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合同

时间:2023-04-30 18:21:3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商务合同集锦四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务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商务合同集锦四篇

商务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二、设计与制作费用: 设计与制作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时付委托设计与制作总费用的50%即人民币

  元 (大写:元整)。

  2、乙方将设计制作印刷品交付甲方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大写:)。

  四、设计与制作作品的时间及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方案。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制作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2、甲方将委托设计制作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与制作。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制作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务合同 篇2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 管辖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被告住所地

  [摘要] 因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对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传统合同纠纷相比显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本文提出在我国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新的联结点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如果将商务圈定在交易范畴内,那么电子商务只包括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务活动,所有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交易,都需要订立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称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在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从实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都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也就是记载合同内容的方式或手段被电子化了。

  一、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挑战

  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在传统的物理世界中,某一特定法院根据与合同联结点有关的地域范围来确定其管辖权。而在因特网中,网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人们在网络上可以在瞬间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数国,而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变化。因此人们无法将网络空间象物理空间那样人为地分割为若干领域。那么法院对于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理论困境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传统民事诉讼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管辖理论。但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被告在很多情况下都不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等个人资料。这就使得在纠纷发生后,原告要确定被告住所地,从而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很难。

  3.合同签订地的不确定性

  传统的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传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方法是: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但在网络交易中,如果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签定地点的,则另当别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签订地,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所有的交易包括电子合同的签订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双方可能知道对方的电子邮箱,但往往不会去了解对方在物理空间中的具体位置,众所周知,当事人只要有一个电子邮箱,无论其在何地,都不影响其登陆邮箱收取邮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效力,可以采取数字签名的方式,但该方式的实施也并没有具体地点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数字签名,从而使与合同无关的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合同签订地,这会使合同签订地具有了不确定性。

  4.合同履行地的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中,在线信息产品交易中一种主要的交易产品软件、多媒体作品、数字化文字作品等数字产品,这些无形信息产品均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这种信息产品的标的物——数据电文——被分为若干个数据包,从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传送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途中可能经过若干个位于不同管辖区的中转服务器,这种网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判断是互联网对管辖制度提出的重大挑战。

  二、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对策解读

  1.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载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立法主张的是将原有的法律适用于网络交易案件,针对电子商务纠纷中难以判断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没有固守网络,而是根据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法院执行的立法精神,将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判断合同签订地的联结点。由此有关合同签订地的判断可采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电子合同,替代传统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在电子合同中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采用数字签名方式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同时签名,那么必然有签字的先后顺序,那么最后签字的一方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签订地。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是主营业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往往是与合同纠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这些规定,网上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若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确定:一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而另一方交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双方均向对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的,即存在信息发送地和信息接收地两个地点时,应该确定信息接收地为管辖地。

  3.被告住所地的确定

  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其目的在于,一方面避免被告因原告的诉讼行为而疲于奔波,实现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强制执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滥诉,保护被告的利益。在网络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交易的双方可能都不使用真实的姓名和地址,这就造成在诉讼中确定被告身份的困难,但是困难并不表明就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首先要有明确的被告,只要被告的身份确定了,那么被告的住所地的确定就迎刃而解了。

  也就是说对被告身份的确认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技术问题。在进行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不知道对方真实的住所地,但是可以很直观地知道所交易的网站的IP地址,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唯一的IP地址。即使采取虚拟主机或服务器托管的方式也并不影响对IP地址所对应的当事人的确认。也就是说,IP地址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位置是确定的,它的变动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依照一定程序来进行。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网址来确定被告的身份从而确定被告的住所地。

  参考文献:

  [1]张楚:电子商务法教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P2,P4

  [2]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P125

  [3]顾云峰:网络侵权行为司法管辖权初探(上)[J].电工知识产权,20xx,12:P38~42

商务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车辆为其服务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同意将需用车辆租给乙方使用,并配备司机。

  二、乙方租用的车辆限于用于接送客户用途。乙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等由甲方负责。

  三、本协议有效期为 壹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用时间不定,租金按次(包括往返程)计费;

  四、结算方式:经乙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车辆使用,确定租金费用后,由甲、乙方每周对单后双方签字确认,每周二双方签证确认,租车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由甲方提供发票,乙方收到等额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付款给甲方,最迟每月五日前结清(反之)甲方有权停车。

  五、行车路线: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所规定的路线行驶,如果甲方没有按照乙方所规定的路线行驶的乙方有权不支付甲方当次车费。

  甲方指定银行账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甲方对接人:

  五、租车费用

  1、深圳—大亚湾长途用车(往返) (单位:元)

  以上报价含税、油费、路桥费、司机工资及加班费、车辆维修费及保险费等,除按上述标准支付外,乙方无需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短途价格(往返)如项目需要周边接送客户,淡水50/车次;大亚湾30/车次;霞涌50车次;

  3、深圳接客车辆若放空每辆车按放空费用80元给予甲方。 4、巡铺价格深圳各区巡铺宣讲项目统一(5座车型)每台车 650 元/天、(7—11座商务)每台车 680 元/天;

