篇3

  网友提问:

  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约的发出人和接受人均须特定,且要约的内容足以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应作出缔约的表示,否则不算有效要约。如果仅有订约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内容作出表示,只能称为要约邀请,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要约仅在要约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约期满其效力自动解除。因而,用人单位如果仅在招工启示或广告或简章中介绍自身情况,并发出招工信息,并未就合同主要内容给予说明,该行为只能算是要约邀请,不构成有效要约。而如果用人单位在招工简章中对合同条件给予明确说明,则属于要约,一旦应招者承诺,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应招者不同意所列条件,而提出新的条件,则属于反要约,用人单位可以承诺,也可不予承诺而不成立合同。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五条件地接受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在有效期内作出,且应当完全接受要约条款,如果接受的意思与要约不一致而改变了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则只能视为反要约,不构成有效承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旦同意对方要约而作出承诺,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个劳动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经过上述两个阶段,但具体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要约——承诺的复杂的反复协商,最后成立合同的过程,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

  1.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和违法行为,以达到不良企图的目的。

  2.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双方主体在签约时,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3.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如有的劳动合同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旷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属于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条款。对此,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规对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签字盖章外,还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鉴证,方能生效。

  5.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合法。

订立合同 篇4

  合同订立的含义

  合同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具体来讲,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合同订立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等,包括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承诺、合同成立和合同条款等。

  合同订立的基本内容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法》第2条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然合同为一种协议,就须由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才能成立。当事人为达成协议,相互为意思表示进行协商到达成合意的过程也就是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依此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上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将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重要步骤用法条规定为订立合同的基本方式。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并用21个条款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

  把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

  众所周知,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长期以来,尽管中国没有一部民事法规对这两个过程作过规定,但它们已成为人们在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遵循的习惯性程序。可以说,凡有协议的产生,就有这两个必经阶段。现行合同法把这一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标志着中国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秩地发展。

  细化了订立合同的程序

  现行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如:如何进行要约,要约在何情况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销要约及撤销要约的限制条件,要约消灭的法定情况,承诺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诺的生效时间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撤回承诺及对要约内容变更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其成立地点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大大细化了合同成立前的各个环节,对指导订约,避免和处理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界定了合同订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

  现行合同法对一些看似简单在实践中却容易混淆的`界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要约与要约邀请。从现行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要约的概念中人们不难看出要约的特征是所为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对要约邀请的规定则明确了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两条明确规定,使人们分清了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一是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这里指的内容应该是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从形式看也似有订合同的表示,但其没有具体内容或者只有部分内容。如一般的商业广告,或没有价格,或没有详细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履行时间、地点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反之,如果广告内容具备了订约的主要条件,即为要约。

  二是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的且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特殊情况下才为不特定的人。如书报片订广告,标明定价,汇款地点、时间、方法,凡是看到广告的人按约汇款到指定地点,即为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三是要约是以缔约为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四是要约具有两个阶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人不得撤回和随意撤销;受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后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约人不得将这种地位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随意转让。其二是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告合同成立,要约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则就要承受毁约的不履行责任。而要约邀请没有前述约束力,其因为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一般情况下可以撤回。相对人对要约邀请的承诺实际上是一种要约,它并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又如,现行合同法体现了充分尊重要约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则,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这两种行为意思表示虽均旨在使要约作废,且都是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但两者又因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条文明确规定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的行为。这就将两者区别开来了。此外,现行合同法对承诺与新要约也从时间和内容上作了明确的界定。

  增加了先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始于订立,终于履行,如约履行,同关系即告结束。订约双方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依法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理所当然也要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中国合同立法以往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原三部合同法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侧重于给付义务和违约责任,关于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也仅限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在订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要约生效开始到合同成立之前就负有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表现为缔约过程中相互协助、照顾、通知、保护和诚实信用等。如一方违反上述义务,造成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擅自撤回要约的责任;未尽通知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责任;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责任等等,造成上述缔约过失责任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的规定中增加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条款,虽然这些规定仍显得简单和过于原则,但毕竟有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础。

订立合同 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村委会)与承包人(农户)之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法律特征是

  ①合同的主体是法定的。发包方是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②合同的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有些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如对于耕地的承包期,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为30年;再如对于承包地的收回等,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这些内容都不允许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③土地承包合同是双务合同。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有权对承包方进行监督。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

  ④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订立承包合同的法定程序是: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这是进行土地承包第一步,民主选举承包工作小组,这体现广大村子的意志,可以保证承包过程的公平合理性,另一方面涉及土地的'大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订一列的具体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组来负责完成。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需要强调的是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如在拟订的承包方案时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歧视妇女,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

  (3)依法召集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这一程序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精神。对承包方案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这直接关系到承包方案的内容能否落实到实处。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实施承包方案,将承包方案中的内容落实。

  (5)签订承包合同。这是土地承包的最后阶段。

  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①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责任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②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6)违约责任。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订立合同 篇6

  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将承担以下法律风险:

  一、未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签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订立合同 篇7

  一、保证问题

  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证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由保证人和债务人订立保证合同;

  二是保证人单方向债权人递交担保书;

  三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担保的意思并签字盖章。

  在各种经济合同,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证条款。

  (1)怎样选择保证人。设立保证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因此,作为合同的保证人必须具有担保的能力。

  (2)订立保证,必须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债务人选定保证人时,还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并要有保证人明确表示保证的意思。保证人单独向债权人出具保函时,要明确其保证的内容,并签字盖章。

  (3)保证范围的确定。保证人具体保证什么,是保证合同的全部还是保证合同的一部分,还要由三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写明确。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

  ①保证的生效时间要与主合同生效的时间相一致,如果合同签订后要办理公证、签证或报经上级批准才生效的,那么保证的生效期限也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开始计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变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

  ②保证的有效期限应与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约定以保证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那么须保证条件成熟时,主合同才生效。

  二、抵押问题

  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抵押既可以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为合同中一项条款,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独立存在的合同。

  订立抵押条款时,一般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人。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区分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及财产的类别,不能随便用国有的重要固定资产提供抵押。

  (2)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

  (3)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任物权,抵押人不能再将该财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则,重复的抵押无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时,抵押人要想将抵押物转让他人,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不然,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享有偿索权;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时,抵押权人也不能擅自将该抵押物再抵押给他人。

  三、定金问题

  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订立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又能担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就要受“定金罚则”的制裁。因此,定金是经常使用的担保形式。

  在实践中,怎样订立定金条款呢?

  (1)明确定金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合同都要给付定金。财产保险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供用电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按其性质是不需要或者不宜给付定金的。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给付定金。

  (2)定金数额的约定。定金也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合同条例规定了给付定金标准的属于法定定金,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对定金的最高限额规定为勘查费的30%,当事人给付定金只能在30%限额以下。法律、法规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定金的,则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订立合同 篇8

  一般,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很多,因为商品房买卖涉及到很多的问题,如果不注意的话,可能会引发一些列的法律问题,让购房变得十分艰难。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购买者在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以下规定:

  1、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预售的前提条件,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购买者要在购买前要求验证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以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3、按照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如期交房,避免开发商过分依赖预售款从事项目开发,防止无法如期交房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应到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取得该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地产预售的活动置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

  二、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的'内容

  1、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 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

  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则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8、房地产权属登记义务。

  9、物业管理条款。

  10、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下面说说购买现房应注意的事项:

订立合同 篇9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如下:

  (1)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2)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3)将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

  (4)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由此可见,履行报批程序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使新入职的员工也同样适用。

订立合同 篇10

  合同订立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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