  备注:5座车型包括(丰田花冠、马自达六、北京现代);商务车车型包括(瑞丰、风行、别克、蒙派克)

  六、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持有合法车辆出租资格及手续,甲方向乙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服务车辆,持有合法有效的行车必备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驶证、保险卡。甲方自行配备车辆司机,司机工资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自行配备的司机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驾驶证、甲方保证服务的车辆状况良好,车内整洁卫生。

  2、甲方司机必须准时到达乙方指定地点接载乙方客户,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则甲方应承担每车次50%的违约金,迟到超过50分钟以上,则甲方应承担每车次70%的违约金,甲方司机应精通业务,服务态度良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客户合理要求。若甲方收到客户投诉,经过核实确实是甲方或甲方司机的责任,则甲方承担应支付乙方1000元/次的违约赔偿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司机。

  3、甲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按乙方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行驶,乙方无指定的,必须按常规就近高速路线行驶。

  4、甲方应保证能够提供足够的车辆供应乙方使用,如果不能及时提供,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休日.节假日.须提前3小时告知甲方)。按实际需求车辆及相应天数计罚,每天每车违约金标准100元∕次。上述违约金,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支付租金时扣除(若因交通堵塞等除外)。

  5、甲方承担服务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交警查处、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伤害的风险。如发生交通违章、乘客交通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并承担一切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上责任与乙方无关。

  6、甲方负责车辆保服务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服务车辆救援。如发生中途抛锚、故障,应及时妥善抢修或换车,以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逾期该次行程1小时上、2小时内,应免收该趟车费的50%作为对乙方的赔偿,逾期2小时以上应免收该趟车费的100%作为对乙方的赔偿。

  7、甲方对乙方的所有相关商业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同时,未经许可,甲方不得擅自将乙方客户转介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不予支付本次车费,甲方须支付乙方10000元/每次的违约罚金,同时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约。

  8、甲方应优先发放司机工资并处理好与甲方司机的劳资纠纷及相关问题,不得因此影响本合同履行,不得给乙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9、甲方在接到乙方的调车安排后,甲方应及时安排好车辆,并把安排的车辆信息反馈给乙方车辆对接人,反馈信息包括(当次车型、司机电话、当次车牌)。

  七、乙方权利义务

  1、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服务车辆的调度权并享有甲方为保障服务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2、按合同规定交纳租车费,合理使用服务车辆。

  3、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甲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服务车辆。

  5、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影响甲方车辆正常行驶前提下,在甲方车辆外部做必要的项目车身广告须经工商及交通部门批准方可使用。甲方同意将车辆车身内外可能产生的商品信息及广告发布权归属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

  6、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7、乙方应提前1-3小时预约车辆,以短信形式提供发车时间、发车地点、到达地点、用车数量、行驶路线、乘坐的人数。如不按此规定执行,所产生的.不能及时派车及时间延误、车辆放空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接到乙方预约后,须按时按要求提供车辆使用服务。

  8、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终止合同,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乙方在七天内结清甲方所有租车费用。

  八、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

  九、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堵车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一、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定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三、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签定地点为 市 区。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务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为了共同发展,互惠互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组织车辆运输铝土、原煤,运量不限。

  二、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装货地点装货,乙方须按时按原装的数量和质量运输到指定地点。

  三、乙方交货时出现的亏吨、扣吨或因车辆事故和其它因素丢损货物,乙方须按数按质按原装价赔偿。

  四、乙方车辆如对货物掺杂使假或私卖甲方托运货物损坏甲方信誉,甲方除收回货款外,乙方应付给甲方该单车货值1—5倍的违约金。其货物质量验收的亏吨、扣吨、交货等事宜,由乙方负责同收货方现场交涉、商订,甲方一般不参与。如因质量出现掺杂使假、拒收、没收等重大疑难问题:

  1、由乙方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赶到现场。甲方随乙方一起同收货方协商处理。如超过1小时后报告甲方,甲方很难受理参与调查处理事宜。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单车始发、运转书面情况报告,由甲方转报收货方,甲方向乙方提供收货方质量鉴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3、甲方按收货方实际验收或处理结论、吨位数付给乙方运费。因此引起乙方的'扣车、罚款、没收等经济损失及其它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如乙方对收货方提供的证据或处理意见不服,乙方可书面申请复议。并可通过其它途径同收货方协商,如果复议无效,甲方只能按收货方处理结论办理经济结算事宜。如因此引起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运价随市场变化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运价以当时领票价为准。

  六、结算周期:每星期 结算。甲方付清运费方可收回货方结算单。如甲方资金确有困难应同乙方商定解决办法。

  七、1、乙方应交票据押金 元,合同终止,甲方退回。

  2、领票后须尽快将货运到收货方,超过10天结算价下浮1元。

  3、退票、变更车号按收货方规定办理,如跨月退票每份购销单付违约金500元。

  八、其它补充事项:

  九、未尽事宜,在执行中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此合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否则由茌平县人民法院裁决。以上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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